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研究——以提升农业竞争力为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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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农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现代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研究——以提升农业竞争力为目标姓名:王璟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经济法学指导教师:李长健20070601现代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研究——以提升农业竞争力为目标作者:王璟学位授予单位:华中农业大学相似文献(10条)1.期刊论文李长健.王璟现代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的理念重构与策略选择-经济师2007,(2)现代生物技术因其内生性特点而难以获得充分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现代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是构建保护制度框架的逻辑起点,现代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的理念重构是保护策略选择的理论解读.在以WTO立法框架为基础的国际化背景下进一步加强现代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充分衡平权利人的个体法益与国家的社会法益,对提高现代生物技术自主知识产权的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2.期刊论文冯峨浅谈生物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科技与经济2001,14(4)近年来,现代生物技术已经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随着人类基因组计划的实施,生物技术已成为公众关注的热门话题.生物技术经历了以酿造技术、微生物发酵技术为代表的传统生物技术、近代生物技术和以基因工程、细胞工程、酶工程、发酵工程为基础的现代生物技术三个阶段.由于生物技术具有其特殊性,多年来对生物技术知识产权问题,一直存在争议.由于各国的经济、文化、科学发展程度的差异,专利制度建立的迟早,专利保护的范围也不一致.3.学位论文杨望远生物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2005随着生物技术的发展和生物技术发明专利的出现,围绕着生物技术发明的可专利性、权利的保护范围与侵权认定乃至生物技术发明专利制度本身,在国内和国际,尤其是生物技术产业强国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引发了诸多争论并夹杂着种种疑虑和误解。1理论上的争论和制度的确定程度与产业发展的繁荣程度密切相关,这无论是在该领域法学理论研究和生物产业欣欣向荣的发达国家,还是在处于基本理论争论、生物产业处于下游的发展中国家都得到切实验证2。本文正是从知识产权的专业角度出发,介绍国内外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论发展及其制度体系,探索我国相关制度设计,以期对这个崭新的法学研究领域有所贡献。全文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生物技术的起源以及发展,从古代经验形态的生物技术、近代传统生物技术、现代分子、基因生物技术三个阶段进行历史的回顾,将本文的研究范畴界定在现代生物技术,然后针对现代生物技术的发展状况、特点,初步探讨它与法律,进而是知识产权法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对本文做出综述,对该领域理论研究已经取得成果、本文的研究意义和研究方法、进路一一做出说明。第二部分生物技术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在本部分,作者首先试图从规则主义的角度进行阐释,将生物技术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划分为生物材料、生物技术方法、生物技术产品三个种类,结合美国、欧盟、日本、我国的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则和思路进行实证分析和阐释,作者承认任何分类都是人为的、外在的并且是存在一定缺陷的前提之下,尽可能科学地设计分类方法,以避免分类的主观性,并在此基础之上进行比较分析;其次,本文尝试从消极排除的角度对知识产权保护客体范围进行界定,展开对于“公共秩序”(公序良俗)原则的论述,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中道德原则的处理方法,即淡化道德色彩,由法律制度予以吸纳。第三部分生物技术授予专利的条件,即发明和发现的纷争和专利“三性”的分析。本部分着重对生物技术发明的可专利性问题进行解读,对由于生物技术的发展所导致的专利法的制度变迁进行回顾分析。分析表明,生物技术以传统技术的特异性对各国专利法的演进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生物技术领域的可专利性分析仍然是对传统专利普遍规则的阐释和适用,同以往所有人类历史上重大的科技突破一样,这里仍然在讲述一个老故事:那就是旧的制度体系对新生技术的包容,新生技术对旧制度的演进推动,以及由此而形成的两元互动关系。第四部分,我国的初步对策。从我国的立法现状及其检讨说起,具体分析我国的具体国情、国际发展趋势、国际条约中我国所承担的义务、现行国际法中各国对此问题所达成的基本共识,在发明和发现的纷争、是否属于医疗方法的归属、专利审查的道德限制、审查标准的设定等问题上提出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的粗浅制度建议,以期对我国法学在该领域的探索起到一点绵薄之力。4.期刊论文孙月红.吴兴南我国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分析-江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2(4)现代生物技术,涉及农业生物技术和医药生物技术两大领域.我国以作物遗传育种为代表的农业生物技术取得了较大进展,在农业中获得广泛应用.同时,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也不断加强.如今,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各国确保技术领先、占领生物技术制高点的重要手段.5.学位论文徐海萍转基因植物知识产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以转基因水稻为例2009转基因植物是现代生物技术的重要内容,已经在农业生产中被广泛应用,在对传统农业造成了巨大冲击的同时带来了农业领域的技术革命,并且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也成为各国发展经济和参与国际竞争的关键因素之一。世贸组织任何成员如果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将遭到国际贸易上的多方面制裁。因此完善的植物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但是现代农业建立和发展的要求,也是我国应尽的国际义务。构建完善的转基因植物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将有利于我国的育种技术创新和种子产业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中,对推动我国转基因生物技术的发展和农业产业发展将产生积极的深远的影响。本文的研究就是基于这样一个背景展开的。br  本文在研究上基于法学学科,并结合其他学科理论,主要运用文献分析法、历史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及实证分析法等方法,着力于转基因植物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的构建。br  本研究在借鉴和总结国内外已有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对转基因植物知识产权保护的背景进行分析,并深入分析转基因植物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基本理论,包括转基因植物知识产权保护基本原则、利益衡平理论和农民权理论。同时,对转基因植物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国际组织与公约、以美国、欧盟和日本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和地区以及典型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保护制度、措施和模式进行比较分析,并总结经验启示;对我国当前转基因植物发展、产业化现状进行明晰,重点分析品种制度、专利制度、地理标志和商业秘密等我国转基因植物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剖析我国转基因植物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深入分析转基因植物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中的利益博弈。br  在以上研究的基础上,构建一套适合我国国情和促进生物技术发展的转基因植物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主要对转基因植物的植物品种保护、专利保护、地理标志和商业秘密保护制度进行具体完善,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应通过“十年计划三步走”战略逐步实现专利保护的单轨式模式,对转基因植物技术成果的利益分享制度作出相关安排。最后,提出本文研究结论和转基因水稻知识产权保护建议。6.期刊论文林秀贞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农业科技创新-福建农业科技2003,(1)知识产权是人们的智力成果依法取得的一种财产权利.知识产权制度是在对智力成果进行产权界定基础上,对其进行保护的制度.在农业科技领域,以现代生物技术为主的新型技术的飞跃发展及其产生的巨大经济效益,极大地改变了知识产权在其中的介入程度和格局,知识产权制度在农业科技创新中的地位不容忽视.7.学位论文闵磊转基因植物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2006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是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形式之一,植物新品种权,或称育种者权也是国际知识产权体系中的重要一环。现代生物技术,特别是基因工程技术的出现使人类在植物新品种的培育上有了更有效的方法和工具,某种程度上人类已可以按自己的意愿设计和获得新的植物品种,这种应用就得到所谓的转基因植物。转基因植物的出现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特别是对传统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方式提出了很大的挑战,迫使人们重新思考专利制度和植物品种权制度两者的关系,以及如何在制度上进行选择和协调,以对转基因植物提供更完善,更科学的保护。本文正是在这样一个大框架下对转基因植物带来的挑战和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借鉴欧美的应对措施提出了一些对策。全文除前言、结语外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除了对相关的技术背景知识作了一个简单的介绍外,还介绍了转基因植物在农作物育种及社会经济生活上带来的巨大成就和贡献;并论及了转基因植物的安全性问题和给予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关系,因为转基因植物新品种的保护问题不仅仅是一个技术问题,而且是一个广泛涉及生态健康和伦理因素的社会问题,所以,这里实际上讨论的问题是公共秩序或伦理道德在知识产权制度中的作用问题。一方面,知识产权法不能无视“公共秩序”原则的存在,但“公共秩序”不是或至少主要不是由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来解决的问题。一项发明不能因为其存在有损公共秩序的可能性,或确实存在有损公共秩序可能但同时还有其他非损害公共秩序的效果,知识产权法就不对其提供保护。至于如果这样的发明得到了知识产权后,其能不能实施或实施是否要有什么限制措施,则只能由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去处理。在现行各国的知识产权法实践中,一般是如果发明本身的目的就在于危害“公共秩序”或道德时,才不给予保护。至于发明危害的控制则不是知识产权法或知识产权行政机关要涉及的事。第二部分详细介绍和分析了植物新品种权制度以及一些国家与植物品种保护相关的专利制度。首先介绍了保护植物新品种的国际公约(UPOVC)的建立,这标志着植物品种保护的有关制度自成体系,与专利制度并存;接着简要介绍了美国对与植物品种有关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形式,其有三种形式:植物专利、植物品种权、实用专利;而欧洲国家大多是UPOVC的成员,最初大多对植物品种提供特别法,即植物新品种权保护,但为应对转基因技术在植物育种上应用后出现的新问题,在不改变现行法律制度框架的基础上其也表现出灵活地处理方式;然后详细阐明了植物新品种权的概念、特征、保护范围、内容等等,并比较了植物新品种权制度与专利制度的主要区别所在;本部分最后对转基因植物的法律保护问题进行了分析。本文第三部分就转基因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中的技术措施及其影响,特别是对技术措施保护和法律保护这两种保护途径间的相互关系作初步的探讨,并对我国如何应对提出建议。首先介绍了转基因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中出现的技术措施,如终止子技术、T-GURTs技术;接着着重对其社会影响,如对粮食安全、生物多样性等带来的不利影响及其对传统的农民权利的破坏进行了分析;然后对技术措施保护与法律保护间的关系作了初步分析。技术措施对于保护转基因植物的知识产权是有效和必要的,但不应当妨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农民的正当权益,也不能游离于法律之外,本部分最后对我国的相关应对策略提出了一些建议。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应当与广大发展中国家一道争取应得的权益,趋利避害。对于转基因植物,既要积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又要注意维护本国的根本利益,特别是不能牺牲广大农民的正当权益。作为一个基因资源大国,我国应当积极推动建立基因资源的国际利益分享机制,推动农民权的实现。本文的最后部分,即第四部分着重分析和评述了美欧对植物品种的保护模式演变和特点及其对我国相关制度的启示作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应当采取的对策。美国实际上对植物新品种实施的是三种保护方法,三种方法互相配合,形成了较为完善和严密的保护体系。其中,“实用专利”可以覆盖包括植物品种在内的任何植物发明,而《植物专利法》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分别保护通过无性和有性繁殖方法获得的植物品种。对于某一特定植物品种,申请人可以根据情况选择申请实用专利权,或者申请植物专利权及植物新品种权,具有一种事实上的“双重选择”权。欧洲对植物品种的保护采取了与美国截然不同的政策,即对某一特定的植物品种,法律保护方法是唯一确定的。申请人只可能按照法律规定,依其发明的性质申请专利权或品种权,而不可能在专利保护和品种权保护两种法律保护手段之间自行选择。最后对在生物技术飞速发展,基因工程越来越多地被用于植物品种的培育和改良的今天,我国如何适应生物技术时代对法律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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