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干部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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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党员干部行为规范为进一步规范全乡党员干部行为,树立党员干部良好形象,营造干事创业氛围,根据《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全乡党员干部行为规范。一、不准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阳奉阴违,自行其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二、不准拉帮结派,搞小团体,闹不团结、道人长短、搬弄是非、传播小道消息;三、不准侵占、截留、挥霍、贪污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坐收坐支,设立“小金库”,私借公款和公款私存;四、不准在低保、扶贫、救灾、救济等方面为亲属谋取私利、优厚亲友;五、不准态度生硬蛮横、粗暴、说脏话,工作推诿扯皮,对同志打击报复和借机刁难;六、不准参与宗族宗派和组织、煽动群众集体上访、越级上访;七、不准参与“黄、赌、毒”活动或提供场所及其它便利条件;八、不准脱岗、迟到、早退,在上班时间上网聊天、玩游戏、打牌、下棋、打麻将、串岗等与工作无关的事;九、不准在村、企业吃请及工作时间和工作日中午饮酒;十、不准私自驾驶公车和酒后开车。有违反本规定所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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