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的权利与义务》党章规定的“八项义务是”:1.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2.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再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3.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4.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5.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6.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用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7.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到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要求和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8.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2012年11月14日党的十八大通过的《党章》第四条规定了党员享有的“八项权利”,分别是:1.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2.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3.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4.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的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和撤换不称职的干部。5.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6.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7.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8.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和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1、坚持党的政治路线和思想路线。2、坚持集体领导,反对个人专断3、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严格遵守党的纪律4、坚持党性,根绝派性5、要讲真话,言行一致6、发扬党内民主,正确对待不同意见7、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8、选举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9、同错倾向和坏人坏事作斗争10、正确对待犯错误的同志11、接受党和群众的监督,不准搞特权12、努力学习,做到又红又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