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社会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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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着陆还是硬着陆?——对放开二胎政策的讨论摘要:随着中国人口结构问题的凸显,“放开二胎”再次受到民众热议。然而对于是否应该放开二胎在当代中国却在观点上存在着分歧。计划生育引发的生育率降低确实成为了人口老龄化、劳动人口比例下降、性别比偏高等问题的助因,然而单纯从生育政策角度考虑解决问题,放开二胎并无法逆转老龄社会的存在,并有激化人口与资源、环境矛盾的风险。本文从正反两方面对于是否应该放开二胎这一问题进行讨论,并在未来人口政策调整上给出了相应建议。关键词:计划生育,放开二胎,生育政策一、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发展历史鉴于我国严峻的人口形势,上世纪六十年代起,我国开始推行节制生育运动,即计划生育(familyplanning)。计划生育政策到上世纪七十年代,被我国宪法进一步明确,使其成为指导全国人口发展与规划的基本国策。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同时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中国作为人口大国,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的计划生育政策,确实对中国有计划地控制人口起到了不可磨灭的积极作用。这种积极作用不止使中国的人口数量与结构发生了转变,中国作为世界通人口大国,也对世界经济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计划生育的发展历史与法律法规的变化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建国初期的人口增长与节制生育政策;文革时期的人口政策的反复阶段;78年后的严格控制生育人口政策。(一)建国初期,我国的人口死亡率在1949-1953年间由20%下降到14%,而人口生育率则保持较高水平,致使人口自然增长率激增,使新中国出现了第一次人口增长高峰。这一时期为了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中央政府与诸多社会学者都对节制生育政策予以关注。1957年10月我国正式公布的《一九五六年到一九六七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修正草案)第二十九条其中提到的“要宣传和推广节制生育,提倡有计划地生育子女”。这一时期,著名学者马寅初也发表了极具影响的《新人口论》。(二)然而在1957年反右派斗争中,以马寅初为代表的控制人口论人士,被当做马尔萨斯主义遭批判。1958年随着“大跃进”运动片面强调人多是好事,刚刚开始起步的节制生育宣传与人口控制理论被迫停止。1959到1961年中国社会进入严重困难时期,这一阶段生育率下降,人口死亡率上升,直到1962年全国出现人口生育高峰,人口自然增长率达到33.33%,人口的急剧回升再次引起了党与政府对人口问题的重视,1962年底,中共发出了《关于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指示》再次重申节制生育问题,1964年1月,国务院成立了计划生育委员会,使得这一阶段在城市的计划生育政策得到了较好的落实,但在农村地区计划生育尚未完全开展。(三)1978年全国人大五届一次会议上,计划生育被纳入宪法。1980年,中共中央发表《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1982年,中共十二大报告正式将计划生育确定为基本国策,直到九十年代,人口问题被提升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首要位置。这之后,计划生育制度一直在城乡各地被贯彻执行,自2002年9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至今,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首要任务已经集中在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引导人口合理分布,促进人口大国向人力资源强国转变,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等问题上。二、关于是否应该放开二胎的讨论我们可以看到,计划生育政策的诞生与实行均是应和中国社会发展潮流,然而计划生育执行到今天,指责其一味控制人口数量,造成我国性别比失衡,老龄化严重,引发未老先富局面,预言未来人口红利退减导致中国经济衰退之呼声,愈发高涨。随之而来的,则是对于打破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放开二胎的各种声音。对于是否应该放开二胎,各方观点可以归结为以下三种:第一是赞成派,主张一胎化已经完成了其历史使命,中国社会应该放开二胎,才能应对未来中国即将面对的各种风险;第二种则是保守派,即不仅不应放开二胎,而且应该继续严格地实行一胎化政策;第三种则主张二胎政策不应一步到位,要采用逐步放宽计划生育政策,在实行过程中观察与调整相关法律法规。(一)主张放开二胎的观点与理由。计划生育政策实行的三十年中,我国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的转变,已经由过去的高出生、低死亡、高增长转向了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人口生产模式,妇女总和生育率(平均每个妇女一生中所生育的孩子数量)也从七十年代的5.8下降到如今的1.8左右,使我国13亿人口日推迟4年到来,可以说计划生育使得中国躲过了“人口爆炸”的危机。然而单纯以快速减少人口为目标,“只准生一个”的制度政策已经日渐暴露其不足之处。1)老龄化与劳动结构问题。人口结构转变是“一胎化”政策执行的一个重要结果,由于计划生育在七八十年代后得以严格执行,中国的人口老龄化成为了一个猝不及防的过程。在发达国家通常人均GDP在5000到10000美元才会进入老龄社会,而中国却在人均GDP不足1000美元的情况下就遭遇了这一问题。联合国相关预测表明中国快速迈向老龄社会大势已定,而决定中国人口未来的关键是生育率能否尽快走出低谷。于2011年发布的《世界人口前景2010修订本》指出由于中国生育率低于更替水平已达20年之久,如今中国的生育率很可能已经在1.5以下,这样的结果是到2020年,我国会进入同美国一样的老龄化窘境,而到2050年我国的老年人口将是印度的2倍。同时随着养老压力而来的还有劳动力结构问题,劳动力人口减少,社会需赡养人口增多,中青年负担危机,财政无法负担社会保障问题等等一系列人口结构问题,都会随着低生育率给中国带来难以估量的影响。应对以上问题,如果放开二胎,将生育率提升至1.8以上,则可以优化劳动结构,避免和缓解人口迅速老龄化带来的社会负担。2)性别比过高问题。在无社会因素干扰的情况下,一个社会正常的婴儿出生性别比会在110以下,而自1985年以来,除个别年份个别地区外,我国的出生性别比均在110以上,南方地区更有高达130的省份出现。这种现象的出现,除了我国传统文化下长期存在的男性偏好影响之外,还有就是因为由于人口生育政策控制了人们在数量与生育年龄之后,民众只有在性别偏好上做文章,从而使得女婴大量被人为舍弃。有研究表明,在可生育二胎的情况下,一男一女儿女双全的子女构成模式是最普遍的愿望,因策放开二胎是降低性别比的一项有效政策。3)社会风险与独生子女问题。穆光宗提出了“独生子女家庭本质上是风险家庭,独生子女人口占主体的社会本质上是风险社会”的观点。不可否认,相对于生育二胎的家庭,独生子女家庭承担了更多的子女成长风险,也承担了更多的婚姻风险,包括家庭养老风险。而在国防问题上,政府与国家也不能毫无顾虑地要求独生子女家庭为国家进行无保留的奉献。另一方面,独生子女在个人心理成长过程中,较双子女家庭也具有更多风险,有一些研究表明情感缺失、心理脆弱等儿童成长问题,是由独生子女家庭结构造成的。4)生育权问题。无论从传统文化观点还是从人道主义精神来看,“一胎化”制度都只是为快速调整我国人口数量而实行的阶段性政策。放开二胎,扩大公民的生育自由权,不仅更符合自然伦理,也能更好地适应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获得国际社会认可。(二)反对放开二胎的观点与理由。然而对于放开二胎呼声的高涨,也有观点指出中国的人口问题依然严峻,人口基数大,人口数量与自然资源、环境的矛盾更显尖锐,人口与经济问题复杂紧张等问题依旧困扰这当代社会。从政策制度上来讲我国的人口状况远未达到可以脱离“一胎化”政策的时机。反对放开二胎的理由有下面几个方面。1)老龄化问题不是放开二胎就能解决的。不能否认,计划生育导致生育率的降低推动了我国人口老龄化的进程,然而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问题却并非一个生育政策就能解决。老龄社会是诸多发达国家都存在的问题,对于老龄化问题,更应该做的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完善社会养老制度,优化人口素质,提高劳动力水平等问题。2)劳动力短缺问题。近年来出现的劳动力短缺问题实际是个伪问题。尽管中国劳动年龄人口比例在下降,但劳动力资源依旧丰富。伴随着中国城市化的发展,中国城镇每年新增劳动力近千万,而农村剩余劳动力人口也多达2亿。中国尚未到达“刘易斯拐点”,在欧洲等国家同时出现的老龄化与劳动力短缺问题,并未在中国发生。相反,据有关方面计算,到2050年,我国16-64岁处在劳动年龄的人口数将达8.7亿人,比2000年还有多2800万。实际上是劳动力素质不高,使得诸多技术工种存在了劳动力短缺问题,真正的应对办法应该是优化人力资源,提高人口素质,同时完善城市化进程出现的相关问题。3)人口与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依旧严峻。计划生育制度从微观上通过控制家庭人口,从宏观上有效地控制了人口总和,从而缓解了中国社会人口过多与人均资源关系紧张的问题。一旦放开二胎,人均资源占有量极端低下等问题将爆发式的席卷中国,对中国原本已经问题重重的经济发展产生更严重的影响。4)独生子女问题。在不否认独生子女家庭在子女成长过程中遇到了诸如孤独、意志薄弱等问题的情况下,我们也要看到独生子女,相比多子女家庭中的孩子享受到了更好的教育资源与照顾,具有更好的成长条件。社会风险与国防风险与计划生育间的因果关系并非十分严格,生产力的发展,经济水平的提高以及国家的强盛才是社会良性发展的重要保证。三、现行的二胎政策与二孩晚育我国现行的计划生育制度,依旧以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为基础,在现实中未经批准而妊娠的第二胎会被处以行政强制措施与处罚,计划外生育要承担而外的社会抚养义务,并在户口、就学、社会保障等方面给予歧视性待遇。在普遍禁止生育第二胎的政策之外,根据地方法规的具体规定,存在着一些例外规定,这种情况可以被归结为以下三种: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即组成家庭的夫妻双方本人都是独生子女(双独家庭),且只生育有一个子女的,经过一定审批程序,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计划。二、第一胎子女患有非遗传性疾病,或者可以避免的遗传性残疾,难以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经过一定审批程序,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计划。三、特定的民族、身份、家庭组成与职业等。即依据组成家庭的公民的民族属性,主要指少数民族;夫妻双方的特殊身份、比如归国华侨、港澳台同胞;特定的职业,比如农民、渔民、长期井下工人等;特定的身份,比如烈士子女,伤残军人等;还包括一定条件下的家族关系和重建家庭。2002年9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至2011年11月25日,随着河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决定的表决通过,目前全国31省区均已放开双独家庭生二胎政策。然而伴随着双独家庭放开二胎政策的,是在传统性别观念强的农村地区,早就实行着的“一孩半”政策,即允许独女户生二孩,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干群矛盾,但却加重了性别比问题。对此曾毅提出应该以二孩晚育软着陆政策对现行人口政策予以调整。美国学者约翰·邦戈兹和格林哈希尔用人口预测的方法指出,如果从1985年中国实行二孩晚育加间隔的方法控制人口,不仅可以在20世纪末将人口控制在12亿,而且能避免在推行独生子女政策过程中引发的干群矛盾,并大大缓解人口老龄化问题。四、对未来生育政策调整的建议无论是严格实施计划生育制度还是放开二胎即时转变人口政策,中国国情的特殊性都要求我们正视我国人口问题的复杂性。坚持可持续的人口政策路线不失为一条应对我国当前人口结构问题的基本原则。人口众多、资源稀少、人均资源占有量低依旧是我国最基本的国情,因此坚持计划生育,控制生育政策,稳定低生育水平,保持人口政策的持续性依旧是当今的基本国策。另外不可忽视的,我国广泛存在的城乡发展不均衡与地区发展不均衡问题。因此在调整生育政策时要兼顾我国发展不平衡的状态,逐步从“一胎化”向“二胎化”放宽,对发展程度不同、地区基础与历史背景不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