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疏散通道的设置要求1.1安全疏散距离(或通道最大长度):指从房间门至最近的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最大距离。表一、高层民用建筑安全疏散距离高层建筑房间门或住宅门至最近的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最大距离(m)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医院病房部分2412其它部分3015旅馆、展览楼、教学楼3015其它4020表二、一般民用建筑安全疏散距离名称房门至外部出口或封闭楼梯间的最大距离(m)位于两个外部出口或楼梯之间的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耐火等级耐火等级一、二级三级四级一、二级三级四级托儿所、幼儿园2520—2015—医院、疗养院3530—2015—学校3530—2220—其它民用建筑403525222015①敞开式外廊建筑的房间门至外部出口楼梯的最大距离可按本表增加5.00m。②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规定增加25%。1.2通道宽度要求1.2.1多层建筑楼梯和走道的净宽指标(m/百人)见下表:层数建筑耐火等级一、二级三级四级一、二层0.650.751.00三层0.751.00—≥四层1.001.25—1.2.2高层建筑楼梯和走道的净宽度指标为1m/100人。其中,首层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见下表:建筑类别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高层医院病房楼1.30高层其它建筑1.20非高层建筑1.101.3一般设置要求1.3.1楼梯间及消防前室内不应附设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非封闭的电梯井、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并不应有影响疏散的突出物。1.3.2疏散走道内不应设置阶梯、门槛、门垛、管道等突出物,以免影响疏散。1.3.3通道的墙面、顶棚、地面的装修应为A级不燃材料。同时,走道与房间隔墙应砌至梁、极底部并全部现实所有空隙。2.安全出口的设置要求2.1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且应分散布置。2.2出口处不得设正门槛、台阶,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2.3营业、使用时间安全出口不应上锁、阻塞、堆物。2.4公共场所、观念厅的入场门、太平门宽度不应小于1.4m。3.应急照明灯的设置要求3.1设置范围:单层、多层公共建筑、乙丙类高层厂房、人防工程和高层民用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火灾事故照明灯。3.1.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避难层(间)。3.1.2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供消防用电的蓄电池室、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3.1.3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商场营业厅、演播室等人员密集的场所。3.1.4人员密集且建筑面积超过的300m2地下室。3.1.5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和居住建筑内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3.2设置要求:3.2.1疏散用的应急照明灯,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勒克斯。3.2.2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的应急照明灯,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应。3.2.3应急用明灯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4.疏散指示标志的要求4.1设置范围:4.l.1除二类居住建筑外,高层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处。4.1.2影剧院、体育馆、多功能礼堂、医院的病房等的疏散走道和疏散门。4.1.3人防工程的疏散走道及其交叉口、拐弯处、安全出口处。4.2设置要求:4.2.l安全出口标志宜设在出口顶部;4.2.2疏散走道的指示标志宜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1m以下的墙面上。走道疏散标志灯的间距不应大干20mm。4.2.3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