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复习重点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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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1、风险识别:风险识别是指对企业面临的、以及潜在的风险加以判断、归类和鉴定风险性质的过程,主要包括感知风险和分析风险两方面的内容。风险源识别风险对象识别2、风险衡量(估测):风险估测是指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通过对所收集的大量详细损失资料加以分析,运用概率论和数理统计,估计和预测风险发生的概率和损失程度。3、风险评价:定性评价、定量评价、综合评价4、选择风险管理技术:分为控制型和财务型两大类5、风险管理效果评价保险的概念:集合具有同类危险的众多单位或隔热,以合理计算分担金的形式,实现对少数尘缘因该危险事故所致的经济损失的补偿行为。保险的基本功能1分散危险功能2补偿损失功能保险的派生功能1积蓄基金功能2监督危险功能保险合同的特性双务性射幸性补偿性条件性附和性个人性主要保险合同的比较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可将保险合同分为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即以财产(有形或无形)为保险标的的合同;人身保险合同即以人的生命、身体或健康作为保险标的的合同。合同主体不同理论依据不同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与定额保险合同根据保险价值在合同中是否预先确定为标准,定值保险合同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以确定保险金最高限额的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对保险标的不预先确定其价值,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再估算价值、确定损失的保险合同。定额保险合同定额保险合同是针对人身保险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在订立合同时,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约定保险金额;在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所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与超额保险合同足额保险合同足额保险合同是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等的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又称低额保险合同,它是指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超额保险合同超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超过保险标的价值的保险合同。单个保险合同、团体保险合同与综合保险合同。单个保险合同单个保险合同是以一人或一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又称单独保险合同。团体保险合同团体保险合同是集合多数性质相似的保险标的,而每一保险标的分别订有各自的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综合保险合同综合保险合同即指保险人对承保的多数保险标的仅确定一个总的保险金额,而不分别规定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指定险保险合同与一切险保险合同根据保险人所承保风险的状况不同指定险保险合同指定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承保一种或几种风险的保险合同。一切险保险合同一切险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承保除“除外责任”以外的一切风险的保险合同。一切险保险合同以“除外责任”条款来确定不承保的风险,以此界定其承保风险的范围。根据保险当事人的不同,可将保险合同分为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原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直接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契约。保险标的如有损失,由保险人直接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赔偿给付责任。再保险合同是指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契约保险合同的主体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人:保险人是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在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事件发生时,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损失给付责任的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缴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通常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第二,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第三,负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利益或生命、身体和健康等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是保险财产的权利主体。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是从保险合同中取得对其生命、身体和健康保障的人,同时他也是保险事故发生的本体。在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是对他人的财产损毁或人身伤亡负有法律责任,因而要求保险人代其进行赔偿,由此对自己的利益进行保障的人。保单所有人在保单签发之后,对保单拥有所有权的个人或企业被称作保单所有人。保单所有人的称谓主要适用于人寿保险合同的场。受益也叫保险金受领人,他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直接向保险人行使赔偿请求权的人。保险合同的履行1投保人的义务:缴纳保费的义务;通知义务(一是保险事故“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二是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避免损失增加的义务。2保险人的义务:确定损失赔偿责任(基本责任;附加责任;除外责任);履行赔偿给付责任(赔偿金的内容;赔偿金额的支付方式)保险合同的变更保险合同的变更:1在保险合同的存续期间,其主体、内容及其效力有所改变。2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变更(一般是投保人、被保险人)。3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在主体不变的情况下,改变合同中约定的事项。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合同的无效:合同虽已订立,但在法律上不发生任何效力。2合同的解除:当事人基于合同成立后所发生的情况,使合同无效的一种单独的行为。3合同的复效:保险合同的效力在中止以后又重新开始。4合同的终止:当事人之间由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因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而不复存在。保险合同争议处理的原则1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文义解释原则;意图解释原则;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批注优于正文、后加的批注优于先加的批注的解释原则;补充解释原则2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协商、调解、仲裁、诉讼。保险利益原则1保险利益原则: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价值2保险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因保险标的完好、健康而存在,因保险标的损毁。伤害而受损。3保险利益的要件: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4保险利益的意义:规定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区别保险和赌博的标准。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应用上的区别:(1)保险利益的来源不同: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来源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拥有的各种权利(财产所有权:财产经营权、使用权;财产承运权、保管权;财产抵押权、留置权);人身保险的保险价值来源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所具有的各种利害关系(人身关系、亲属关系、雇佣关系、债权债务关系)(2)对保险利益的时效不同(3)确定保险利益价值的依据不同:前者是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后者与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是无法估量的。最大诚信原则1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和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2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告知和保证近因原则1近因原则:近因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近因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损失补偿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1损失补偿原则: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2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内容:(1)被保险人请求损失赔偿的条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价值;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能用货币衡量。3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的限度: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险金额为限;以保险价值为限。4损失赔偿方式:第一损失赔偿方式(即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照实际损失赔偿);比例计算赔偿方式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损失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损失补偿原则在财产保险实务中的特例:(1)定值保险(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以此确定保险金额,视为保险足额)计算公式为:保险赔款=保险金额*损失程度(2)重置价值保险(以被保险人重置或重建保险标的所需费用或成本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代位追偿原则: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推定受损,或者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造成保险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后,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的追偿权。包括权利代位和物上代位。权利代位: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后,衣服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代位追偿权产生的条件:(1)损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受损的标的,都属于保险责任的范围(2)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的原因造成的(3)保险人按合同的规定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之后,才有权取得代位追偿权物上代位: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后,依法取得该项标的的所有权。物上代位权的取得是通过委付。委付: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的行为。在海上保险时经常使用。委付的成立必须具备的条件:(1)委付必须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2)委付应就保险标的的全部(3)委付不得附加条件(4)委付必须经过保险人的同意。重复保险分摊原则定义: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各保险人应采取适当的分摊方法分配赔偿责任,使被保险人既能得到充分的补偿,又不会超过其实际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具备的条件:(1)同一保险标的及同一保险利益(2)同一保险期间(3)同一保险危险(4)与数个保险人签订数个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重复保险的分摊方式:(1)比例责任分摊方式:各保险人承担的赔款=损失金额*该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各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总和(2)限额责任分摊方式:各保险人承担的赔款=损失金额*该保险人的赔偿限额/各保险人赔偿限额的总和。(3)顺序责任分摊方式:由先出单的保险人首先负责赔偿,后出单的保险人只有在承保的标的损失超过前一保险人承保的保额时,才依次承担超出的部分。保险业务的种类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财产保险: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导致财产的损失,以金钱或实物进行补偿的一种保险。包括:火灾保险、海上保险、汽车保险、航空保险、工程保险、利润损失保险、农业保险人身保险:以人的身体或生命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包括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包括产品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以一种以经济合同所制定有形财产或预期应得的经济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是一种担保性质的保险。财产损失保险的运行运行环节:展业、承保、防灾防损、再保险、理赔财产损失保险赔偿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1根据近因原则来判明保险责任,尤其要准确愤青保险责任、除外责任和附加责任。2以保险金额、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或保险财产的实际损失为最高赔偿限额。3对第三者导致的财产保险损失,在赔偿后应行使代位追偿权,以维护保险人的经济利益。4严格按照承保方式或约定的方式履行赔偿责任。5对重复保险的保险财产损失,要按照重复保险分摊原则在所有承保人之间分摊损失。在赔款计算中,除剔除不属于保险财产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外,还应扣除免赔额,对有关费用还需进行分摊。火灾保险概念:简称火险,是指以存放在固定场所并处于相对静止状态的财产物资为保险标的,由保险人承担保险财产遭受保险事故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一种财产保险。火灾保险的保险责任:火灾及相关危险;各种自然灾害;有关意外事故;施救费用。运输保险概念:以流动状态下的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包括运输货物保险和运输工具保险。特征:(1)保险标的具有流动性(2)保险风险大而复杂(3)异地出险现象(4)第三者责任大工程保险概念:以各种工程项目为主要承保对象的一种财产保险。特征:(1)承保风险广泛而集中(2)涉及较多的利益关系人(3)不同工程保险险种的内容相互交叉(4)工程保险承担的主要是技术风险。责任保险种类: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特征1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的基础的特征:法制的健全和完善2责任保险补偿对象的特征:直接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间接保障被害人利益的一种双重保障机制。3责任保险承保标的的特征:承保各种民事法律责任,没有实体标的责任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