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因信用证变托收损失惨重的案例分析全球性的金融危机导致各国消费需求不足,市场萎缩,银行信贷锐减,企业营运资金紧缺。为应对金融危机的冲击,许多海外客商通过拖欠、拒付及破产保护等方式向出口公司或企业转嫁风险,中国出口公司或企业的海外应收账款风险骤然增加,对出口公司或企业生存与发展构成重大影响。我们要特别注意在当前的金融危机背景下,海外应收账款风险呈现出的新的特点,研究金融危机环境下企业海外应收账款的风险防范。下面是介绍某公司一项出口业务因为履行合同时不谨慎,受骗上当导致处处被动,最后以巨额损轻信谎言,落入圈套。一、案例某出口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中东地区某进口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合同,以FOB条件出口某产品。支付条件为:“买方通过卖方可接受的银行开立不可撤销远期信用证,凭卖方开具见票30天付款跟单汇票办理议付。”不久B公司通过银行向A公司开来了信用证。信用证对提单条款规定“Fullsetofcleanonboardbillofladingmadeouttoourordernotifyapplicant.”(全套清洁已装船的海洋运输提单,作成我行抬头,通知申请人。)但信用证对运费未规定如何填法,也未提出异议。在B公司所派船舶到达港口装运货物时,船长通过外轮代理公司交来空白提单,并要求提单上的运费条款必须填列:“Freightpayableaspercharterparty”(运费支付按照租船合同办理)。考虑到船长的要求并不与信用证抵触,A公司在装运时,除提单按信用证条款规定缮制外,运费条款即按船长要求在提单上列出“Freightpayableaspercharterparty”。A公司按时装运完毕后,次日即向议付行办理议付。但议付行却提出,提单上表示有:“Freightpayableaspercharterparty”字样,使受租船合同约的提单变成了“租船合同提单”。议付行指出UCP600第22条首先就规定信用证要求或允许提交租船合同提单也就是说提单上表明了受租船合同约束的任何批注就构成了租船合同提单。本提单上明显批注“运费支付按照租船合同办理”的条款,该提单就变成租船合同提单。本信用证是规定提供“全套清洁已装船的海洋运输提单”,根据UCP600第20条关于海运提单a款第Ⅵ项规定,银行接受未注明受租船合同约束的海运提单。所以议付行不同意议付。A公司随即向买方提出:“合同项下货物昨已发出装运电,谅已收悉。但该合同属FOB条件系你方租船,你船方要求在提单上表明‘运费支付按照租船合同办理’,这样就构成租船合同提单,你方信用证未允许接受租船合同提单,望速修改信用证为接受租船合同提单”。但B公司马上复电如下:“你昨日电悉。如修改信用证需要拖延时间,我们认为你方货物既已装运,而且船不久即可到港:届时货到港则无法提货,如果存入保税仓库,需要支付较多的保管费用。因此我们建议你方马上先通过开证行以承兑交单见票30天付款办理托收,这样不但使单据能及时寄来,我可按时提货,保证货物品质稳定;并避免不应有的损失,还可以节省修改费用。谢谢配合!A公司根据B公司上述意见分析研究认为,船即将到达目的港,如果单据不立即通过银行寄出,等待信用证修改书到达,再议付寄单,则货物到港多日无人提货而影响质量。为避免双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A公司最后决定采纳B公司的建议,改以承兑交单见票30天付款办理托收。时过一个多月后,A公司却接到银行通知:该托收付款人拒付,其理由是货物品质不合格。A公司立即反驳,该商品的品质经过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才出具品质检验证书,不得无理拒付。但B公司却一直不予答复。万般无赖之下,A公司只得派人到国外与B公司当面交涉后方真相大白:B公司拒付主要由于其商品经营亏损,资金有困难。对于对方所提的货物不合格的问题,对方也拿不出任何检验证明。A公司与B公司人员几经交涉采取了妥协措施,货物降价25%处理,A公司包括利息、派出人员等费用共损失30多万美元。二、A公司的教训1.商品检验权事关交易主动权不可含糊。在进出口贸易中,由于买卖双方分出两国,难以当面交接货物,加之货物要经过长途运输,货物短缺、残损的情况难免。进行商品检验是为了确定责任归属、减少争议的发生,维护买卖双方合法权益,避免或解决各种风险损失。商品品质的检验是以卖方国家的公证机构或其它第三者检验作为该货物是否合格的有效依据。例如规定:“QualitycertifiedbyChinaExitandEntryInspectionAndQuarantineBureauattheportofshipmentaspertheirinspectioncertificatearetobetakenasfinal.”(品质根据装运港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最后依据。)本案的合同并没有类似这样规定,所以给买卖双方的纠纷留下了隐患。2.提单物权凭证的性质不可轻易改变。在国际贸易运输中租船人向船主租用船舶或一定的舱位,就出租船舶与使用船舶运输货物事宜和有关双方的权利、义务订立运输合同。该合同就是租船合同(Charterparty)。按租船合同规定所签发的提单就是“租船合同提单”。因为这种提单一切条款要受租船合同的约束,而提单本身不记载承运人的责任条款,是一种简式的提单。在提单上注明“一切条件、条款和免责事项均按照租船合同办理”对开证行存在较大的风险。因为开证行对信用证项下的货款要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一旦进口商倒闭无力付款时,开证行仅能依靠掌握代表货权的提单进行处理。如果提单上的条款要受另一文件——租船合同约束,而开证行又不掌握租船合同,则无法了解租船合同条款是否对其有利。所以信用证统一惯例关于租船合同提单规定:只能在信用证要求或允许提交租船合同提单时,银行才能接受含有受租船合同约束的任何批注的提单。本案例的提单注明“运费支付按照租船合同办理”就已变成租船合同提单,当然开证行是不能接受的。本案例的船长要求在提单上将运费条款填为:“运费支付按照租船合同办理”,单证人员除了查对信用证上的提单条款中的运费项目如何规定外,(本案例的信用证即没有规定运费如何填法),还要查信用证是否允许接受租船同提单。比如“CharterpartyBillofLadingacceptable.”有类似这样的条款才能接受船长的要求,否则告诉船长由于信用证上规定不接受提单注明受租船合同约束的条款,我们只能按照信用证规定办理。如果船长一定坚持他的意见,让他电询船公司以及租船人去解决。在未解决前不能随便装运。3.信用证收汇的安全性不可轻易放弃。A公司最终遭受严重损失就是放弃信用证结算方式改为托收方式的后果。信用证结算是“单据买卖”(Saleofdocuments)因为银行不管买卖双方的合同如何规定,也不管货物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只管所提供的单据表面能完全符合信用证要求,银行就付款,所以只要单据合格就可以卖钱。托收方式则不然,卖方能否收回货款,唯独依靠的是买方信用。银行只是受卖方的委托,代卖方向买方收款,买方付款或不付款,银行不负任何责任。A公司放弃这样安全收汇的信用证的结算方式,而采纳买方的骗局改以承兑交单见票30天付款的托收方式结算,所以才遭受了巨大的损失。托收方式主要有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付款交单方式的买方必须在付清款项后才能得到单据而提取货物,所以买方未付款前其货权仍掌握在卖方手中。承兑交单则不然,买方未付款前,只要在汇票上签字表示承兑,就可以取得单据进而提取货物,然后待到期时才付款。如果不付款,货物却已经掌握在买方手中。本案便是这种情况,买方提取货物后,却借口货物不合格,拒绝付款,卖方已掌握不了货权。买方之所以建议A公司采用承兑交单见票30天付款,其道理就是买方估计取得单据后30天内货物肯定能到港,可先提取货物,30天后到期、是否付款则取决于买方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