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2016学年第二学期期末考试《人事行政学》大作业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1、职组:若干工作性质相近的的所有职系的集合。如人事行政和社会行政可并入“普通行政”职组,财税行政、保险行政二者可并入“专业行政”职组2、控告: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向司法机关揭露违法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要求依法予以惩处的行为。3、公务员纪律:是指以法律形式规定的指导、调整、约束、规范公务员行为的准则,是公务员的行为规范,用于保障公务员按其职责履行公务,保障行政工作的正常进行。4、人事争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的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录用聘用、聘用或聘任合同、职务任免、福利待遇、工资调整、奖励处分、辞职辞退等人事管理事项所引发,人事管理行二、简答题(每题15分,共45分)1、在哪些情形下需要任职回避答:①夫妻关系;②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④近婚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回避职务①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②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③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2、建立辞职辞退制度的意义答:辞职辞退是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务员管理的重要环节。建立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对保证公务员队伍优化、精干、高效,保持公务员队伍的活力,维护公务员的个人权利,提高行政工作效率,都会起到积极的作用。(一)建立公务员辞职制度的意义1.符合人事制度改革的方向,适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2.是对公务员权利的有效保障3.是保持公务员队伍活力,促进人才合理配置的重要措施建立公务员辞职制度,有助于打破人员的部门所有或单位所有,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更好地发挥个人的才能。公务员享有辞职的权利,可依据自己的条件、志愿及发展的潜力,重新选择新的职业和单位,既有利于人才的合理流动、合理配置、合理使用,也能促进公务员管理单位不断反思、不断完善和改进工作,积极为公务员的成长创造条件,使公务员能全身心地投入到工作中,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和人民。(二)建立公务员辞退制度的意义1.有利于改革传统干部人事宜理制度2.有利于公务员队伍的优化和活力3.有利于行政机关正确行使权力,切实维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为了保证公务员系统的稳定,使公务员队伍充满活力和生机,赋予行政机关依法辞退的权利是十分必要的,而为了保证这一权利的正确行使,也必须制定相应的条件和法定的程序。2015-2016学年第二学期期末考试《人事行政学》大作业既要保证和落实行政机关辞退权的顺利行使,也要着眼于保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防止辞退权利的滥用。因此,必须对公务员辞退的范围、权限、程序及辞退的待遇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以保证公务员辞退制度贯彻实施,切实维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3、我国公务员培训机构包括哪些答:为了解决我国公务员参加培训的动力不足、积极性不高的问题,必须要尽快完善公务员培训的激励机制,使培训与使用真正结合起来,切实做到“先培训、后上岗;先培训、再提拔”。把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视为工作成绩,把参加培训学习的考核结果记入公务员本人档案,对按规定应接受培训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或培训成绩不合格的公务员,年度考核不能评为“称职”,必须补上培训这一课;同时也不能提拔重用、晋升领导职务,真正将公务员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作为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消除公务员职务升降过程中那种“只要上司喜欢即可升官、上司不喜欢即会丢官”的弊端。真正建立一种强有力的公务员培训动力机制,使公务员能产生一种内在的学习动力,积极争取参加培训。三、论述题(35分)如何理解公务员法中关于相对服从观的规定答:相对服从观,即有条件的服从观。这种观点认为,从维护法律的尊严角度,公务员有权审查上级决定命令是否合法,但为维护管理的效率和统一,无限制地允许公务员审查上级决定命令的合法性也不可取,应当对公务员服从上级命令决定的义务设定一定的条件。德国19世纪的著名行政法学家奥托-梅耶认为,公务员服从的条件是:所做决定命令的确实是公务员的上级长官;决定命令的内容必须属于上级的法定职权范围内,超过职权以外,以及属于私人事务范围内的事项,不得作为命令的内容;命令决定不得违反刑法的规定,所有构成犯罪的事项不得作为命令的内容。即,一方面,这个命令来自于直接的上级,另一方面,这个命令具有合法性,这种合法性体现在,一在上级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二命令本身不违法。我国《公务员法》中的下列规定体现了这种相对服从观,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一规定包括两方面的内容:第一,公务员认为错误的决定如何服从。即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第二,对于明显违法的决定和命令如何服从。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即上级的决定命令如果不是一般性的错误,而是明显违法的,公务员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命令的意见,而上级不改变或者要求其立即执行的,公务员有权利也有义务不执行,如果执行,公务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里的“明显违法”是指具有普通理智和法律知识的公务员,都可以判断出的上级决定命令的违法性,如刑讯逼供、做假帐、挪用公款、走私等。在这里,公务员执行了这些明显违法行为,他所承担的也不是全部责任,而只是相应责任,因为这里,上级的权威发挥的是主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