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知识点整理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我国的会计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规章、地方性会计法规和会计规范性文件。(一)会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制定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典型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二)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制定者:国务院制定并发布;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地位:仅次于《会计法》典型代表:《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三)会计规章:根据《立法法》规定的程序,由财政部制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制度办法。制定者:国务院财政部,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财政部第**号令)典型代表:《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四)地方性会计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于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地方性会计法规。制定者:省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五)会计规范性文件: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即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并发布的文件。制定者:国务院财政部门典型代表:《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38项具体准则及应用指南说明: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按照教材按照效力层次会计法律法律会计行政法规行政法规会计规章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章会计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地方性会计法规地方性法规第二节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一、会计工作主管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原则:“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一)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二)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定各行业特殊要求的补充规定(三)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制定军队实施的具体办法三、会计人员的管理四、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需要会计从业资格证的岗位:出纳、稽核、资本、基金核算;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总账;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会计机构内的会计档案管理(一)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1.单位内部会计工作管理的责任主体:单位负责人2.单位负责人的概念: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主要包括两类人员:一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也称法人代表),即是指依法代表法人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如国有工业企业的厂长(经理)、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国家机关的最高行政官员等;二是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如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等。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单位负责人并不是指具体负责经营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如公司制企业的总经理等。3.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其对单位会计工作秩序的责任主要是一种领导责任。第三节会计核算1、会计核算指会计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通过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等环节,对特定主体的经济活动进行记账、算账、报账,为各有关方面提供信息的功能。三个环节: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2、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可靠性要求相关性要求明晰性要求可比性要求实质重于形式要求重要性要求谨慎些要求及时性要求3、会计核算依据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4、会计资料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会计资料是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资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各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必须保证其具有真实性和完整性,这是会计资料的最基本的质量要求。生成和提供虚假的会计资料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5、会计核算的内容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资本、基金的增减;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款项是指作为支付手段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其他货币资金:外阜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在途货币资金、信用证存款、保函押金和各种备用金等;有价证券:国库券、股票、企业证券、其他债券等。(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财物是单位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项资产。(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和其他资产)(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债权: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债权投资、预付账款等;债务: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缴税费等等。(四)资本、基金的增减(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收入: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支出:指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履行法定职能或发挥特定的功能时所发生的各项开支,以及企业和企业化的事业单位在正常经营活动以外的支出或损失。费用: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成本:指公司企业为生产某种产品而发生的费用,它与一定种类和数量的产品相联系,是对象化了的费用。(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表现为(盈利)(亏损)包括:利润的计算、所得税的计算和利润的分配或亏损的弥补等。(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6、会计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会计期间分为: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7、记账本位币(一)会计核算原则上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二)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三)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以人民币反映8、会计记录文字会计记录文字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和在我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等可以同时使用另外一种文字9、会计凭证会计凭证:是指具有一定格式,用以记录经济业务事项的发生和完成情况,明确经济责任,并作为记账依据的书面证明,是会计核算的重要会计资料。10、会计凭证的种类——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11、原始凭证,又称单据,是指在经济业务发生时,由业务经办人员直接取得或者填制,用于表明某项经济业务已经发生或者完成情况,明确有关经济责任,作为记账原始依据的一种会计凭证。12、原始凭证的分类:来源:外来;自制。填制方法:一次性、累计和汇总原始凭证。经济业务类别:款项收付;出入库业务;成本费用;购销业务;固定资产业务;转账业务。13、记账凭证,亦称传票,是指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编制的涌来确定会计记录,作为记账直接依据的一种会计凭证。14、记账凭证分类:(多选)按其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与货币有关: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按期填制方式的不同:复式记账凭证、但是记账凭证。15、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原始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基础,是记账的原始依据。(单选)各单位填制和取得原始凭证时,要求做到内容完整、手续齐全、填制规范、书写清楚、送交及时。16、原始凭证的审核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1)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审核原始凭证,这是法定职责。(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审核原始凭证,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真实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所记录和反映的经济业务事项虚假或者根本不存在;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所记录和反映的经济业务事项违法那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记载不准确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的内容记载有误;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的填写有遗漏或者省略。(3)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只有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才能作为记账的依据17、原始凭证错误的更正《会计法》第十四条第四款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1)原始凭证所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2)原始凭证记载的内容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工作须由原始凭证出具单位进行,并在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3)原始凭证金额出现错误的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始凭证开具单位重新开具。(4)原始凭证开具单位应当依法开具准确无误的原始凭证,对于填制有误的原始凭证,负有更正和重新开具的法律义务,不得拒绝。18、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记账凭证必须以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为依据编制。作为记账凭证编制依据的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必须经过审核无误,以保证记账凭证的质量。除部分转账业务以及结账、更正错误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并注明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负担时,应当由保存该原始凭证的单位,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给其他应负担的单位。19、会计账簿各单位应当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根据规定,各单位应当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总账使用订本账。明细账——明细账一般采用活页式。日记账——日记账是一种特殊的序时明细账,它是按照经济业务事项发生的时间先后顺序,逐日逐笔地进行登记的账簿。包括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日记账采用订本式。其他辅助账簿——也称备查账簿,是为备忘查询而设置的。在实际会计实务中,主要包括各种租借设备、物资的辅助登记或有关应收、应付款项的备查簿,担保、抵押备查簿等。20、会计账簿登记的基本要求必须依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登记会计账簿必须按照记账规则进行主要包括:会计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或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以明确责任。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严谨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21、账目核对的具体规定会计账簿的核对,又称为对账,是指在结账前,将账簿记录与货币资金、往来结算、财产物资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和账表相符。22、账证核对是指账簿记录同记账凭证及其所附的原始凭证核对。账证核对在日常记账过程中就应进行,以便及时发现错账进行更正。这是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的基础。23、账账核对是指各种账簿之间的相关数字进行核对。其核对内容主要包括:(1)总分类账各账户本期借方发生额合计与贷方余额合计是否相等;(2)总分类账各账户借方余额合计与贷方发生额合计是否相符;(3)核对各种明细账及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的本期发生额及期末余额同总分类账中有关账户的余额是否相等。以上核对工作一般通过编制总分类账户发生额及余额表和明细账户发生额及余额表进行。24、账实核对是指将账面结存数同财产物资、款项等的实际结存数核对。这种核对是通过财产清查进行的。内容包括:(1)银行存款日记账的余额同开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