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制度在中国的应用及其问题摘要:信托制度诞生于封建时期的英国,成熟于近代英美,20世纪初由美国传入中国,在新中国建立不久便被裁撤,业务被停止。1979年改革开放之后,为了筹集外资发展经济,信托制度重新行走在在中华大地,也从此揭开了中华崛起的序幕。虽然信托制度在中国经济发展和金融市场的完善之中屡屡立功,但却一直受到足够的重视。直到2001年信托制度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之中得到地位的确认,然而地位的确认却未能阻止形形色色的制度、机构以各种名目行信托之事,信托制度也因此遭到极大的威胁。本文试图研究信托制度在中国的应用情况,并分析发生在其中的各种问题,借此得到解决的可能。关键词:信托制度的渊源中国的信托制度衡平法中国信托业的开始中国信托制度的继受中国信托的特点一、信托的定义改革开放以来,国内经济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可自由使用的资金也越来越多,然而资产和自己的管理水平和管理时间的冲突使国人的资金大多扎堆聚集于银行和相对稳定的基金投资之中,大多数的人似乎没有想到佣请具有专业水准的金融投资管理人士来为自己的资产作管理和增值。那么中国是不是没有像英美国家那样的专业机构或者人员来为闲散资金持有者管理资产呢?其实不然,我国信托制度早已在国民追求生活水平提高和资金稳定发展的时候成长起来,2001年时也已经以法律形式确定了信托制度。那么,什么是信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之中这么陈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在此法定义之中,我国的信托制度其实完全符合国民对自己资产管理的要求,但是我国信托业的发展仍然惨淡,这其中又有何原因呢?王连洲教授在他的《我国信托制度发展的困境与出路》中提起我国的信托制度,大多也以“未能充分利用“、”没有抓住时机“、”屡遭创伤“等来形容。遭受打压,是信托业在中国资本市场之中仍然生存得水深火热的最大原因之一,作为与证券、银行并列的体系制度,为何中国的信托制度会屡屡遭受打压,生存环境如此窘迫呢?如此情况应当分析信托制度的渊源和我国的环境。二、信托的起源及中国信托制度的发展历程较完善的信托制度起源于封建时期的英国,当时的教会能够免除徭役和税收,教徒们往往为了逃避高额的税收而将他们的土地、财产赠予教会,借由教会对他们的财产、土地进行管理,这一行为实现的基础是教徒们对教会诚信的认可,一度影响了英国封建君主对其国民的税收和土地的控制,封建君主因此而颁布了《没收条例》。为了解决宗教和国家利益以及法律之间的冲突,信徒们参照罗马法创造了“尤斯制”正是尤斯制和衡平法的干预、推动奠定了信托制度的基础。可以说,信托制度就是衡平法的“特产”。中国的信托制度来自英美法系国家,尽管信托制度本是一种极其灵活之能事的制度,在中国的土壤依然没有开出应有的花朵。中国的信托业开始在20世纪初的上海,那时中国第一家专业信托机构——中国通商信托公司诞生了,也即是1921年的八月。在第一家信托公司的诞生之后短短15年中国实际上已经有了十一家信托公司,兼有信托业务的银行四十二家,这时的中国信托业进入一段生机勃勃的发展时间。然而在新中国成立之后,信托公司被全面裁撤,一直到了1979年改革开放之后中国的信托业务才重新崛起,更不论2001中国的第一部信托法才正式颁布,此时的中国信托业已经被各种各样机构、组织压缩了许多的生存空间——客源、资金、市场、政策优惠……一切有利于中国信托业发展的资源都被同期的银行等机构夺取,以至于实力疲弱不堪,难怪中国的国民普遍对信托机构的信心不足。提到信托制度在中国饱受煎熬,就不得不提新中国第一个信托机构就是1979年10月中国银行建立的信托投资咨询部,并且同月5日,中国银行还以自己的名义建立了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自此中国的信托投资公司在中华大地上遍地开花,最多时达到1000家。在这里不难看出中国的信托业本来就是从中国的银行中分离出去的业务分项,这些如雨后春笋的信托公司也并非是传统意义上的信托投资管理机构,而是掺杂着信托业务的类似银行的机构,那么在短短几十年之间遭受五次大清洗也就不足为奇了,截止到2010年,中国得到官方认可经营信托业务的公司已然不足80间,而其中还不断有公司面临法律的清算和政策的清洗,中国的信托制度岌岌可危。三、中国信托制度的继受和应用的一些问题前文已经提过,中国的信托制度来自英美法系国家的信托制度,在经过一个漫长的移植过程,中国的的信托制度在不断地改良和适应之中融入中国的金融体系,并且保留了信托这一制度应有的本质、法律构造和价值功能。(一)、信托法将财产的权利主体和其利益主体相分离,并且借此于其他金融投资制度相互区别开来。在中国的信托法之中,委托人将自己的财产委托于信托机构,信托机构以此获得了对委托人财产的支配管理的权利,并且通过他们的支配权将委托人的资产用于各种投资市场,以此获得利润,并将得到的利润返还委托人。在这个过程之中,中国信托法的基本价值功能和法律构造并没有脱离各法律体系中对于信托的传统定义。委托人得到了不占用自己时间和精力的利润,信托机构在此过程中得到来自委托人利润的分成和投资信心。这样的结果看起来十分完美,颇有一种双赢乃至三赢、四赢的感觉,但是,中国信托制度在其中最大的问题便是中国人对信托机构乃至信托制度的极大不信任感,在这一前提之下,中国的国民并不会将自己的资产交付于信托机构,更不要提在利润生成后大家一起分享的局面了。(二)信托财产具有其独立性。这里所提及的独立性是指委托人将自己的财产委托于信托公司之后,这部分财产不再受委托人的资产情况变化的影响,甚至委托人破产,这部分财产仍然能独立于委托人的债务债权情况之外。而且作为受益人之一,委托人在这部分进行委托的信托财产中获得的利润不得以法律规定以外的情形被强制剥夺和执行。这也是西方法律思想中关于信托的一点小小的恶意,然而中国依然继承了下来,所以后来出现的各种“暴发户”将他们来路不明的资金投入信托机构之中作为一个保险的情况就不难解释了,因此中国的信托业一度成为“洗黑钱”的最佳阵地之一。也因此,中国的信托行业遭受了一次又一次的清洗,声名也越来越恶劣。(三)受托人对信托财产承担有限的责任。这里的有限责任是指在信托机构完成了其应有的义务却遭受损失时承担有限的责任,并不包括受托人恶意使委托人和受益人遭受财产损失的情况。但作为一种投资方式,信托必然具有其风险性,所以信托对其专业人员的要求也是极其高------信托成功要求受托人具有良好乃至优秀的市场辨别能力和游刃于法律和制度边缘的圆滑,这往往也是优秀的信托机构玩火自焚的前提。中国市场上并没有那么多具有专业水准的投资人从事信托行业,但是信托机构却比比皆是,这就形成了委托人信托——受托人管理——财产损失——委托人失去信心撤离资金——信托机构声誉受损——没有委托人(客源)的怪圈。(四)信托的合法性。信托的合法性来源于法律的规定和资金持有人对信托机构、信托行业的信任,因此我们可以将信托的合法性归源于诚实守信的本质。在信托中,委托人的资产交于受托人进行管理本来就是对受托人诚信的一种认可,丧失了诚信声誉的机构将失去它的生存力。然而诚实守信不单单指对委托人财产的诚信,也包括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诚实守信,上文提及的“洗黑钱”就是信托机构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一大威胁,这也是毁灭信托机构合法性的一种悲剧。四、对于我国信托制度建设完善的一些建议(一)完善“一物两权”的制度在我国信托制度关于财产交付受托人后二者都获得对财产的权利的机制十分清晰,然而我国的法律却对这种“一物两权”的情况没有明确的规定,用含糊的“委托”一词并不能清晰地解析在信托关系之中的权利变化的问题。在这种问题得不到解决的情况之下,闲散资金持有人就不会停止对自己资产最终所有权的忧虑,也不会停止对信托机构的怀疑。若是能明确”一物两权“的规定,那么在没有了后顾之忧的前提之下,市场对信托行业的信心也会得到相应的提高。(二)明确委托人的权利和地位在除了信托制度较完善的英美法系国家以外,各国的信托法都对委托人的定义没有比较清楚的界定,因为在信托这一制度中,委托人交付信托资产后就已经脱离了这个法律关系。但考虑人的本性,委托人是否真的能够做到将自己的资产交付信托机构后就撒手不管呢?明显是不能的。所以,明确委托人在信托关系之中的权利和地位十分重要。我国信托法虽然在各个部分规定了委托人相应的质询、查看、撤销的权利,但实质上实施的机会和可能并不大,这也是我国限于表面立法的弊端。学习衡平法中关于委托人权利和地位的规定,必会大大减少我国信托行业中委托人和受托人起争端而导致信托关系破裂的情况。(三)开设高校信托法制课程。我国现存的高校信托教材并不多,不足以引起我国法律专业学子的注意,并为我国信托制度的完善贡献心力。在我国现存的信托理论著作里,最为流传的就是淳著的《信托法原论》,自改革开放以来,独树一帜的此书影响了许多信托业者,然而这并不足够。虽然在我国信托法颁布以来,信托教材也大量出现但也大多拘泥于我国基本的信托制度现状,并未在此情况之下引起学子们的深思。所以,高校开设专门的信托法课程是极为必要的。综合上文所述,我认为中国的信托制度现已陷入了一种发展受挫的瓶颈,亟需法律层面的完善和市场机制的运营支持,更需要一批具有专业信托知识的法律研究者为信托制度的发展奠定法律思想基础,也需要引入外国信托制度的思想和理论。以上述的方式来挽回我国信托制度的诚信问题和制度机构问题。以上为本人对信托制度在中国的应用及其问题的一些看法。参考文献:1.陈向聪《信托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2.王浩《信托理论与实务》辽宁大学出版社20073.邢成《2007年中国信托公司经营蓝皮书》中国经济出版社20084.栗玉仕《信托公司主营业务塑造及其风险控制》经济管理出版社20085.刑建东《衡平法的推定信托研究:另一类的物权性救济》法律出版社20076.唐义虎《信托财产权利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注释:来自《中华人民国和国信托法》.尤斯制”的实质就是一种为他人利益而获取财产权利并代为管理产业的方法,以转移、托管财产为核心的,在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之间形成的信用关系,奠定了信托制度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