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为自然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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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科学道德与人文精神专题结课论文题目学院学号学生姓名授课教师撰写日期:2014年11月13日人为自然立法摘要:康德的“人为自然立法”主体性思想强调人对于自然的中心地位,使人从自然中解放出来,具有革命意义。人为自然立法,是康德哲学的一个根本精神,本文将通过介绍康德的人为自然立法,讨论其认识论意义,以及对人为自然立法的扬弃,深入理解人为自然立法,在加强对其认识的同时,引起人们对它的思考。关键词:人为自然立法,康德,扬弃一、康德的人为自然立法世所公认,康德是西方哲学发展史上具有伟大转折作用的哲学家。他第一个发现并清醒地认识了人的“自我”意识,一反以往的哲学家把人置于接受或被赋予地位的观点,极力高扬人在自然界和人在社会领域里的主体性地位,反对把人仅看成工具,而是要把人看成目的,因而宣称“人为自然立法”。“人为自然立法”是康德哲学的一个根本精神。康德的哲学就是关于“人”的哲学。康德本人也说:“我学会了尊重人,认为自己远不如寻常劳动者之有用,除非我相信我的哲学能替一切人恢复其为人的共同权利。”在认识领域:高扬科学对自然的主体性科学是近代人类的基本活动成果之一,康德对科学的本质及科学在人类进步中的作用进行了探讨。众所周知,他在《纯粹理性批判》一书中为论证形而上学如何可能时而先对数学和自然科学如何可能进行了说明,这种说明也即是对科学知识如何具有普遍必然性的说明。康德认为,纯粹数学、纯粹自然科学之所以可能,它们之所以具有普遍必然性,就在于人这个主体具有先天的认识形式。这种先天的认识形式有三种,即感性、知性(又译为“理智”、“悟性”)和理性。其中感性是指主体自我借助于感觉经验而形成感性直观知识的一种先天认识能力,感性有时间和空间这两种“纯形式”;知性是指主体自我在感性与感性经验相结合而形成的感性直观知识的基础上,对其进行思维、综合,使其联结成有规律的自然科学知识的一种先天的认识能力,它的具体表现形式就是康德提出的十二对范畴形式。根据康德的知识来源理论,知识的来源有两个方面:一是来源于感官提供的后天的感觉经验(“质料”),一是来源于人脑先天固有的具有普遍性、必然性的认识能力(“形式”)。科学知识是这样形成的:当外部对象刺激人的感官时,人的感性直观认识能力便开始进行活动,首先形成对外物的表象,并以先天的“纯形式”即时间和空间对这些表象进行整理,形成感性经验;然后,人的知性思维能力则进一步对感性经验进行综合统一,把自身先天具有的范畴与感性经验结合起来,科学知识就形成了。在这个过程中,由于人的感性和知性这两种先天认识形式都具有普遍必然性,所以经它们加工整理的科学知识也就具有普遍必然性,从而使科学知识得以可能。康德指出,这就是认识上的“人为自然立法”:“理性一手拿着原理;另一手拿着它依据这些原理而设计的实验,它为了向自然界请教,而必须接近自然。可是,理性在这样做时,不是以学生的身份,只静听老师所愿说的东西,而是以受任法官的身份,迫使证人答复它自己所构成的问题。”康德进一步对他的“人为自然立法”做了说明:“人为自然立法”中所说的“自然”是指现象的总和,即在我们心中的主观的感觉表象的总和,也就是康德所说的“现象世界”,而不是指“物自体”(即与康德的现象对立的另外一个范畴:自在之物);“人为自然立法”中所说的“法”是指现象或表象的连结法则,即一般的经验的可能的法则,也就是自然界的普遍的法则,而不是指经验的原则或经验的自然界法则。正是在这样的意义上康德明确指出:“我们必须把经验的自然界法则同纯粹的或普遍的自然界法则区别开来。前者永远以个别知觉为前提,而后者不根据个别知觉,它们只包括个别知觉在一个经验里的必然结合条件。就后者来说,自然界和可能的经验完全是一回事;而且,既然合乎法则性在这里是建筑在现象在一个经验里的这种必然连结之上(没有必然连结,我们就不能认识感性世界的任何对象),从而是建筑在理智的原始法则之上的,那么如果我就后者说:理智的(先天的)法则不是理智从自然界得来的,而是理智给自然界规定的,这话看起来当然会令人奇怪,然而却是千真万确的。”如此一来康德对他的“人为自然立法”中的“自然”与“法”作了这样的界定后,我们就更容易理解他所说的“人为自然立法”只是指人为现象意义上的自然立法,而绝不是指人为物自体本身立法。这也是为了进一步研究康德的“人为自然立法”思想而首先要予以澄清的一个问题。在实践领域,主张人应该超越自然康德认为,科学只能限于事物的现象领域,不能达到事物的本体领域;只能限于感性自然的必然性领域,不能达到超感性自然的自由领域。为此,康德进一步分析了人类的道德实践活动。他指出,人的真正的道德实践与科学不同,因为它是建立在人的理性这个基础之上的。因此,为了更全面、更准确地把握康德所说的道德实践,首先不得不对他所说的“理性”作一番分析。所谓理性就是指人的头脑中本来就具有的一种超越现象世界去把握自在之物的先天认识能力。由此可以看出,理性的本性就在于要追求一种无条件的、绝对完满的知识,即要超越一切感性经验的界限,从而达到事物的本体领域和自由领域。而我们都深深知道一点:人是道德实践活动的主体。而在康德看来,人是具有双重性的存在者,他既是感性存在者又是理性存在者。人的感性存在是指人的现象存在,人在这个方面是属于整个现象自然界的,受自然的因果必然规律支配;但人的理性存在则意味着人的行动可以摆脱人自身和外物的感性自然的支配,只受理性意志的支配,只按道德法则去行动。康德也说:“假如一个人只是智性世界一分子,他的一切行为一定会合乎意志的自律,假如他只是感觉世界的一部分,他必定完全受制于欲望和爱好的自然律,即完全服从自然界的纪律。”但康德并没有就此止步,而是进一步指出:人的感性存在容易受经验感性的条件的影响,因而是变化的易逝的;而人的理性存在则不受任何感性自然的影响,只听从自己的理性意志,因而具有永恒的意义。可见,康德更看重的是人的理性存在,他认为人主要是一种理性存在,只有人的理性存在才是人的真正存在,人的感性存在应该服从于人的理性存在。他说:“人类,就其属于感性世界而言,乃是一个有所需求的存在者,并且在这个范围内,他的理性对感性就有一种不可推卸的使命,那就是要顾及感性方面的利益,并且为今生的幸福和来生的幸福,而为自己立下一些实践的原则。但是人类还不是彻头彻尾的一个动物,他所具有的理性还有一个较高的用途,那就是,它也要考虑本身为善为恶的东西(只有不受任何感性利益所影响的纯粹理性才能判断这一层),而且还要把这种善恶评价同祸福考虑完全分离开,从而把前者作为后者的最高条件。”显而易见,康德的“人为自然立法”是建立在其“人主要是一种理性存在”的理论基础上的。正是由于人的理性存在,人在自己的道德实践领域中才具有了自由意志,这也是人和动物的根本区别之所在。人的自由意志使人成为一个自由自觉的主体,所以人在自己的道德实践活动中可以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从而为自身确立行为之法则。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人是一个立法者。同时人作为意志自由主体,他为自身立法还表现在人有权选择自己的道德行为。人的道德行为不受任何利益和需要的制约是出于与理性原则相一致的意志原则,只受人自己的理性意志的支配。所以,康德指出:“人只有作为意志主体、道德主体才能达到真正的最高自由,才能真正实现人的尊严。”可见,康德的“人为自身立法”突出了人在实践领域中的主观能动性和主体性。事实上,这也是康德哲学的核心思想。二、人为自然立法的认识论意义在康德的批判哲学中,“人为自然立法”是个常常引起争论的命题,有的研究者仅仅抓住它的唯心主义实质,而无视它在认识论上掀起的革命风暴,就将它抛弃。这是值得商榷的。毋庸多言,这是一个主观唯心主义命题。然而,哲学史的研究工作不能以得到这个结论为满足。普列汉诺夫在评价黑格尔哲学时说过,它在哲学史上所以“占有最重要的位置一一决不是因为它得出了什么特别有价值的实际结论,而是因为它确立了一些极其重要的理沦原则”。考察康德的这个命题,也应该从这个观点出发。如果只是简单地停留在结论上,而不深人分析在进行理论思考时所阐明的理论原则,就必然妨碍发现其中的积极因素,对于总结人类认识的发展规律和提高人们的思维能力是没有帮助的。问题是,康德在论证“人为自然立法”这个命题的过程中,是否提出和阐明了有价值的理论原则。这是需要深人分析的。他在基本错误的前提下,对人的认识能力、科学知识的性质、认识对象的形成以及认识主体与认识对象的关系等问题,进行了前所未有的深人研究,提出了不少深刻而具有独创性的见解,论述或解决了一系列过去哲学界没有提出或没有解决的问题。这些理论成果不仅在哲学史上具有重要意义,就是在今天,对于深化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哲学认识论的学说,仍然具有不可忽视的启发和借鉴作用。认识论何以可能在认识论上,感觉和思维的对立,总是和解决认识和对象的关系这个中心问题联系在一起的。围绕着这个问题的争论,在近代哲学史上形成了唯理论和经验论两个敌对的派别,而康德提出“人为自然立法”这个命题,则标志着这场争论的深人和转折。早期经验论认为感觉是认识的唯一来源,人类知识就是由这些感觉材料组成的。从反映论的观点看,这当然是正确的。但是,科学知识并不是感觉经验的简单结合;在这个问题上,虽然他们提出过一些猜侧,却由于不能在理论上说明从个别的感觉经验如何上升到普遍性一与必然性的知识,以及科学知识和外部事物的区别,从而把认识和对象看成是直接的同一。经验论发展到休漠那里,他着到,按照经验论的原则,只有通过感觉经验得到的认识才能与对象一致,那么,象因果必然性一类的知识并不来自感觉经验,能否与对象一致,休漠对此作了否定的回答。唯理论宣称人类头脑中存在着某些与生俱来的“天赋观念”(笛卡儿)、“真观念”(斯宾诺莎)或潜在的天赋观念(莱布尼茨)之类的东西,依靠它们就可以推论出一套与对象一致的知识来。但是,由于他们割断思维与客观世界的联系,因而无法说明依据“天赋观念”进行推论得到的知识为什么能与客观世界相一致。为此,他们最后不得不把“天赋观念”看成是上帝放在人心中的,而主观思维和客观世界一致,看作是上帝预先安排好的,是“前定和谐”。就是说,认识与对象的一致得自上帝的保证。由此看来,经验论的最后结论,否定了知识与对象的一致,唯理论虽然肯定了知识与对象的一致,但这个“一致”的基础是上帝。唯理论和经验论的理论康德都不同意。在康德看来,它们的失误在于,对于认识主体在解决认识与对象一致的过程中的作用缺乏足够的重视和正确的估计。具体地说,经验论认为在实现认识与对象一致的过程中认识主体是毫无作用的,因而贬低了人的认识能力,而唯理论虽然似乎抬高了人的认识能力,但最后把它归结为上帝的力量,同样贬低了人的认识能力。这样一来,他们在处理认识与对象的关系时,就不得不一致使认识屈从于对象。康德说,“知识必须与对象一致,这是以往所假定的。但借概念,先天地关于对象有所建立以图扩大我们关于对象的一切企图,在这种假定中,终于失败了。”在认识论上一反过去认识顺从对象,颠倒而为对象服从认识,这在哲学史上,的确是一个大胆而勇敢的创举。这是可能的吗?康德认为,对象服从认识所以可能,完全根源于“人为自然立法”是可能的。从这里出发,他细致地解剖了人类意识的近代形态,深人地考察了人类理性自身的结构和功能,发现认识主体先验地赋有一套能动性结构;这就是在感性阶段上用以接纳对象的直观形式一一时间和空间,以及在知性阶段上用以综合和统一感性材料的思维形式一一因果性、可能性和现实性等纯粹概念。主体的这些结构和它们的功能,构成一个有机整体。依靠它们,主体从感觉开始到知识的获得的整个认识活动,从来不是一个被动的接受过程;恰恰相反,认识的层次愈高,愈能体现主体的能动作用。因此,它们不仅是知识具有普遍性与必然性的保证,还必然使主体成为认识对象的主宰者。正象康德说的那样,“自然界的最高立法必须在我们心中,即在我们的理智中”;反映自然界规律的“法则不是理智从自然中得来的,而是理智给自然界规定的。”因此,“自然界应当按照我们的统觉的主观根据来指导自己”。结论是:“理智是自然界的普遍秩序的来源”,人类“自身实为自然的立法者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