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法理学1、宗教可以推动立法,并影响司法程序。许多宗教教义实际上表述了人类的一般价值追求,部分教义被法律吸收,成为立法的基本精神。在宗教作为国教和政教合一的地方,宗教法庭直接掌握了部分司法权。法律对于人权的保护,主要还是表现为国内法的保护。这是人权的法律保护实践的表现,虽然现在人权问题已经大规模进入国际法领域,但改变不了国内法的主要地位。法律最低限度的道德。道德对人的要求较高,法律倾向于将较低的道德义务转为法律义务,“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对经济具有能动的反作用,并不是只能被动地发挥作用。2、甲说:“法律体系和法系在意义上大致相同,都是指由一国全部有效法律构成体系。”乙说:“我也认为两个概念是同义语,然而需要明确国际法是不算在一国法律之内的。”丙说:“据我所知,法律体系和法系两个概念之间的差别就在于后者包含国际法而前者不包含国际法”【析】甲的说法“法律体系和法系在意义上大致相同,都是指一国全部有效法律构成的体系”明显有错误,法系是根据法律传统对法律进行的分类;乙的说法“我也认为两个概念是同义语,然而需要明确国际法是不算在一国法律体系之内。”其错误之处在于误以为法律体系和法系是同义语;丙的说法“据我所知,法律体系和法系两个概念之间的差别就在于后者包含国际法而前者不包含国际法。”指出了两者的差别,但是对差别之所在的认识却不正确,并不是包不包含国际法问题,而在于构成标准不同。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对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而言,该法律规定显示了法的有选择的指引作用。【析】指引作用指法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从立法技术来看,法对人的行为的指引通常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是确定的指引,一种是不确定的指引。不确定的指引,又称选择的指引,是指通过宣告法律权利,给人们一定的选择范围。从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角度来看,该条规定宣告了它们的法律权利,即允许它们在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合法权利,因此属于法的有选择的指引。4、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这一规定属于强行性规则【析】法律规则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做不同的分类。(1)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规则的内容规定不同: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义务性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可分为两种:命令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所谓命令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的规则;所谓禁止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的规则。由此可见,该法条为义务性规则,而且属于命令性规则。(2)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已经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的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定的规则。本条规定正是规定了援引《合同法》的规定,因此属于准用性规则,而不是确定性规则。(3)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意加以变更的法律规则;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由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的内容的法律规则。5、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观点“法律所承认的自由在一个国家中是以法律形式存在的。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措施,正如重力定律不是阻止运动的措施一样。因为作为引力定律推动着天体的永恒运动;而作为落体定律,只要我违反它而想在空中飞舞,它就要我的命。恰恰相反,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击落,在这些规范中自由获得了一种与个人无关的、理论的、不取决于别人的任性的存在。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洛克认为“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这是因为自由意味着不受他人的束缚和强暴,而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不能有这种自由”;“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和限制自由,而是保证和扩大自由。”孟德斯鸠认为,“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6、法与原始社会规范是社会规范,要求人们普遍遵守并具有一定的约束力。与法反映了统治阶段的意志不同,原始社会规范反映了原始社会全体成员的利益和意志。原始社会规范只适用于同血缘的本氏族部落成员。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7、现代意义上的衡平法所指的是英美法渊源中独立于普通法的另一种形式的判例法,它通过大法官法院,即衡平法院的审判活动,以法官的“良心”和“正义”为基础发展起来。其程序简便、灵活,法官判案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衡平法被称为“大法官的脚”,可大可小,具有很大的伸缩性。8、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合法关系。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事实关系没有严格的合法形式,不是法律关系,但又是可以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一类法律事实。9、赵某因打架斗殴,被罚款50元并受到劳动教养处分,这种处罚属于行政制裁【析】行政制裁可分为行政处罚、劳动教养和行政处分三种。10、法的溯及力是指法溯及既往的效力。即法颁发布施行后,对其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有溯及力。如果适用,该法就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该法就不具有溯及力。11、我国《刑法》第357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此条属于立法解释、有权解释、限制解释。【析】法律解释由于解释主体和解释的效力不同可分为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其中正式解释又称法定解释、有权解释,它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约束力的解释,此外,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解释体制,全国人大常委会所进行的解释又称立法解释,是指由中央立法机关对宪法和法律所作的解释,它是指由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根据法律解释方法的不同,法律解释分字面解释、扩充解释和限制解释三种,其中限制解释是指在法律条文和字面含义明显广于立法原意时,作出窄于字面含义的解释。12、法律离不开国家,从性于国家是因为法律的创制实施、制定、认可、变动依赖于国家。13、美国法和英国法是普通法系的两个分支,二者的共同点是都有普通法和衡平法之分。【析】美国法和英国法虽然都是普通法系,但是,二者有显著区别。美国有联邦法和州法之分,而英国法是单一制国家的法律;美国有成文宪法,而英国没有成文宪法;美国法院有违宪审查权,而英国法院没有审查议会立法的权力。14、关于民主与法治之间关系的正确表述是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一项原则。【析】“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力量源泉”和“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前提”两项表述颠倒了民主和法治的关系。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相互依存,两方面建设要同步进行,相互促进,不能说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目的。15、经济基础决定法意味着法律没有自己的历史【析】经济基础决定法并不是意味着经济的要求会都反映到法律当中,也不意味着法会从经济基础中自发的产生。实际上,法的产生需要社会主体的利益作为中介,同时,法有自己的相对独立性。正因为经济基础对法的决定作用,法律的变化无论是局部的还是整体的都是由经济基础的变化引起的,从这个意义上,马克思反复说法没有自身的历史。16、《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这一规定体现了法的选择性指引【析】法的指引作用可分为确定性的指引和不确定的指引,即有选择性的指引。确定性的指引是指人们必须根据法律规范的指引而行为,其目的是防止人们作出违反法律指引的行为;有选择性的指引是指人们对法律规范所指引的行为有选择余地,法律容许人们自行决定是否这样行为,其目的一般是鼓励人们,至少是容许人们从事法律所指示的行为。《民法通则》的这一规定是容许涉外合同当事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有选择地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17、关于法的作用的说法中正确的是徒法不足自行【析】A对中国法刑不分的一种思维定式:指惩治犯罪的刑法。刑法当然是每个国家法律体系中一个极为重要的部分,但是刑法并不代表整个法律体系。B说明了法的作用的局限性,即使是制定得很好的法,也需要合适的人去正确地执行和运用,也需要得到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支持,因而B的观点是正确。C是对法的作用的一种片面的认识。法的目的不仅在于管理、调节等,它还是一种促进自愿协议的事业。法不可能直接下命令使某人成为一个发明家,但它可以为人们发挥才智提供必要的条件,法是刺激人们奋发向上的一个有利,手段,因而C是错;D忽视了当代中国已经不存在阶级统治,因而“维护阶级统治”已经不是当代中国法的作用。18、解决法的价值冲突的原则主要有价值位原则、个案平衡原则和比例原则。价值位阶原则是指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个案平衡原则是指在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比例原则是指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价值侵及另一种法益时,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A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内容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具体贯彻的实现状态。(价值位阶原则)B非法同居关系、无效的合同关系都可以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个案平衡原则)C非法同居关系、无效的合同关系都可以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比例原则)D法律关系的特殊性正在于它的国家意志性,特定法律关系主体的意志对于法律关系的建立与实现没有作用。(价值位阶原则)19、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这一规定属于任意性规则【析】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所谓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义务性规则、职权性规则属于强行性规则。所谓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而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20、我国《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该条款的内容属于授权性规范【析】按照规则的内容规定不同,法律规则(法律规范)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所谓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所谓义务性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它分为两种:一种是命令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另一种是禁止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21、我国现行法律的主要渊源是制定法【析】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制定法是主要法律渊源。22、夫妻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这种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为【析】扶养本身是一种行为的体现,这是法律关系客体的一个方面,此外还有物、人体等。23、法律的公布是指法律制定机关将通过的法律用一定形式予以公布。24、法律关系参加者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资格,在法学上称为行为能力25、按照法的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法可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析】根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