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业促进局北京市财政局京工促发[2007]67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业发展资金项目过程监督管理及绩效考评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北京市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工业发展资金项目过程监督管理及绩效考评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北京市工业发展资金项目过程监督管理及绩效考核办法》二ОО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主题词:资金监督办法通知北京市工业促进局办公室2007年5月23日印发共印200份2附件:北京市工业发展资金项目过程监督管理及绩效考评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北京市工业发展资金项目过程的监督管理,提高工业发展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率和社会效益,促进工业发展,根据《北京市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北京市工业发展资金项目是指:北京工业发展资金支持的工业投资项目(包括财政拨款补助、贴息或入股等资金支持方式)。第三条北京市工业发展资金项目监督管理以加强项目执行过程监管,不增加企业负担为原则。主要任务是:对下达资金计划后的资金到位及使用、项目实施、竣工投产等进行跟踪监管。第四条北京市工业促进局、北京市财政局主管并负责北京市工业发展资金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成立北京市工业发展资金项目监督与验收管理办公室。各区县工业局(经委)也要承担起对所属项目监督管理的责任。第五条北京市工业发展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工作,应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第六条北京市工业发展资金项目监督检查工作坚持依法办事,不干预被监管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和与监管项目无关的投3资活动。二、监督管理内容第七条依据有关法规和政策,对北京市工业发展资金项目的全过程及其效果实施全方位监督管理。第八条对资金到位、使用和投资概算实行监管的重点是:企业自筹资金、银行贷款和财政拨款、贴息及入股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投资概算调整、项目财务收支及财务管理情况;项目自筹资金来源、银行贷款本息按期归还情况;资金专款专用情况。第九条对项目责任制实行监管的重点是: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建设进度情况。第十条对项目投资效益实行监管的重点是:项目按期投产达纲、验收及投入产出情况。三、监督管理程序和方法第十一条北京市工业发展资金项目监督与验收管理办公室按照监督管理办法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项目跟踪制度和管理体系。受理对项目建设有关问题的举报,针对监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并定期或不定期向市工业促进局、财政局报告项目实施情况。第十二条建立项目定期调查制度。实行北京市工业发展资金项目进度跟踪调查制度和效益跟踪调查制度。自资金计划下达之日起到项目竣工验收之日止,项目承担企业于每年度1月10日和7月10日前填报项目进度跟踪表;自资金计划下达之日起到项目竣工验收后第三年止,项目承担企业于每年度2月10日4前上报项目效益跟踪表。以上工作通过“北京工业发展资金项目管理系统”网上定期填报。第十三条建立现场检查制度。北京市工业发展资金项目监督与验收管理办公室要视项目进展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承担项目的企业进行联合现场检查,及时发现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形成督查和整改报告。要将督查报告报市工业促进局和市财政局审查,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对重大问题要向主管市长报告。第十四条建立监督机制。北京市工业发展资金项目监督与验收管理办公室鼓励和接受社会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报送有关部门。四、绩效考评第十五条建立项目绩效评价制度。主要包括项目过程绩效评价和项目验收绩效评价。按照项目类型制定项目评价内容,包括产品技术水平评价、投资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果评价、资源节约利用和环境影响评价、资金使用效率评价等。市工业促进局和市财政局按照项目绩效评价制度组织考评,并根据考评结果执行相应的奖惩措施。绩效考评实施细则另行制定。第十六条建立项目竣工验收制度。项目完成后,要求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北京市工业发展资金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并结合项目验收绩效评价,履行验收手续。五、奖罚措施5第十七条保证工业发展资金按时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对截留工业发展资金的企业和部门,市工业促进局、市财政局对其给予通报批评,并于之后两年内不予批准该企业使用工业发展资金的申请。第十八条对给予拨款和贴息支持的项目,如有下列违规行为,可视情况收回部分或全部工业发展资金:擅自调整项目建设内容或发生重大问题未及时报告;挤占挪用项目建设资金(含银行贷款、工业发展资金、以及其它专项资金);提前偿还已给予贴息支持的银行贷款本金;自筹资金不到位,导致项目无法按计划执行;严重违反工业发展资金有关办法要求。第十九条凡上报项目弄虚作假,骗取北京市工业发展资金的企业,除收回已拨付工业发展资金,之后两年内不予批准该企业使用工业发展资金的申请外,追究企业法人代表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条绩效考评成绩突出的项目,对承担项目的企业和有关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并对以后年度项目给予优先扶持。对不按时报送相关材料,逾期不申请验收或绩效评价成绩差的项目,于之后两年内对项目承担单位申报的项目不予支持。六、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北京市工业促进局、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