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主权、法治曹希岭人权是指任何人作为人所应当享有和必须享有的权利,它是排除了任何民族、阶级、宗教、性别、财产、文化程度、社会地位等等差别而一视同仁享有的权利。当然,这是今天我们的认识。在古代,人权和公民权不是普遍的,不过那是不足和局限,不是常态。人权首先是一种自然的、道德的权利,即与生俱来的权利,这种权利使人的生活具有基本的人的尊严,而高于纯粹的动物生活。人权其次才是政治与法律权利,即由自然和道德权利不断地转化为政治法律权利。原初的人的自然道德权利不依赖于任何法律、政府而产生和存在,就此而言,人权先于法律和政府而存在,政府和法律必须承认和保障人权。各国宪法载明人权并非表明宪法产生人权,是因为人权是基本的所以才载入宪法。主权,按一般的理解,指一国固有的不受干预地处理内政外交事务的最高权力。对于人权和主权的关系,当今世界上两派观点针锋相对。一种是西方国家及其主流知识界,认为人权高于国家主权,联合国秘书长安南也主此说,在2001年诺贝尔奖授奖仪式上,安南重提人权高于国家主权论,他说:“在21世纪,我认为联合国的使命将有新的定义方式,那就是对每一个人———无论其种族和宗教——生命之神圣和尊严的更深层次的理解。这将要求我们的眼光超越国家的框框,深入民族或社会的表面之下。我们必须以前所未有的姿态着力改善个人的状况,正是一个个的男人和女人才使国家和民族变得丰富和与众不同。”与此相反,东方的独裁国家或威权政府及其控制下的知识界则极力反对人权高于国家主权,力主主权比人权重要得多。它们对于国际社会因人权问题对它们的批评和谴责非常恼火,拼命捍卫国家主权的绝对性和至高无上性。打着主权的幌子,践踏人权。实际上,今天东西方思想和价值观交锋的核心就是人权问题,人权是否高于主权?让我们先来看一些实际例证。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纽伦堡法庭对德国法西斯政权迫害犹太人罪行的审判,就表明了人权高于国家主权。否则,纽伦堡法庭根本无权审理法西斯政权对德国境内犹太人的种族迫害。20世纪70、80年代联合国因南非白人种族主义政权实行对黑人的种族歧视与压迫对南非实施经济文化各方面的制裁也表明人权高于国家主权。否则,对这种属于南非主权范围内的事情,联合国无权过问。20世纪70年代中非暴君博卡萨残酷虐杀妇女、儿童,把反抗其暴政的女大学生喂狮子老虎,进而烹食活人。此一兽行被大赦国际调查并公布后,引发国际社会的强烈谴责和抗议。对此,他竟然激愤不已,一概诬之为粗暴干涉其内政,侵犯其主权,国际社会的正义谴责和抨击的根据也只能是人权高于国家主权。1979年德国因刑事诉讼程序过于复杂、迟缓被它的人民告到欧洲人权法院。该法院依据欧洲人权公约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德国败诉,德国因此被迫修改法律以加快诉讼速度,包括取消一审法院合议制、限制三审上诉、设立简易程序等。奥地利也有与德国完全相同的经历。这更是人权高于国家主权的铁证。英国一14岁少年因遭继父痛打而状告继父,法官以1864年的一项法律为据判决被告无罪。该少年遂将英国告到欧洲人权法院。欧洲人权法院于1998年以“作为一个国家,没有积极采取措施保护少年不受非人道对待”及法律上不完备为由,判令英国政府赔偿原告3万英镑。这也说明人权高于英国主权。1993年联合国授权美国军队开赴海地,将靠武装政变上台的军人独裁政权逼下台,重新恢复了民选总统及其领导下的政府,改善了海地的人权状况。1993年制定的俄罗斯联邦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人权和自由不可割让,当这些权利和自由被侵犯,并在国内用一切手段仍不能得以保护时,可向有关的国际机构提起申诉。1993年联合国授权组成前南斯拉夫战犯法庭,审判在前南内战中迫害、残杀、清洗无辜平民的战争罪犯。该法庭的设立及其审判,是当今人权高于和压倒主权的一个铁证。它表明,以后任何一个独裁政权及其爪牙,如果想躲在国家主权的盾牌后面干下严重践踏、毁灭人权的罪行,都休想逃过联合国、国际社会的严正制裁。它在联合国历史上,也在人类司法史上具有不能低估的重大意义。在苏哈托独裁政权统治印尼期间,他们不仅在法律上公然歧视华人,而且掀起一次又一次的迫害华侨的暴乱。1966——1967年、1998年的两次最严重。华侨商店被抢被烧,年轻妇女被奸污,不少华侨被打死。面对这样严重践踏华侨人权的暴行,不少西方国家予以抨击。这些正义行动的法理根据只能是人权高于主权。否则,印尼政府和暴徒完全可以以主权范围内的事情不容外来干涉为由为他们的暴行辩护。自联合国成立以来,制订和签署了20多个人权协定,包含广泛的内容。如禁止种族歧视和种族灭绝、禁止酷刑和强迫劳动、反对奴隶制、保护难民、保护妇女和儿童权利等等,都显示了在道义和国际法上人权高于国家主权。尽管在实际上做得并不令人满意,但这种进步的潮流和趋势是无法阻挡的。人权高于国家主权,超越国家主权之上对人权实行国际保护,这在国际法学界已成了主流观点。如《奥本海国际法》写道,“在人权和基本自由由于具有法律义务的性质而成为宪章的一个经常特色时,它们已经不是在本质上属于各国内部管理事项。”(1)马尔科姆肖在《国际法》中主张:不干涉内政原则在人权领域应被重新解释。这样,国家就不能援引此原则作为国际社会对国内人权事件的国际关注的障碍。美国著名宪法学家路易亨金在《权利的时代》一书中写道:“国际组织和个别国家对于侵犯人权的国家做出某些反应不是干涉”,“如果人权总是属于国内管辖权限而从来不是任何形式的外部关注的适当问题,那么,《联合国宪章》的条款,《世界人权宣言》,各种各样的国际人权盟约和公约,联合国和其它国际组织的无数活动,解决人权问题的方案及法令都将成为越权的行为了。”(2)人权高于国家主权,它不仅代表着世界的发展潮流,而且在不少情况下已变成了现实。之所以如此,首先是因为人权乃人类万古千秋为之奋斗的终极价值或最高价值。一部人类的文明史,就是通过人类的持续努力和奋斗,实现人权的保障、普及、提升和完善的历史。从古希腊罗马只有少数人享有公民权到今天绝大多数人享有多少不等的人权,从最早的公民权、政治权到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再到今天的环境权利,人类在为人权的斗争中确实取得了长足的进步。马克思主义所讲的共产主义要实现人类的全面自由和解放、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不就是人权的基本内容吗?法国大革命期间的《人权宣言》第二条规定,“一切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自然的、不可消灭的人权,这些权利是自由、财产权、安全和反抗压迫”。相对于人权来说,什么主权、国家、社会、政党、民主、法治,都仅仅具有手段和工具的价值,在价值层次上,它们不仅不高于人权,而是低于人权的,它们都是为保障和改善人权服务的。人权不是服务于主权,而是主权服务于人权。这是基本的常识和不容颠倒的道理。20世纪初,中国启蒙思想家严复在翻译介绍密尔的自由主义理论时,曾提出自由为体,民主为用的观点,即个人自由是本体,民主是保障自由的工具。今天我们可以说,人权为体,主权为用。其次,从主权本身的来源看,分两种情况,一是在民主法治国家,主权来自于人民的人权。人权是天赋的,与生俱来的。只要是人,生下来就有做人的基本权利和尊严,即便是少不更事的孩子,亦不例外。人权是随着人类的产生而产生的,它先于主权、国家和法律而存在。主权却是随着国家的出现才出现的,人们将自己天赋的权利让渡出一部分,组织国家,形成了国家主权。民主法治国家的主权就是这样形成的。主权的大小强弱在国内就取决于人民让渡出的权利的多少。在专制独裁国家,主权不是来自于人民权利的自愿让渡,而是来自于暴力强夺。谁的力量大,谁就能夺得主权。这样暴力抢夺来的主权不可能真正保障和改善人权,相反,它往往肆无忌惮地摧残、毁灭人权。表面上看,主权压倒了人权,主权高于人权。但在道义上,人权依然高于主权。如果否认了这一点,所有凶残暴虐的暴政都是合法的,对暴君和暴徒们的正义审判便缺乏道义和法律的根据。一切暴政之所以非法,正是因为暴君们践踏和毁灭了比他们掌握的主权更高、更有价值的人民的人权。自由主义和马克思主义都承认人民造反和革命的权利,这其实就是承认人民人权高于国家主权。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阐发了人民反抗暴政的权利。1789年法国大革命期间制订的《人权宣言》宣示的基本人权之一,就是人民反抗压迫的权利。毛泽东当年不也说过马克思主义的道理千头万绪,归结到一点,造反有理。人民造反革命的权利正是对专制暴政下主权的超越和否定。因此,即使在专制独裁国家,道义上,有时在事实上,人权也是高于主权的,再次,人权是评价主权价值与合法性的最终的、唯一的标准。也就是说,当主权有效地保障改善了人权,它才具有正面的积极的价值,才有合法性正当性可言。人民才应该服从它。反之,如果它践踏、毁灭人权,它便失去一切合法性和道义的权威,人民就有权、也有义务改变和推翻它。最后,人权是与人类相始终的、永恒的权利,只要有人,便有人权,社会越进步,人权越发达,其地位越崇高。国家主权不过是历史上的匆匆过客,不太久的将来就会结束它的历史使命和存在。国家主权与全球化趋势是正相矛盾、难以相容的。当今世界的全球化趋势会不断削弱、蚕食国家主权,最终将它送入坟墓。一句话,人权就是每个人的神圣权利和合法利益。或是人民的权利和利益。它是高于一切的,一切都是为它服务的,难道这不是普通的常识吗?主权掌握在人民手中,它也无权和人权并列。主权如掌握在君王或独裁政权之手,那么人民的权利应该高于独裁政权的主权,这也是天经地义的。东方独裁政权卖力地反对人权高于主权,而认定主权比人权重要的多,就是主张他们掌握的主权或政权比人民的权利重要得多,他们的特权利益比人民的利益要高得多。就是为了利用他们掌握的主权或政权来践踏人民的权利和尊严服务的。人权高于主权,首先是在价值层面,在应然和道义上如此。今天,它表现为不断从价值层面走向事实层面,从应然走向实然。这一从应然走向实然的过程也许很漫长和艰难,但它是不可抗拒和违逆的进步洪流。一般来看,民主法治国家尊重和承认人权高于主权,专制独裁国家则反其道而行之。因此,人权高于主权从应然走向实然的过程,也就是独裁政权垮台、国际社会走向民主法治化的过程,一旦独裁政权全部完蛋,世界变成了真正自由民主的世界,人权高于主权不仅是道义上的,而且会完全变为现实。正因为今天的世界仍是民主和独裁共存与斗争的世界,所以才在实际上既存在人权高于主权的现象,又存在主权高于并压倒人权的反常现象。二从道义上讲,主权应是保障促进人权的,可实际上又非如此,主权的存在及完整与否对于保障促进人权来说,既非必要条件,更非充分条件。当然,主权掌握在人民手中实行民主法治的国家,主权是保障和促进人权的,而在独裁专制国家,主权不掌握在人民手中,主权往往成为摧残人权的强权。两者之间基本上不存在正比关联。存在完整的至高的主权,却没有基本的人权可言,这种情况在独裁暴政国家比比皆是。纳粹德国、法西斯日本和意大利、塔利班统治下的阿富汗、红色高棉统治下的柬埔寨、毛泽东时代的中国.....无一例外。对于生活在这些国度的不幸的人民来说,要改善他们的人权,反而必须以暂时摧毁、至少损害他们的国家主权为前提、为代价。没有当年纳粹德国与法西斯日本的战败及被占领,便不可能有二战后德国日本人民的人权与自由。正是通过美、英、法民主法治国家的军事占领及非法西斯化,才使德日两国人民享有原先他们根本未曾享有的人权与自由。各个政党与独立的工会才有了自由存在和发展的机会。正是通过英国对印度的殖民统治,才使印度妇女的人权有了极大改善。她们不需要再为男人殉葬,她们的基本生存权才有了起码的保障。印度几百上来流行的溺杀女婴才被禁止。正是通过美国对阿富汗的入侵和摧毁塔利班政权,才解放了处于极度奴役与不自由状态的阿富汗人民,尤其是阿富汗妇女。她们不必再因穿高跟鞋被砍去双脚,她们才有了上学和工作的基本人权。她们才免于被塔利班政权贩卖到国外卖淫的悲惨命运。男人们不再被强迫留长胡须。人们又能够看上电影、电视,有了享受现代娱乐的权利。而这些,都是在塔利班政权下严厉禁止的。正是通过美国在1989年10月入侵巴拿马,推翻了诺列加独裁政权,恢复了巴拿马的民主,才使巴拿马人民享有了政治权利和自由。正是因为香港成了英国殖民地,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