保险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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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法的近因原则一、近因原则概述近因效应是指当人们识记一系列事物时对末尾部分项目的记忆效果优于中间部分项目的现象。这种现象是由于近因效应的作用。前后信息间隔时间越长,近因效应越明显。原因在于前面的信息在记忆中逐渐模糊,从而使近期信息在短时记忆中更为突出。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的原因,而不是指在时间上最接近损失的原因。近因原则是保险理赔过程中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按照这一原则,只有当被保险人的损失是直接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保险人才能予以赔偿,即保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事实的形成,两者之间必须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存在,才能构成保险赔偿的条件。二、近因原则在实践中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如果这一原因是保险人承保的风险,那么这一原因就是损失的近因,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反之,则不负赔偿责任。(2)多数原因造成的损失,而这些原因都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则该损失的近因肯定是保险事故,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反之,则不负赔偿之责。(3)多数原因造成损失的,这些原因中既有保险责任范围内,也有保险责任范围外的,则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前面的原因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后面的原因虽不再保险责任范围之内,但后面的原因是前面原因导致的必然结果,则前面的原因是近因,保险人应负责赔偿。如果前面的原因不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后面的原因却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但后面的原因是前面的原因导致的必然结果,则近因不是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人不负赔偿之责。三、我国保险上构建近因原则的意义近因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含义为只有在导致保险事故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时,保险人才应承担保险责任。也就是说,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应限于以承保风险为近因造成的损失。中国现行保险法虽未直接规定近因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近因原则已成为判断保险人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的一个重要标准。对于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单一原因即为近因;对于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持续地起决定或有效作用的原因为近因。如果该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人就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在处理赔案时,赔偿与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必须属于保险责任,若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则保险人承担赔付责任;反之,若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责任免除,则保险人不负赔付责任。只有当保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的形成有直接因果关系时,才构成保险人赔付的条件。在现在社会,保险业与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安定密切相关,而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有赖于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自1980年我国恢复开办国内保险业务以来,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我国的保险制度建设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经过20余年的不懈努力,以2009年2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修改为标志,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保险法律体系。可以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得益于保险法制建设的推进。但是,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的保险法制还不健全。因此,积极应对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带来的保险开放的挑战,加快我国保险建设的步伐,使之不仅能够适应我国保险业迅速发展的需要,而且能够与国际保险法律规范体系相接轨,是我国保险发展和法治建设中面临的紧迫任务。大胆地吸收和借鉴发达国家地区保险法制建设的经验,有助于加快我国保险法制建设的步伐。培训销售的一般流程基本的已经了解,细节方面还有待学习。打电话洗资料知道洗资料的基本步骤,应变能力有待提高。电话邀约知道邀约的步骤,但还不明白客户的欲望,不会抓住重点说话。打电话时声音过小,有时会口齿不清,还有脸皮太薄,经常不知道跟客户聊什么。上班时间有时会打瞌睡,生物时钟没有调整过来。电话邀约成功率暂时为零,应该要多加努力对客户进行邀约。以后我会提高自己的音量和胆量,提高自己的应变能力。尽快完成自己的第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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