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药的定性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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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药的定性证据刑八修正案后,凡生产销售假药均涉刑,均需要药品行政监督机关向司法机关进行刑事移送。移送的依据是什么,首当其冲的是假药的定性证据。哪些可以作为假药的定性的证据呢?证明涉案物品符合《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假药和按假药论处情形的材料,都应成为假药涉刑案件定性的证据。根据假药和按假药论处的不同情形,假药定性的主要证据包括:(1)药品检验报告。市级以上药品监督机关设置的具有检验涉案物品资质的药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可以作为假药定性依据的检验报告。(2)批复。有管辖权限的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机关,针对涉案物品的请示事项作出的可以作为假药定性的批复。(3)复函。有管辖权限的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机关,针对案件承办机关请求协助核查的事项出具的可以作为假药定性的复函。(4)物品。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等其他证明涉案物品为假药的实物。(5)记录。证明涉案药品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使用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禁用物品生产的批生产记录、销售记录等。(6)数据。证明涉案药品及标示的生产企业在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机关网站的药品、药品生产企业数据库中查询不到的电子数据。(7)其他证明涉案物品为假药的材料。(8)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根据上述一种或数种情况依法作出的定性函。以上数种情形最重要也是目前最被容易忽略的是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机关依法作出的定性函。附:一、证明生产、销售、使用假药行为主体和事实的材料(1)身份证据。证明行为人身份的法人资质文件、自然人身份证、法人授权委托书等,以及其他证明身份的文件和材料。(2)事实证据。证明用于和实施生产、销售、使用涉案假药的现场、设备、原料、包材、记录、票据、合同、清单、处方、病历、网页、广告的实物、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3)关联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生产、销售、使用涉案假药或协助其生产、销售假药等行为的材料。二、移送材料移送材料应包括主件、附件和相关实物。1.主件。是指经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内部程序作出的假药案件移送函。移送函主送对假药案件有管辖权限的公安机关,抄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的同级检察机关。2.附件。是指移送函中所附的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查办案件过程中制作的案卷、出具的假药定性函等证明假药案件涉刑的文件。应具备:(1)经批准的立案申请。(2)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文书。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应载明涉案物品的名称,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行为人等基本信息。(3)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根据相关证据依法作出的假药定性函。(4)假药定性函中作出假药判定所依据的证据。除上述外,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在案件查办过程中,获取的生产、销售、使用假药行为人的身份,证明其生产、销售、使用的事实,生产、销售、使用假药的数量,假药造成危害的后果等其他对案件构成影响的证据,也应作为案卷的一部分随附件一并移送。3.实物。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在查办假药案件中查封扣押的涉案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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