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标准的由来与发展林学启党员的数量和质量决定着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力量和作用,由此制定和把握党员标准成为马克思主义政党组织建设的首要问题。1847年,马克思、恩格斯为共产主义者同盟起草章程时指出,“各支部对成员的政治品质纯洁负责。”这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党(盟)员标准的初步提出。1903年,列宁提出“承认党纲”、“在物质上帮助党”、“参加党的一个组织”的三条标准成为马克思主义政党党员标准的核心内容。中国共产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根据不同时期政治路线的要求,不断赋予党员标准新的内涵。第一,革命战争时期党员标准的初步探索。重视思想入党是革命战争年代发展党员的重要标准。早在1920年9月,蔡和森和毛泽东通信,就谈到党员必须是信仰马克思主义的“真同志”的问题。同年11月,上海共产主义小组制定的《中国共产党宣言》,“共产主义者的理想”作为“收纳党员之标准”。一大党纲明确规定:“凡承认本党党纲和政策,并愿成为忠实的党员者,经党员一人介绍,不分性别、国籍,均予接受为党员,成为我们的同志。”这就把思想条件作为入党的首要条件。1929年,毛泽东在《古田会议决议》中提出入党条件之一是:“政治观念没有错误”,并肯定了吸收农民和小资产阶级分子的入党问题。《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证章程决议案》中作出了“党员必须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缴纳党费”的补充规定。此后,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参加党的一个组织、缴纳党费作为三个基本条件成为以后党章中党员条件的必要条件。1935年的瓦窑堡会议上,党非常明确地提出“能否为党所提出的主张而坚决奋斗,是党吸收新党员的主要标准。社会成分是应该注意到的,但不是主要的标准。”三大增加了党员的候补期,规定了退党的条件。四大、五大基本与三大相同。通过强调思想入党,弱化对党员社会成分的限定,党不仅把农民阶级的优秀分子吸收到党内,也吸收了部分先进的小资产阶级分子、知识分子,同时还吸收了社会上“中层和高层阶级中出身的革命者”,使党的力量不断壮大。但是对于不同社会成份和身份的人在入党手续上存在一定的差别。比如,七大把入党手续依据被接收者的社会地位分为四类:一是工人、贫农、城市贫农、革命士兵等;二是小资产阶级出身的人包括职员、知识分子、自由职业者等;三是社会中上层和高层剥削阶级中出身的革命者等;四是有过其他政治信仰,并加入过其他政党与政治团体的人等。不可否认的是,由于“左”思想的影响,在党员标准问题上一度出现过“唯成分论”的倾向。比如,“八七”会议过分强调党员成分的工农化。总体看,这一时期发展党员的突出特点,如毛泽东在七大讲话所言:出身和入党不同,这是两件事。第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党员标准的曲折发展。新中国成立以后,党员标准围绕党的中心任务,逐步从革命为主向建设为主转变。1951年,第一次全国组织工作会议提出了“为更高的共产党员的条件而奋斗”的口号,过了《关于整顿党的基层组织的决议》、《关于发展新党员的决议》和共产党员标准的八项条件。这是党执政后公布的第一个新的党员标准,强调党员必须了解党的工人阶级先锋队性质,必须具有共产主义信念,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等。刘少奇在会上还提出了党员必备的基本条件,即:“必须是成分好,历史清楚,对党忠诚,有实际的阶级觉悟并表现积极,又懂得共产主义与共产党的事业,愿意遵守党纲党章的人,才能被接收为党员。”刘少奇指出,八项条件加上这些基本条件,“就是每个共产党员在今后应该具备的条件。”这是建国初期党员的标准。与以前标准相比,在政治思想方面对党员要求更严格、全面。1956年9月,八大党章突出要求:党员必须从事劳动,不得剥削他人。剥削分子不能入党,强调了党员先进性和阶级性,提高了党员标准。此外,八大党章在党员义务方面增加了许多新内容,如,积极完成党分配的任务,严格遵守党章和国家的法律,遵守共产主义道德,实行批评和自我批评,保守党和国家的机密等。1957“整风反右”之后,党逐渐强调阶级觉悟和社会出身问题。“大跃进”时期的党员标准带有鲜明的时代烙印,主要内容是“又红又专”。“文革”期间,党员标准以“左”倾理论为指导,只吸收工人、贫农、下中农、革命军人和其他革命分子,很大程度上排斥了包括广大知识分子在内的其他社会阶层,使党员发展工作走上歧途。第三,改革开放新时期党员标准的继续完善。改革开放新时期,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思想逐渐在党员标准问题上占据了核心地位。1982年,十二大报告指出:“每一个党员是否真正符合党章所规定的条件,能否充分履行党员的义务,将成为他是不是一个合格的党员的根本标准。”由此对原党章做了重大修改。十二大党章恢复了党员的八项权利和八项义务,比较全面、完整、准确地阐述了党员标准。规定“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革命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申请入党,适当扩大了党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十三大、十四大和十五大基本沿用十二大党章的内容。1992年6月9日,江泽民提出了新时期党员标准:“诚心为人民服务,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带领群众不断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做出实绩。”十四大党章增加了这一标准。这期间,邓小平强调以是否成为群众的模范作为衡量党员合格不合格的主要标准,有很强的针对性。十六大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定为党的指导思。“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就是在新世纪共产党向全体党员提出的根本要求,是每个共产党员都必须认真遵守并努力实践的行为准则,也是共产党员的根本标准。十六大党章把党员社会成分在党的历史上第一次规定为: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这一规定,既壮大了党的队伍最基本的组成部分和骨干力量,也把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自觉为党的路线和纲领而奋斗、经过长期考验、符合党员条件的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吸收到党内,增强了党的阶级基础、扩大了党的社会基础。其中,“自觉为党的路线和纲领而奋斗”是核心内容。十七大党章对党员标准的修改,主要是增加了学习科学发展观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内容。总的看,新时期党员标准在不同阶段,强调侧重点有所不同,但党始终清醒地认识到社会主义改革和现代化建设大业是维系党和国家生存和发展的根本所在。所以,新时期党员标准的核心内容就是要求广大党员积极参与改革开放,遵守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坚定不移地推动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发展。第四,十八大以来党员标准的继承创新。十八大党章总结吸收近年来党的建设的成功经验,并与总纲部分的相关修改相衔接,对党员标准的修改体现在对党员义务的修改,强调要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多次考察、讲话、批示中,从增强党性、加强学习、遵纪守法等多个层面阐述如何做一名合格的党员的问题。具体来看,表现在如下方面:一是党员领导干部要做学习党章、遵守党章的模范。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它集中体现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体现党的重要主张,规定了党的重要制度和体制机制。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党员干部,“真正把党章作为加强党性修养的根本标准”。二是全体共产党员特别是党的领导干部,要坚定理想信念。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理想信念就是共产党人精神上的“钙”,没有理想信念,理想信念不坚定,精神上就会“缺钙”,就会得“软骨病”;坚定理想信念,坚守共产党人精神追求,始终是共产党人安身立命的根本;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是共产党人的政治灵魂,是共产党人经受住任何考验的精神支柱。这些论述,揭示了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的极端重要性。三是在解决作风问题的基础上解决好党性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工作作风上的问题绝对不是小事,如果不坚决纠正不良风气,任其发展下去,就会像一座无形的墙把我们党和人民群众隔开,我们党就会失去根基、失去血脉、失去力量;能不能多一点学习、多一点思考,少一点无谓的应酬、少一点形式主义的东西,这也是转变工作作风的重要内容。这些论述,体现了党根治作风之弊的坚定决心。四是任何一名党员,不论职务高低、资历深浅、成就大小,都必须自觉遵守党内政治生活准则。习近平同志指出:要严格执行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各项规定;要增强党内生活的政治性、原则性、战斗性。这些论述,对党员干部严格党内生活提出了明确要求。总的来看,党员标准必须以党的政治路线为根本,以党员质量为核心,以完成党的历史任务为目的。用列宁的话讲,就是:徒有其名的党员就是白给,我们也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