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基本案情郭某,中共党员,某工商局干部。2006年11月,郭某在任职期间作为嘉宾受邀参加辖区内某公司成立五周年的庆典活动,庆典活动中,该公司向每位嘉宾都赠送了一套保健仪器,价值人民币1500元。直至该案案发,郭某一直未将其接受的礼品登记上交。请问郭某的行为该如何处理?依据是什么?答:郭某的行为应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行为处理。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二、原因依据本案中,郭某在接受辖区内某公司馈赠的礼品前后并未接受相关的请托事项,亦为查实郭某由利用职务便利为该公司谋利的情节,不存在所谓的“权钱交易”,因而不能将郭某的行为认定为受贿行为,郭某作为国家干部,应严格执行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其收取所辖管理对象馈赠礼品并一直未予登记上交,应认定为与其公职相关联,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违反了党和国家的规定,其行为符合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行为的构成要件。综合以上分析,根据《条例》地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郭某的行为已构成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行为。-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