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产品综合知识培训第一章什么是信托产品第一节信托产品的定义第二节信托的基本特征第三节信托产品的特点第四节资金信托的定义第五节资金信托产品不能保底收益的原因第六节如何看待信托投资的风险信托产品的定义金融信托产品是指一种为投资者提供了低风险、稳定收入回报的金融产品。信托投资作为一种风险和收益介于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和基金股票之间的理财方式,凭借其较高且稳定的收益水平和高安全保障措施,受到广大机构和个人投资者的青睐。在投资方式上,信托产品同储蓄、国债类似,一般有相对固定的期限,明确的收益率(信托为预计收益率)。投资者购买信托产品后,到期便可领取收益及本金,省时、省心。信托产品的特点2信托财产的所有权、管理权、受益权相互分离,并且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具有破产隔离功能,给投资者提供最大限度的安全保障。独立性1信托资金运用较为灵活,投资领域多元化。信托公司是目前惟一准许同时在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实业领域投资的金融机构,具有功能跨度大的优势,产品种类多。灵活性3信托项目大多采用包括股票质押、法人财产担保、项目公司股权控制或者结构化设计等风险控制手段保证投资者本金收益安全,而且一般信托融资都在亿元以上,项目巨大,稳定性好。安全性4信托投资总是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追逐社会投资热点,比如股票、房地产、矿业等,为投资者获取高于社会平均利润的高额收益,近期年收益一般在8%-10%之间。收益性资金信托的定义、分类资金信托是一种以资金作为信托财产的信托管理模式,它通常是以资金在一定时期内获取收益为信托目的。一般分为委托人指定用途和不指定用途两种资金信托。信托结束时,信托财产通常以维持原样或折算为现金的方式,返还给委托人。资金信托包括单一资金信托(受托人接受单个委托人委托,单独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的方式)和集合资金信托(受托人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人的信托资金汇集起来,按照事先约定的方式运用和管理信托资金的信托方式)二种形式银监会规定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2)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唯一受益人;(3)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4)信托期限不少于一年;(5)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6)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7)信托合同应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要求。资金信托产品不能保底收益的原因信托业务的本质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由此获得的收益或者造成的损失,均由信托财产承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2002年6月5日公布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31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经营信托业务,不得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现在信托市场已经出现了达不到预期收益率,免收手续费的产品,表明信托公司对达到预期收益率的十足信心。如何看待信托产品投资的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投资风险合规性风险道德风险第二章信托公司解析第一节信托公司的业务范畴第二节信托财产的管理第三节信托公司的运作流程信托财产的管理受托人将信托财产与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以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处理信托事务。投资者资金(委托人)信托公司(受托人)委托信托合同约定的投资领域投资于投资本金+收益受益人返还清算信托公司的运作流程第三章信托产品的分类第一节信托产品的分类第二节证券投资类信托第三节固定收益类信托第四节PE股权投资类信托第五节结构化信托信托产品的分类按产品结构分类可以分为:证券投资类信托固定收益类信托PE股权投资类信托结构化信托按投资方式可分为:基础设施建设类信托房地产类信托证券投资类信托权益投资类信托股权投资类信托贷款类投资信托固定收益类信托固定收益类信托即投资人在签订信托合同时约定好年固定收益的信托,此类信托一般为贷款类项目。按市场产品现阶段划分可分为:银信合作类信托政信合作类信托股权质押类信托房地产类信托银信合作类信托项目定义现阶段银信合作的主要形式1.传统的资金收付和结算及代售信托计划2.担保和同业拆借及授信3.其他具体业务领域的合作银信合作类信托发展方向政信合作类信托项目定义:信托公司与地方人民政府合作,以政府出具担保的信托合作项目。投资方向一般归于当地基础设施建设、民生工程等项目中。以政府财政收入作为担保,可信性强。近期发展方向优势1、政府、信托合作,安全等级高2、投资期限短,资金流动性高3、回报稳定,收益较高股权质押类信托项目定义:融资方以股权不动产投资抵押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以股权方式介入,并运用了信托模式完成的信托项目。特点:股权质押类信托特点,首先要区分质押股权变现能力是否强。通常流通股质押项目变现能力最强。其次,质押物容易度量其价值,风险控制更直观显示。把其在固定收益类信托中自成一类,是由于其自身的特点,也是由于此类信托产品发行较密集。房地产类信托项目定义:地产公司为解决暂时的资金周转问题,向信托公司贷款融资发行的信托项目。一般情况下由房地产公司的股权质押,或以楼盘、土地作为质押对象。近期发展方向第四章信托产品与市场同类理财产品比较第一节信托产品与共同基金比较第二节信托产品与人民币理财产品比较第三节信托产品与证券、外汇、期货比较第四节信托产品与债券投资比较第五节信托产品与黄金投资比较您的投资方向?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追求高收益信托国债银行理财产品股市信托产品与共同基金比较与证券类信托理财产品比较,共同基金有一下不足:(1)基金规模过大,调仓不灵活(2)基金仓位有法定限制(3)基金管理激励制度不同总体来说,共同基金适合在单边上扬的市场中获利,故在2006、2007年牛市中平均收益超越证券私募基金。但在市场下调或震荡市场环境中证券投资信托产品占有明显优势。信托产品与人民币理财产品比较与银行理财产品相比较,固定收益类信托产品的风险性与银行信贷类理财产品类似同属中低等风险。在收益方面,银行理财产品收益相较低于同类的信托产品。数据显示,2009年以来到期的信贷类理财产品,大多能够实现5%以上的年化收益率,明显低于信托收益,而且目前银行正在通过传统手段投放贷款,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很简便地从银行获得贷款,不必再绕道银行发行理财产品融资。信托产品与证券、外汇、期货比较固定收益类信托产品与直接投资证券、外汇、期货等风险投资产品来说,受益固定,风险可控。作为稳健投资家庭来说,风险类投资产品虽然也需要进行合理配置,但固定收益类的信托产品应占较大部分。信托产品与债券投资比较相对于收益最为稳定的国债投资来说,固定收益类信托的风险大于国债投资。但对于严格风控的信托公司下监管的优质项目来说,其投资风险是可控的。而固定收益类信托项目收益相对于国债来说要高出一筹。几种理财产品收益率比较2.25%4%6.13%8%-50%-60.00%-50.00%-40.00%-30.00%-20.00%-10.00%0.00%10.00%20.00%1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货币基金最高收益率债券基金08年平均收益率孚日信托项目股票基金08年平均收益率信托产品与黄金投资比较市场上直接黄金投资产品按风险从低到高分别为:实物黄金、纸黄金、现货市场黄金、黄金期货四类。其中现货市场由于市场门槛较高,个人投资者较少;黄金期货是可选择投资杠杆的保证金交易,与其他金属期货有相似之处,风险高、收益可能性对等巨大,鉴于黄金近期行情宽幅震荡,对个人投资者来说较难把控。第五章中国信托法回顾及现状我国现行主要信托法律法规发布时间相关法律法规2001.10.01《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6.10.31《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7.03.01《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治理指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2007.03.12《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8.02.04《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2008.06.25《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2008.10.28《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证券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12.04《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2008.12.10《信托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立信托专用债券账户有关事项的公告》2009.02.02《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2009.04.28《关于信托公司信政合作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2009.09.14《关于信托公司开展项目融资业务涉及项目资本金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12.14《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2010.02.05《关于加强信托公司结构化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02.11《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信托业常提的一法两规是指什么?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两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有了一法两规,中国的信托公司回归本源,走上了稳健、健康、快速发展的道路。法律法规的作用在这些法律法规的规范下,信托公司摆脱了“发展―整顿―再发展―再整顿”的怪圈,实现了信托公司的合规发展。显而易见,其中多数法律法规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信托公司业务,信托公司的业务规范和风险管理是保障我国信托业健康发展的重中之重。现今社会,正因为信托法律的完善,信托制度在商事领域得到了广泛的运用,投资获利成为了财产管理中最重要的内涵和要求。•(一)信托财产•信托法第14条: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二)信托目的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的信托无效。(三)——信托书面形式载明以下事项信托目的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信托当事人基本信息信托规模、期限信托利益的计算、分配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四)信托终止和清算1、终止情形:(1)信托期限届满;(2)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3)受托人职责终止,未能按照约定产生新受托人;(4)信托文件约定的情形。如受益人未对清算报告提出异议,则受托人就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清算报告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清算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