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亨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业主大会名称:攀枝花市东区元亨家居广场物业管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活动用房座落:元亨家居广场四楼办公室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保障本物业区域内业主大会的规范设立、运作,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与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物业区域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第二条(涵义)本规则是记载业主大会宗旨、运作机制、活动方式、成员的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约定的自律性文件,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意志的集中体现,是业主大会运作的基本准则和依据。第三条(业主大会宗旨)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第四条(业主大会组成与成立)元亨家居广场的全体业主组成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大会自通过业主管理规约及本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业主大会设立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业主大会成立后成为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自动成为业主大会成员。第五条(业主身份确认)业主身份的确认,一般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所有权人确定;订立买卖合同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物业买受人,其房屋竣工并已交付的,按照房屋买卖合同进行业主身份认定。前款确定或认定的房屋业主超过一人的,推选一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第六条(业主大会活动范围)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物业管理事项代表全体业主履行职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接受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区(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配合公安机关,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接受其指导和监督。第七条(业主大会职责)业主大会按照业主大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本小区业主管理规约和本议事规则,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修改小区业主管理规约和本议事规则。。(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三)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五)制定、修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包括房屋定期维修制度,设施设备管理规定,绿化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车辆停放与交通秩序协管规定,消防与治安协管规定;物业服务费用分摊及交缴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分摊、交缴及管理使用办法等。(六)决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使用与收益分配方案。(七)听取和审议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八)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与维护,督促业主、使用遵守小区业主管理规约。(九)设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后,审议业主委员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等。第八条(业委会任期与组成、委员资格)业主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之日起资格自动终止。委员任期同业主委员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由7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无法按本规则规定的人数足额选出业主委员会委员,按实际选出的人数(不少于政策规定的5人)为准,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名额。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之日起3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业主委员会会议从委员中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条件如下:(一)本物业管理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二)遵守法律、法规。(三)遵守本规则、业主管理规约,履行业主义务。(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第九条(业委会职责)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定,并报告物业管理的实际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拟定业主管理规约、本规则修改方案(四)拟定专项维修基金使用、续筹方案,依照有关政策并经业主大会授权,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五)拟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与收益分配方案。(六)设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后,拟定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七)会同物业服务企业拟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方案;拟定物业服务费用分摊及交缴规定的方案,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分摊、交缴及管理使用办法的方案。(八)监督小区业主管理规约的实施。(九)监督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十)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并配合解决管理服务中的重大问题。(十一)协调业主之间及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十二)对有关档案资料、会议记录、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的财物进行妥善保管。第十条(业委会主任与副主任职责)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业主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主持业主委员会工作。(二)管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档案资料。(三)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四)接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培训和指导。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职责)业主委员会委员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等有关活动,参与业主委员会有关事项的决策,执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第十二条(业主投票权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在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数按政府规定(以下的第一项)执行,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后业主的投票权数,采用下列第项的办法确定:(一)按照业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计算,以平方米为1个投票权计算业主的投票权数,不足平方米的余数部分采用四舍五入方法计算。(二)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制度)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于每年的第季度组织召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一)20%以上的业主提议的。(二)发生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三)第十四条(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与组织)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并负责会议的通知、资料收集、意见征询、表决票发放与回收、会务组织、会议记录等工作。第十五条(业主大会会议通知)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并将会议通知和有关材料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等需要及时处理的,也要及时通知和公告;并同时告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十六条(业主大会会议形式)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会议一般采取(书面征求意见)/(集体讨论)形式,须有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和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1/2的业主参加方为有效。第十七条(业主大会会议的参加)业主本人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单位业主派代表持有效地委托证明材料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应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不出席,也不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视为弃权,但必须遵守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第十八条(业主代表参加会议)鉴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以(个单元、个楼层、幢)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代表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意见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会议投票时如实反映。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所代表的业主要另外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代表不出席、所代表的业主也不另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视为弃权,但业主必须遵守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形式与程序)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一般采用1个(户)业主1份表决票的方式。表决票上标明业主的姓名,楼栋单位门牌号,建筑面积,投票权数,表决事项,赞成、反对、弃权选项及示范符号,有效与无效票的提示,以及业主本人签名等内容。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公告表决事项与内容、监票人。(二)发放、回收表决票。(三)公开计票。(四)宣布投票结果。公开计票要有不少于10名非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业主及1/2以上业主委员会参加,并对计票的相关情况予以书面签字认可。业主大会作出重大事项的决定、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采用书面形式签字表决,表决人要在表决票发放和回收登记册上签字。表决情况由业主委员会进行书面记录。第二十条(业委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主持,每(月、季度、半年)定期召开一次。业主大会会议后日内,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讨论研究贯彻实施业主大会决定的有关事宜。经1/3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会议召开3日前要通知全体委员。业主委员会会议有1/2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进行表决时,每位委员拥有一票表决权。第二十一条(业主大会与业委会决定)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1/2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管理规约;本议事规则;选聘与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改建、重建建筑物、构筑物;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分担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调整物业服务内容及标准与收费标准;以业主大会名义起诉等重大事项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及专有部分占建筑面积2/3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的时间以公开统计产生表决结果之日为准。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1/2以上同意。业主大会尊重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涉及到物业服务企业的,就有关事项进行事前协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不作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不作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第二十二条(会议记录与议事文件签发)业主委员会负责对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进程及会议决定进行书面记录;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会议决定等在内的议事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发布或签署;并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存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由业主委员会在决定作出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同时告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选举、补选、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会议民主选举产生、补选、终止资格。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从(单元代表、楼层代表、幢代表)中推选,代表的产生要经相应区域内持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书面同意。候选人基本情况在正式选举15日前张榜公示。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且得票多的当选。候选人得票相等不能排位当选的,对得票相等的候选人再次选举确定。已选出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少于规定人数的,采用下列第款的办法确定:(一)在当选之外的其他候选人中再次选举确定。(二)按得票多少排序从比差额数多2名的已当选外其他得票较多的候选人中再次选举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因故缺额时,在下一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时予以补选,缺额人数超过四分之一的,及时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补选的委员任期随本届业主委员会届满终止。经业主委员会或者20%以上业主提议,认为有必要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由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第二十四条(业委会委员资格中止与终结)业主委员会的委员接受业主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动中止:(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二)有犯罪行为的。(三)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四)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五)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3次以上的。(六)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七)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前款(一)项情形发生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动中止后自然终结;其他情形发生的,其委员资格自动中止后,经业主大会会议决定通过,其委员资格终结。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