亭兰中学法制教育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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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亭兰中学法制教育工作计划为进一步落实《关于平度市2004年学法用法工作的实施方案》和《关于建设“平安校园”活动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切实加强全校师生的法制教育,全面推进“平安亭中”创建工作,现将亭兰中学2004年全校法制教育工作如下安排:一、加强教职工普法工作,具体内容如下:1、2004年4月份。(1)学习《宪法》摘录其有关内容:1学习宪法的构成:a:序言和总纲b: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c:国家机构d:国旗、国徽、首都2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A、规定国家生活中最根本的问题,具体内容有:国家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主义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制度:社会主义制度国家根本任务: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内政外交的基本国策: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一国两制。公民的基本权利:1、平等权2、政治权利和自由3、宗教信仰自由4、人身自由5、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权6、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7、社会经济文化权利8、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9、华侨的正当权益受国家保护。公民的基本任务: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2、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利益的义务3、依法服兵役的义务4、劳动和受教育的义务5、依法纳税的义务。国家机关的组织与职权:人民代表大会(权力机关)人民检查院(监督机关)人民法院(审判机关)人民政府(行政机关)国家标志:国旗、国徽、首都B、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1、宪法是普通法律的立法基础,普通法律是宪法的具体化。2、普通法律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否则要被撤销和宣布无效。C、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宪法的制度由国家成立专门委员会起草,它的通过要得到最高权力机关全体组成人员的2/3或3/4以上的多数同意,有的甚至要交由全民公决;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3宪法是最高的行为准则:1、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的行为准则。2、宪法是一切团体和组织的最高行为准则。3、宪法是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4建国以来,我国先后颁布过四部宪法: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2、2004年5月份1WTO有关知识中国加入WTO的有力方面:第一,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条件下,加入WTO可以引入国际规则,使本国经济与世界经济迅速接轨,进而提高国内经济的国际化程度。第二,可享受多边性、永久性的最惠待遇,消除国外经济歧视,维护经贸权益,同时为中国经贸企业对外投资,进行跨过经营,开拓国际服务市场提供了便利条件。第三,可以在修订国际贸易规则上拥有发言权、主动权,更好地维护自己的贸易权益。第四,可以公正合理地解决贸易争端。第五,使中国消费者买到物美价廉和称心的消费品,享受到更优质的服务。第六,有利于观念更新和加强竞争,位高素质人才提供更多更好的待遇和就业机会。加入WTO,我国也面临挑战:由于关税的降低,外国产品和企业更多地加入我国市场,将冲击我国的部分行业,如:汽业、农业、电讯、商业、金融、保险、电子、石化等,我们必须利用过渡时期3—5年的时间,从各方面做好应对准备,提高竞争力。2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摘录有关内容:(1)学习道路交通安全常识:行路常识、骑自行车常识、乘机动车常识、驾驶机动车完全常识、乘船安全常识、驾小木船安全常识、乘车安全常识、道轨上的安全常识、道口安全常识、电气化铁路安全须知、乘坐飞机安全常识、交通。(2)交通安全应急常识:拨打“120”救护电话和拨打“110”、“122”报警电话。3、2004年6月份: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有关知识。《义务教育法》共八章、四十六条,本法于1992年2月29日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教委会第19号1992年3月14日发布施行。第四章:教育教学,共7条。第19条:实施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实行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对学生进行德、智、体、美、劳教育。第20条: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必须按照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发布的指导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教学计划,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第22条: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应当适当全体学生身心发展的需要,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的行为,对品行有缺陷、学习有困难的儿童、少年应当给予帮助,不得歧视。第24条: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在教育教学和各种活动中,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第七章:罚则,六条第42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理》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扰乱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秩序的。(二)侮辱、殴打教师、学生的。(三)体罚学生情节严重的。(四)侵占或者破坏学校校舍、场地和设备的。4、2004年7月份、8月份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6.28通过)本法共8章,选部分内容学习:1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犯罪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制定,未成年人在生理和心理方面的特点:a:生理方面的特点:(1)未成年人生活能力的迅速增长。(2)未成年人机体需要的增加。(3)未成年人性的萌发和成熟。B:心理方面的特点:未定型、不成熟,表现在认识上,逐渐产生了强烈的独立性意向,凡事不愿依赖他人,要求按自己的想法、兴趣去做;表现在感情上:逐渐变得丰富,不再只存在某种单纯的情绪,而是愿对各种事物做出独立的判断和评价,爱发问,好争辩是其特色;表现在意志上:越来越坚定。2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指导思想和主要内容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加强心理矫治和预防犯罪对策的研究,在进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必须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指导思想)主要内容:a: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b: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c:有关部门对那些事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生活环境的管理责任d:对未成年严重不良行为的的矫治e: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f: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3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9类严重不良行为:(1)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2)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3)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务(4)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5)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6)多次偷窃(7)参与赌博,屡教不改(8)吸食、注射毒品(9)其他5、2004年9月份、10月份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9.4通过)本法共七章,五十六条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第四条: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第二章,家庭保护第八条: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以法履行对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活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第三章,学校保护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的权利,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第十五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四章:社会保护第二十二条: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第二十三条:营业性舞厅等不易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第五章:司法保护第三十八条: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6、2004年11月、12月份学习《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是1957年10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制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治安管理处罚条理是一种行政处罚,分三种:警告、罚款、拘留、由国家特定机关——公安机关进行裁决。公共秩序:人们在共同的社会生活中所需要的有条不紊的社会状况,主要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秩序,公共场所秩序和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公共安全:是指多数人的生命、健全和公私财产的安全、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既可以是已经造成实际的伤害后果,也可以是已经对多数人的安全的安全构成威胁。非法携带、存放枪支、弹药,或者有其他违反枪支管理规定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社会管理秩序:是指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活动及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是指故意妨害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妨害正常的社会秩序的行为。生活中的销赃、吸毒、注射吗啡、毁坏公用设施、名胜古迹乱刻乱画、利用封建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骗钱害人等都能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二、加强全校师生的普法工作要求全校是教职工利用所培训的法律知识充分利用课堂教学和第二课堂对学生及时地进行法律知识的学习宣传、教育,特别是政、史教师应作为课堂教学的重要内容进行传授灌输,日常要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如:黑板报、宣传栏、校园广播、国旗下讲话、图片展、征文、手抄报、漫画展及举办专题讲座、报告会等,开展丰富多彩的法制宣传活动。如:通过与公安、司法等部门签订相关协议书,定期邀请有关人员到校举办法制教育讲座,组织法律知识竞赛等,具体学习内容大致如下安排:1、2004年4月份: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2004年5月、6月份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道路安全法》,了解交通安全知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3、2004年7月、8月、9月份: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使青少年懂得治安管理的内容、处罚及范围,增强守法、护法观念。4、2004年10月、11月、12月份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使青少年学生懂得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为保证广大师生真正地增强法制观念,获得丰富的法律知识,要求师生要建立学习笔记,每学期组织二次法律知识测试,特别是教师,成绩记入业务考核中。亭兰中学法制教育工作计划南村镇亭兰中学2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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