估价师----请注意几个重要问题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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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考试的考生请注意几个重要问题的区别1、保修期的区别:《住宅质量保修书》中的保修期限是从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承包商对开发商的保修期是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二者从计算的起始日上市有区别的,在保修时间持续长度上也是有区别的。2、住宅和非住宅的保修期约定的区别:商品住宅的保修期不得低于承包商对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的存续期,存续期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以最低保修期限为准;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不得低于建筑承包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的存续期。3、项目资本金的区别:《开发经营条例》规定的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20%,而《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固定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中这一比例由20%提高到35%;而在开发经营与管理一书中,却是这样规定的:资本金作为项目投资中由投资者提供的资金,是获得债务资金的基础,国家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资本金的比例要求是30%。4、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这一条在案例与分析中是作为估价报告的单独向出现的,与封面、目录、致委托人函、估价师声明、估价结果报告、估价技术报告、附件共同组成了估价报告的八大部分;但在理论与方法中却是作为估价结果的一个组成部分共同组成了结果报告的15个分项。5、不同性质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规划的时间区别:城市的为20年和5年,建制镇的为10~20年和3~5年。6、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区别:工期为一年内的为原则上不少于合同价的50%,工期在一年以上的为30%。7、位置表示的区别:在理论与方法中,关于区位描述中牵涉到的距离有三种,分别是空间直线距离、交通路线距离和交通时间距离,但人们最为重视的是交通时间距离而不是空间直线距离;在制度与政策中关于广告的约定是:项目位置,应从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现有交通干线的实际距离表示,不得以所需时间来表示。8、登记发证时间的区别: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为30日;注销登记为15日。9、申请登记时间的区别:新建房屋初始登记和房地产转移登记为90日;其他登记皆为30日。10、权属证书的区别:房屋的有《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土地为《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土地他项权证》。11、求取方法的区别:报酬率为累加法、市场提取法(试错法和内插法,去年试题)、排序插入法;建筑物折旧为年限法(直线法、成新率法)、市场提取法和分解法(物质折旧、功能折旧、经济折旧),建筑物新构建价格为单位比价法、分部分项法、工料测算法和指数调整法。12、地价评估中修正的区别:用标准临街宗地的单价为已知条件使用时用平均深度价格修正率,但用标准临街宗地的总价和单位宽度的标准临街宗地的总价为已知时用得却是累计深度价格修正率。(去年考题)13、经济寿命、耐用年限、剩余经济寿命、有效使用年限、实际经过年限的区别和在相关计算中的灵活运用。14、有残值和无残值折旧的计算:q==[1-(1-R)t/(n+t)]*100%和n/(n+t)*100%。15、土地的获得方式有划拨、出让、协议和挂牌,但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房用地在任何情况下也不能采用协议方式。16、资质等级的分类:房地产开发企业分四类(一、二、三、四和暂定资质证书),工程勘查分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劳务资质,工程设计分综合资质(甲级)、行业资质、专项资质,招标代理机构设甲、乙,监理设甲、乙、丙,建筑企业资质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承包,房地产资质等级有三类(一、二、三)和暂定级。17、维修基金使用的区别:业主大会成立前,有售房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申请,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划拨;业主大会成立后,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也祝大会讨论后实施。18、估价时点的区别:估价时点在过去的情形,多出现在房地产纠纷案件中,特别是对估价结果有争议而引发的复核估价。估价时点为现在,估价对象为历史状况下的情形,多出现于房地产损害赔偿案件中。估价时点为现在,估价对象为现时状况下的情形,最常见、最大量的,包括在建工程估价。估价时点为现在,估价对象为未来状况下的情形,如预售或预购价格。估价时点为未来的情形。多出现于房地产市场预测、为房地产投资分析提供价值依据的情况中,特别是预估房地产在未来建成后的价值。假设开发法中常用。19、定基价格指数与环比价格指数的区别及应用(环比是一定要注意期数是从成交日起的下一个价格指数开始连乘)。20、可比实例修正标准的区别:交易日期修正是以成交日期为标准,交易情况修正是以正常价格为标准修正,房地产状况调整是以估价对象为标准进行修正。工业用地想变性为商业用地水天一色请问:工业用地想变性为商业用地,直接补交出让金是否可以,是否还需要进行招拍挂?n维雾然土地改变用途为经营性用地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重新出让。主要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第四点“四、加强对开发区建设用地的集中统一管理。开发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选址必须纳入城市统一规划管理。凡是违法下放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和供地审批权,违法下放规划管理权的,必须立即纠正,废止有关文件。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征用土地,并按法定标准给予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严禁拖欠、截留和挪用被征地农民的补偿费用。严禁低价协议出让土地,协议供地必须提前公布供地方案。协议出让的土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必须先经城市规划部门同意,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禁止将以征用方式取得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用于农业园区开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对种植、养殖等农业园区的建设用地标准(或比例)做出规定,防止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变相搞房地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第四条“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前款规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nnltk如果用途的变更符合城市规划,按政策个人认为只要按市场价格补交差价就可以了,这是一个基本的原则。但是,在实际当中,不同的地方对这一原则的理解程度和政策执行方式都不尽相同,比如规定对这类土地必须进入市场公开交易(招拍挂),又如只要按经认可的市场评估价格补交清出让金即可进入市场等等。归总起来,这些操作的差别实际上可以理解为“应补交的市场价”如何实现的问题,政策对此并没有规定得很具体,地方如何操作就有了很大的灵活性,也就是说如果地方在执行上头的政策时可以采取更为严格的措施,比如2楼朋友说的“必须招拍挂”等等。值得注意的是,“必须招拍挂”个人认为需要有一定的前提,那就是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如果是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由于使用权已经被买断(一定年期),因此强制性要求“招拍挂”的做法不妥当,有违物权的基本准则;但如果是划拨用地,那政府就完全有权利要求进入有形市场公开交易。n维雾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第四点中的部分原文:“协议出让的土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必须先经城市规划部门同意,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源布2006年5月31日发布2006年8月1日实施规定:“4.3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1)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及有竞争要求的工业用地;(2)其他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3)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4)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5)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6)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其他情形。”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源部2006年5月31日发布2006年8月1日实施规定:“4.3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协议方式,主要包括以下情况:(1)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2)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3)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4)出让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经审查准予续期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5)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可以协议出让的其他情形。”“8出让土地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处理出让土地申请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经出让方和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原土地使用权人可以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及时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并按规定办理土地登记。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应当根据批准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时的土地市场价格水平,按下式确定:应当补缴的土地出让金额=批准改变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批准改变时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第四点“四、加强对开发区建设用地的集中统一管理。开发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选址必须纳入城市统一规划管理。凡是违法下放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和供地审批权,违法下放规划管理权的,必须立即纠正,废止有关文件。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征用土地,并按法定标准给予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严禁拖欠、截留和挪用被征地农民的补偿费用。严禁低价协议出让土地,协议供地必须提前公布供地方案。协议出让的土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必须先经城市规划部门同意,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禁止将以征用方式取得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用于农业园区开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对种植、养殖等农业园区的建设用地标准(或比例)做出规定,防止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变相搞房地产。”通过以上的文件以及规范的要求,我们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即“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土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经出让方和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原土地使用权人可以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nnltk同意N维的结论,其实在回贴中我想说明的一个情况是:对协议出让土地改变用途的情况,是否需要进入市场进行招拍挂需要一定的前提条件,正如N维引述的详细条款所显示的那样,硬性、不加区分地要求土地进入招标挂程序是不合适的;另外,不管是否采用招拍挂方式,对于政府来说,这些都只是程序(除非合同、法律法规等法定文书事先有约定,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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