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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法第一节概述第二节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第三节艾滋病的监测管理第四节国内交通卫生检疫第六节消毒管理第七节生活饮用水卫生第八节传染病防治监督第九节法律责任第一节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概述一、传染病防治法的概念所谓传染病,是指由于具有传染性的致病性微生物,如细菌、病毒、立克次体、寄生虫等侵入人体,发生使人体健康受到某种损害以至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生命健康甚至整个社会的疾病。传染病种类很多,可直接或者间接地传播,一旦发生或者流行,都会对人类的健康和生命造成很大威胁。传染病防治法是调整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新中国成立后,1954年卫生部即制定了《急性传染病管理办法》,对相继控制天花、鼠疫、性病、黑热病、斑疹伤寒和回归热等传染病的流行及60年代初消灭了天花,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全国七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于1989年2月21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同年9月1日开始施行。1991年12月6日经国务院批准,卫生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使我国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轨道。由于新形势的发展,结核病等老的传染病尚未消灭,非典、禽流感等新的传染病又不断发生,使得传染病防治工作不断遇到新的问题与挑战。因此,在认真总结抗击非典和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实践经验的基础上,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又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突出了对传染病的预防和预警机制,健全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制度,对疫情控制、医疗救治和保障措施等均作了明确规定。二、传染病防治法的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一切单位和个人”,既包括我国的一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也包括我国领域内的外国驻华机构、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单位;既包括中国人,也包括在我国境内的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等一切自然人。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和国际惯例,所有驻中国的外国使、领馆人员必须遵守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没有传染病防治方面的豁免权。三、法定传染病分类管理的法律规定(根据新法修订)根据传染病的危害程度和应采取的监督、监测、管理措施,参照国际上统一分类标准,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将全国发病率较高、流行面较大、危害严重的37种急性和慢性传染病列为法定管理传染病,并根据其传播方式、速度及其对人类危害程度的不同,分为甲、乙、丙三类,实行分类管理。1.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2.乙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3.丙类传染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2008年5月2日卫生部发布《关于将手足口病纳入法定传染病管理的通知》(卫发明电[2008]30号),将手足口病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丙类传染病进行管理。2009年4月30日卫生部2009年第8号公告将甲型H1N1流感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进行管理。第二节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一、传染病的预防(一)加强卫生健康教育,动员全体公民自觉与传染病作斗争(二)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消除各种传染病的传播媒介(三)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保护水源,防止污染(四)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五)严格执行各项卫生制度(六)控制传染源,预防传染病扩散(七)加强对人畜共患传染病的预防管理和自然疫源地的建设项目审批二、疫情的报告和公布(一)疫情报告人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任何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都有义务及时向附近的医疗或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及个体开业医生为责任报告人,在发现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城乡居民、机关团体、车站、码头、机场、饭店职工及其他人员为义务报告人。(二)疫情报告时限及方式责任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非典、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城镇于6小时内,农村于12小时内,以最快通讯方式向发病地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同时报出疫情报告卡。责任报告人发现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城镇应于12小时内,农村于24小时内向发病地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出传染病报告卡。责任报告人在丙类传染病监测区内发现丙类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在24小时内向发病地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出传染病报告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责任报告人应当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三)疫情的公布与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定期如实公布全国疫情并随时通报重大疫情,并可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地如实通报和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疫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除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疫情外,并可授权卫生防疫机构公布。市、地及市、地以下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卫生防疫机构在工作需要时可介绍当地传染病发生、流行与防治情况。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定期与相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交换疫情,遇有重要疫情时应随时通报。已经公布的疫情均可进行学术交流。三、传染病的控制(一)控制传染源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发现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控制措施:①对甲类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乙类传染病中的非典病人,炭疽中的肺炭疽病人,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人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拒绝或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部门协助治疗单位采取强制措施。淋病、梅毒病人应当在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接受治疗。尚未治愈前,不得进入公共浴池、游泳池;②对除非典病人、肺炭疽病人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人以外的乙类、丙类传染病病人,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③对疑似甲类传染病病人,在明确诊断前,在指定的场所进行医学观察;④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和密切接触的人员,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和预防措施;⑤甲类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以及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淋病、梅毒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接受检疫、医学检查和防治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病人及病原携带者,应当接受医学检查和防治措施。(二)切断信播途径为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必要时当地政府可报经上一圾地方政府批准,采取下列紧急措施:1。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2。停工、停业、停课;3。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4。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5。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紧急措施的撤销和解除,由原决定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决定并宣布。(三)宣布疫区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报经上一级地方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在疫区内实行紧急措施,并可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决定,可以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四)对尸体的处理对于患鼠疫、霍乱和炭疽病死亡的病人尸体,由治疗单位负责消毒处理后立即火化。患病毒性肝炎、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白喉、炭疽、脊髓灰质炎死亡的病人尸体,由治疗单位或者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消毒处理后火化。不具备火化条件的农村、边远地区,由治疗病人的医疗单位或者当地卫生防疫部门负责消毒后,可选远离居民点500米以外、远离饮用水源的地方,将尸体在距地面2米以下深埋。(五)药品生物制品等的供应医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供应预防和治疗传染病的药品和器械,生物制品生产单位应当及时供应预防和治疗传染病的生物制品。预防和治疗传染病的药品、生物制品和器械应当有适量的储备。铁道、交通、民航部门必须优先运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处理疫情的人员、防治药品及生物制品、器械。第三节艾滋病的监测管理一、监测管理的对象艾滋病(AIDS)即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其致病病原是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潜伏5-10年后衍变为艾滋病。以当代医学水平,对病毒可稍加抑制,但无法消除。我国艾滋病监测管理的对象为已确诊的艾滋病病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疑似艾滋病病人、或与艾滋病病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有密切接触者。此外被艾滋病病毒污染或可能造成艾滋病传播的血液和血液制品、毒株、生物组织、动物及其他物品也是监测管理的对象。二,监测管理措施卫生、医疗、保健机构发现艾滋病病人时,应立即采取隔离措施,并送其到指定的医疗单位接受治疗。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疑似艾滋病病人、以及与艾滋病病人或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有密切接触者,可根据预防的需要,实施下列部分或全部措施:①留验;②限制活动范围;③医学观察;④定期或不定期访视。外国人在我国居留期间,如被发现属艾滋病病人或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可提请公安部门令其立即出境。艾滋病病人或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尸体必须就地火化,排泄物、分泌物及病人所接触过的用品和环境,应在卫生行政机构的监督指导下或由卫生防疫机构实施消毒。禁止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捐献人体组织、器官、血液和精液。三、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权益保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不受歧视,享有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社会福利;对检测发现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结果的确认报告属个人隐私,有关部门不得泄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疗机构为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提供医疗服务,被指定的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收治,对其中经济特别困难者,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应招请当地政府协调解决费用。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应对社会承担义务和责任:就诊时应主动说明自身感染情况,防止将病毒传染他人。明知自己感染而故意感染他人,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四节国内交通卫生检疫一、国内交通检疫的目的国内交通检疫的目的是为了控制国内检疫传染病(鼠疫、霍乱以及国务院确定并公布的其他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传播,防止检疫传染病流行,保障人体健康。为此,1998年11月国务院颁布了《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二、检疫措施(一)确定检疫传染病疫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权确定检疫传染病疫区,并决定对出入疫区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实施交通卫生检疫。(二)检疫措施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出入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有权采取下列相应的交通卫生检疫措施:①对出入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人员、交通工具及其承运的物资进行查验;②对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医学检查及其他应急医学措施;③对被检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实施控制和卫生处理;④对通过该疫区的交通工具及其停靠场所,实施紧急卫生处理;⑤需要采取的其他卫生检疫措施。2.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有权对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实施交通卫生检疫:①发现有感染鼠疫的啮齿类动物或者啮齿类动物反常死亡,并且死因不明;②发现鼠疫、霜乱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鼠疫、霍乱病人;③发现国务院确定井公布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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