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管理专业课程旅游法概论二00七年三月第三章旅游合同法律制度一、旅游合同概述(一)旅游合同的概念与特征旅游合同是指旅游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为实现旅行游览的目的,签订的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其法律特征:旅游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无强制性)旅游合同是两个以上主体进行的行为(真实、一致)其内容是当事人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旅游合同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二)合同的分类1、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3、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4、主合同与从合同二、旅游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一)旅游合同的订立旅游合同的订立是指旅游活动当事人之间依法对旅游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平等协商,达成一致并签订协议的法律行为。形式: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程序:1、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意思表示、条款、给对方答复期限、(针对特定人)。2、承诺---对要约的完全接受3、要约邀请---希望对方提出与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内容: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和酬金;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的途径。格式条款:概念、利弊、提供者的责任(公平、提示和说明)、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时的采用。(二)旅游合同的履行履行原则:实际履行(标的)、适当履行(条款)例:《合同法》63条: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案例介绍:2001年12月,容先生报名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云南8日游”,双方签订了旅游合同,容先生按照合同约定,向旅行社预交了全额团款4700元,合同约定出团日期是第二年元月25日。容先生向单位请好假,只等着出去旅游了。但到了元月24日还没有得到旅行社领取飞机票的通知。容先生给旅行社打电话询问,旅行社工作人员经过查询后,抱歉地告诉容先生,由于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忘记为容先生订购机票了,现在25日的飞机已满额,无论如何无法安排容先生元月25日赴云南。旅行社提出出团日期推迟到2月3日。容先生虽然对旅行社十分不满,但是考虑到单位领导已经批给假期,为了不使假期作废,只好同意了旅行社的安排。元月底,旅行社通知容先生取飞机票,容先生按照约定的时间来到旅行社。不料接待人员告诉容先生,国家有关部门刚刚发出通知,规定各个航空公司国内飞机票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折扣出售。团体优惠票的价格不得低于90%。旅行社原计划预订的折扣飞机票已经无法买到。接待人员向容先生提出如果参加“云南8日游”,必须要补交420元,否则将取消旅游活动,容先生感到十分气愤,但又无可奈何,只好违心地补交了420元。旅游回来后,容先生向旅游质量管理部门投诉,要求旅行社退还其补交的420元。旅游合同履行的担保旅游合同履行的担保是指订立旅游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了确保旅游合同的切实履行而共同协商确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保证措施。*特点:附属性、惩罚性、选择性*形式:定金、保证、留置、抵押、质押案例介绍某旅行社与一饭店签订一份旅游住宿合同,合同规定由甲饭店向某旅行社提供10天300张床位,并负责三餐饮食,食宿费总计20万元。合同还约定某旅行社付给饭店定金2万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某旅行社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查:甲饭店未取得公安机关批准发给的特种行业营业许可证,也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试用所学的法律法规分析本案例:(1)某旅行社与饭店签订的旅游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如果法院判决:甲饭店双倍返还旅行社的定金共4万元,你认为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合同效力(无效、可撤销、待定)1、旅游合同的无效旅游合同无效,是指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致合同当然不发生效力。无效的旅游合同,国家不予确认,从订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导致旅游合同无效的原因主要有:(1)旅游合同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2)旅游合同标的不能确定或事实不能。(3)当事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签订旅游合同,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4)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旅游合同。(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旅游合同。2、旅游合同的可撤销旅游合同的可撤销,是指旅游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的合同。(请求权,法院或仲裁机关确认)关于撤销事由有以下几个方面:(1)采取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手段签订的合同,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2)重大误解的旅游合同。(3)显失公平的旅游合同。3、旅游合同的效力未定及其补正所谓效力未定的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经过补正方可生效,在一定的期限内不予补正则为无效的合同。导致合同效力未定的原因主要有:(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旅游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方为有效:一个月)(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旅游合同。(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行为)(3)无处分权人订立的旅游合同。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处分他人财产之合同,经过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人在订约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否则,该合同无效。(4)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的旅游合同。三、旅游合同的变更、解除、转让和终止旅游合同的变更是指旅游合同订立以后,尚未履行之前,对原来订立的旅游合同条款进行增加、减少或修改的协议。旅游合同的解除是指对已经订立的旅游合同,在其有效期届满之前,提前终止其效力的协议。旅游合同的转让是指旅游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不改变合同条款的情况下,把自己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全部、部分---权利、义务)旅游合同的终止是指旅游合同签订后出现了一定的旅游法律事实,从而引起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在客观上消失。案例介绍2002年10月1日至6日,某旅行社组织的71人“北京6日游”旅游团,由于地接社北京甲旅行社收取旅游费后无力解决住房和用车,便擅自将此团转给北京另一旅行社。该团人员所持机票为组团社购买的往返票。10月6日在北京机场,由组团社的全陪王某办理登机手续。由于其工作不精心,致使70人中有13人无法登机(其中:11人既无机票又无登机牌,另2人有机票但无登机牌)。值此急需导游做好补救工作之时,该社全陪王某却弃团而走,造成这13名游客滞留首都机场。事发后,北京两家地接社也以该团机票为组团社出的双程票,与北京地接社无关为由,没有积极配合协助处理。致使后来13名游客在全国假日办和北京市假日办的直接协助下,才得以返回。四、违反旅游合同的责任(一)违约责任的严格责任原则在旅游关系法律中,严格责任原则是确定行为人的民事责任的依据和标准,是确定违约责任的基础。《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由此可见,《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不要求证明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而只要行为人没有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采取严格责任原则后,不论何种原因,只要行为人没有全面履行合同,存在违约情形,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案例介绍1998年,刘某等人报名参加北京某旅行社组织的海南五日游,双方口头约定:9月30日12:00乘机赴海南,10月4日下午3点多乘机返京,派全陪导游全程服务。后因为旅行社未买机票,没有派导游前往。但承诺已与地接社联系好,保证接待质量。旅游团乘机赴海南,北京导游送机,并将返程机票交给刘某,告知返京时间为10月4日下午3点多。10月3日,旅游团在从三亚返回海口的途中,地陪导游询问返京的时间。刘某答复是次日下午3点。10月4日上午9点多,刘某拿出机票,想看看确切时间,突然,发现机票的时间是上午8点10分,而并非组团社所说的下午3点多。刘某当即与旅行社交涉,经过地接社的多方努力,重新购买了返程票。但是,由于原票是不得转签、退换的优惠票,全部作废。刘某等人因有急事需办理,只好先支付了机票款共12600元。旅行社认为,返程机票已交给刘某,由其自行保管,在旅游过程中,地接社导游多次询问,旅游者始终回答是10月4日下午3点的飞机,由于旅游者的疏忽大意造成误机,其损失不应该由旅行社承担。但考虑旅游者的实际利益,出于对旅游者的同情和安抚,北京的组团社同意补偿机票损失的10%。刘某则持相反意见,双方各执己见,不能达成一致。(二)违约责任的免除●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2)遭遇不可抗力一方当事人的义务: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他人过错●物品的自然损耗案例介绍1998年1月某国际旅行社组织了一个赴长白山旅游团,委派导游黄某作为全程导游随团服务。当此旅游团将要攀跃天池的前一天晚上,该团一些团员询问黄某上天池是否要多添衣服,以免天气变化。黄某根据其多次在这个季节上天池的经验,回答游客不必多添衣服,以便轻装上山。翌日,该团游客在黄某及地陪的引导下上了天池,不料,天气突然变化,天降大雪,气候骤然下降,黄某急忙引导该团下山,但由于该团有些客人未带衣帽围巾等御寒之物,致使不少人耳、鼻及手脚严重冻伤。其中4人经医院诊断为重度冻伤。为此,该团游客投诉导游黄某,要求黄某承担医治冻伤等费用,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黄某所属的国际旅行社接到此投诉后,认为此次冻伤事故是由于黄某工作失误所致,责令其自行处理游客投诉,旅行社不承担任何责任;黄某则认为此起冻伤事故是由于天气突然变化所致,是出乎意料之外的事情,与其无关,不应由其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