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科管理及产科服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试行)一、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自治区卫生厅负责全区助产技术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助产技术实行分级管理原则。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执行。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是助产技术的行政管理部门。在行使助产技术的管理职能时,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对行政区域内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卫生机构和人员进行准入,组织专家组对申请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机构进行审核,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助产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的岗前培训与考核。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对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进行审核、准入时,应在市级范围内聘请专家,成立专家组。(二)根据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地规划本行政区域内助产技术服务机构系统。按照机构级别、技术条件、地理位置等因素,指定医疗保健机构对所辖范围内所有助产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助产技术业务监督、指导、培训、质量评优、接收转诊和参加会诊等。(三)规划本行政区域内孕产妇急救和转诊网络,建立健全孕产妇急救和转诊系统,建立抢救危重孕产妇的绿色通道。(四)监督、管理医疗保健机构和卫生人员的助产技术服务行为,实施产科服务质量监控。定期组织对助产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的评估,质量监测内容包括分娩总数、各种方式分娩人数(如阴道顺产、剖宫产、产钳术、胎头吸引术、臀位助产术等)、产妇并发症及合并症(如产后出血、产褥感染、滞产、子痫、子宫破裂、会阴Ⅲ度裂伤、贫血、心脏病、肝炎等)、新生并发症(如早产、窒息、新生儿肺炎、畸形、颅内出血、感染等),以及新生儿死亡人数、孕产妇死亡人数等,对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将问题和改进措施反馈给助产服务机构。(五)指定辖区内具备条件的综合医院和妇幼保健机构共同作为助产技术培训的组织者,定期组织辖区内产科、新生儿科、妇幼保健等方面的专家成立专家组,制定培训课程和考核内容,对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六)规范各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的服务价格,打击非法行医,整顿医疗市场秩序。(七)落实规定的相关产科登记制度,保护母婴安全。二、助产技术服务机构的职责助产技术服务机构,是指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为了向孕产妇提供安全的助产技术服务,各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应履行的职责包括:(一)乡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1、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卫生院产科设置基本标准试行》健全产科并开展此要求的各项技术,负责正常分娩的助产。2、开展高危孕产妇的筛查,做好高危孕产妇的登记、随防和及时转诊,及时动员和组织高危孕妇到上一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住院分娩;3、组织本单位助产技术人员到上级机构接受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4、为育龄妇女及家属提供有关助产技术和生殖健康的咨询服务;5、承担本地段孕产妇系统管理、数据上报和产后访视;6、执行各项妇幼卫生工作要求的登记报告制度,完成与助产工作有关的资料登记、统计和分析,建立健全各种登记本、卡、册,按要求按时如实向有关部门上报有关数据,包括实施各项助产技术的产妇人数及各项结局指标等。(二)县级和市级以上助产技术服务机构的职责1、负责正常和高危孕产妇的助产工作,认真执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和《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建设标准》达到要求各级机构应能开展的各项技术标准;2、接收其他医疗保健机构的高危孕产妇转诊,负责产科危重病人的诊治,对下级医院提出的会诊抢救要求,应立即组织人员到场援助;设立母婴急救转诊绿色通道。按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定联合建立辖区内母婴安全急救中心。3、组织本单位助产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4、配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的业务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参与下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的会诊,承担其他医疗保健机构的助产技术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为下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人员的进修提供机会;5、为育龄妇女及家属提供有关助产技术和生殖健康的咨询服务;6、承担孕产妇系统管理和产后访视;7、执行各项妇幼卫生工作要求的登记和报告制度,认真完成与助产工作有关的资料登记、统计和分析、建立健全各种登记本、卡、册,按要求向有关部门上报有关数据,包括实施各项助产技术的产妇人数和各项结局指标等;用电脑管理孕产期保健信息和资料,随时备查和接受督查。8、承担有关助产技术的科研工作,改进产时服务模式,依法提供优质母婴保健服务。三、从事助产技术服务人员的职责(一)医生的职责1、详细、认真、准确的采集病史、书写病历,进行必要的物理学和实验检查以及临床观察,并开医嘱;2、耐心细致地向孕产妇和家属介绍产妇情况,解释分娩本身的安全性和风险性,提供咨询服务,提倡和鼓励自然分娩;3、根据产妇情况,选择最恰当的分娩方式,施行助产技术,协助产妇安全分娩;4、识别、诊断和正确处理产科常见疾病和常见急重症,对不能处理的问题应及时转诊或请上级会诊,在各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医生不得从事超过本级机构所允许从事的助产技术的范围;5、需要实施特殊处理时,应做好与产妇和家属的谈话记录,由孕产妇或其家属签署知情同意书;需要实施阴道手术助产和剖宫产手术时,应严格执行术前讨论、术前谈话与签字制度,认真做好术前准备制度、术后观察与治疗,保证受术者的安全。6、不断学习提高助产技术水平,保障母婴安全。(二)助产士的职责1、以产妇为中心,对所管的孕产妇实行24小时负责制,严格地、全程负责产妇产前、产时及产后一切相关医疗保健;2、热情接待新入院的孕产妇,作好入院介绍并阐明自己的职责;3、在分娩过程中,利用专业技巧对产妇提供心理和生理支持;4、能独立处理正常分娩,可全程负责正常产妇的接生并做好消毒工作,为产妇填写病历,为新生儿记录体重;5、对所负责产妇的问题进行细致观察,关注产妇整体情况,了解何时应寻求产科医师的协助;6、不断学习提高助产技术水平,减少产伤。7、关心、重视孕产妇的心理、营养及饮食护理。(三)护士的职责1、以产妇为中心,对孕产妇的身心健康提供有计划、有系统的围产期护理服务,对所管的孕产妇实行8小时在班、24小时负责制;2、热情接待新入院的孕产妇,作好入院介绍并阐明自己的职责;3、提供具体护理技术服务,包括执行医嘱、对孕产妇全身情况进行检查,测定生命体征,协助日常生活的照顾,协助产后康复,提供健康教育,指导母乳喂养、产褥期保健和新生儿的护理;4、对产妇进行严密观察,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医师,并进行适宜的处置。5、关心、重视孕产妇的心理、营养及饮食护理;6、产妇出院、转院时,及时写好护理小结、出院指导,必要时定期随访。7、规范服务,遵守相关制度,保护母婴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