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法学》课程教案一学习本课程的目的意义:原国家教委在1997年颁布的《全国高等学校体育教育专业课程方案》中明确规定了高师体育专业要开设体育法规课,是专业人才的培养目标,培养规格需要的专业基础知识的要求,是教学改革发展、社会进步的需要,学法、知法,才能懂法、守法。通过《体育法学》课程的学习,加强对学生的体育法律、法规教育,使学生对我国体育方面的法律、法规有一个全面认识,以便在各项工作中运用法律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二学习本课程的要求:1上课时认真听讲、做好笔记、积极回答老师的问题2严格遵守课堂纪律,不得迟到、旷课,有事请假3课后认真复习,巩固所学知识第一章体育法概述第一节体育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一体育法的概念体育是一种社会现象,是人类有目的、有意识的社会活动,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体育活动具有竞争性,因此它需要一定的规范来调整,在国家出现后,出于统治的的需要,就规定了人类在各种活动中的关系,即出现了法。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法体现了统治阶级的意志,其目的在于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法在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或一个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在我国,体育法是指为保障公民的体育权利,维护正常的体育秩序,发展体育事业,由一定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的,调整一定的体育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广义的体育法:指有立法权的各级国家机关制定的调整体育社会关系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它包括国家的体育法律及其他体育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等。狭义的体育法:仅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体育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二我国体育法的现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体育事业的基本法,该法共8章56条,内容包括:总则,社会体育,学校体育,竞技体育,体育社会团体,保障条件,法律责任,附则。它的颁布实施结束了我国体育无法可依的历史,填补了我国法制建设中的一个空白,标志着我国从此走向依法治体、依法行政的道路。(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1989年12月9日由国务院批准,1990年1月6日由国家体委发布实施,共设5章15条,属行政法规。内容包括:总则,分组和项目,测验及标准,奖励,附则。(三)《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年2月20日由国务院批准,1990年3月12日由国家教委、国家体委发布实施,共设9章31条,内容包括:总则,体育课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与竞赛,体育教师,场地、器材、设备和经费,组织机构和管理,奖励与处罚,附则。(四)《外国人来华登山管理办法》1991年7月31日由国务院批准,1991年8月29日由国家体委发布实施,是一部涉外体育法规,共设7章28条,内容包括:总则,来华登山手续,登山活动,登山附带科学考察和测绘,登山物质的入境和出境,罚则,附则。(五)《全民健身计划纲要》1995年6月20日由国务院发布的《全民健身计划纲要》,是一部关于全民健身活动的行政法规。该纲要共5个部分26个小节,内容包括:面临的形势,目标和任务,对象和重点,对策和措施,实施步骤。(六)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章在社会体育,竞技体育,体育教育,体育资金,体育经营等方面,还有大量的行政规章及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如《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关于严格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行为的规定》、《体育运动全国记录审批制度》、《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招生工作暂行规定》等等。(七)《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制定2002年发布,2006年修改。三、体育法的调整对象(一)法律调整的概念法律调整是从法的运作方面,描述法的实现以及法在生活中如何起作用的一个范畴,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被广泛使用的一个术语。特点:第一法律调整是与国家和法律同时产生的,它是统治阶级运用国家权利对社会关系所做的带有价值判断的规范性和组织性的中介。第二法律调整带有有目的、有组织、有保证、有结果的性质,有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法律调整不同于法律作用,它只是法律作用的表现区别:第一法律作用的对象要比法律调整的对象广泛的多。第二法律调整需要通过一整套法律手段,即通过法律调整手段的系统----法律调整机制来实现。(二)体育法的调整对象1.调整国家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在领导、管理体育活动中所产生的体育管理社会关系。是一种纵向的行政管理法律关系。2.调整体育活动主体在参与和开展体育活动中所产生的竞争与协作的社会关系。是一种横向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二节体育法的地位和作用一体育法的地位体育法的地位是指体育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所处的位置,即体育法是属于哪一个法律部门。1行政法?2独立的法律部门?3科教文法律部门?总的观点-----体育法应当列入行政法律部门二体育法的作用(一)体育法是公民体育权益的有力保障(二)体育法在保障和促进体育体制改革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三)体育法能保障和促进体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制体(四)体育法调整和规范各级体育法律关系主体的体育行为,违法必究第三节体育法的目的、方针和基本原则一、体育法的立法目的和依据(一)制定体育法的目的1增强人民体质2提高体育运动水平3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二)体育法的立法依据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国家的总章程。宪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效力,是我国发展各项事业的最高法律依据。宪法中关于体育的规定就是制定体育法的重要依据。其中第21条第2款规定-----,第46条第2款规定-----,第89条、第107条、第119条都有规定二、体育法确定的体育工作基本方针(一)国家发展体育事业(二)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提高全民族身体素质(三)全民健身是基础,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三、体育法的基本原则(一)体育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原则(二)保障和促进体育体制改革的原则(三)国家、社会和个人共同办体育的原则(四)对体育工作分级管理的原则(五)国家对青年、少年、儿童的体育活动给予特别保障的原则(六)国家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体育事业,培养少数民族体育人才的原则(七)依靠科技进步发展体育事业的原则(八)奖励原则(九)国家鼓励开展对外体育交往的原则第二章体育法的产生和发展第一节《体育法》制定的背景和过程一、《体育法》制定的时代背景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全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从而结束了我国体育事业无法可依的历史(一)体育社会化促使体育结构重新整合(二)市场经济推进法制建设(三)社会发展的战略地位日渐提高(四)重视体育立法是当前的国际性潮流二、《体育法》的制定过程党的11届3中全会,提出了从思想上拨乱反正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指导思想,新时期如何加强体育工作?1980年全国体育工作会议,当时的国家体委主任王猛第一次提出要制定我国第一部〈体育法〉,1983年国务院批转国家体委着手制定〈体育法〉,从1980年9月开始,前国家体委政策研究室组织力量,先后收集、翻译了很多国家的体育法,1988年6月前国家体委决定成立〈体育法〉起草领导小组和起草工作小组,1992年3月将〈体育法〉草案呈请国务院审议,1994年4月〈体育法〉正式国务院199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1995年6月2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将〈中华人共和国体育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1995年6月23日至30日,前国家体委主任伍绍祖在8届人大第14次会议上受国务院委托做了提请审议〈体育法〉草案说明的报告,1995年8月29日第8届人大第15次会议表决通过〈体育法〉,国家主席江泽民同日签署第55号主席令,公布该法于1995年10月1日起生效,至此,苦心酝酿8年,历经25次重大修改的〈体育法〉终于宣告完成。第二节中国体育法的发展一、近代中国体育法制(一)《钦定学堂章程》(二)《奏定学堂章程》(三)编练新军,办国事学堂(四)《通行各省推广师范生名额电》二、现代中国体育法制(一)北洋军阀时期的体育法制(二)国民党政府统治下的体育法制分四类:1体育基本法2体育行政机构组织法3学校体育法4社会体育法(四)革命根据地的体育法制1933年中央苏区发布〈各种赤色体育法规〉,1934年中央教育人民委员会制定了〈俱乐部纲要〉,1933年成立了赤色体育会,1937年成立边区体育运动委员会,1940年成立延安体育会,1942年成立延安新体育会和延安体育总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制建设(一)我国体育法制建设的历史进程、1开始起步(1949年——1956年)2逐步充实(1957年——1965年)3基本停滞(1966年——1978年)4快速发展(1979年——1995年)主要表现在以下4个方面(1)宏观体育法制建设不断加强(2)地方体育立法步伐明显加快(3)体育立法制度逐步健全(4)制定《体育法》工作取得突破性发展(二)我国体育法制建设的基本特征五个基本特征:1社会随动性2时代反映性3法制渐进性4立法滞后性5发展国际性(三)我国体育法制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体育法制意识薄弱2立法面较窄,立法层次不高。存在4多4少问题(1)计划经济时代的法规多,适应市场经济的法规少(2)国家体育行政部门本级管理的法规多,系统管理的法规少(3)自身管理多,社会管理少(4)部门规章多,国家立法少3体育法学研究十分薄弱,体育法制队伍尚末建立第三节外国体育法简介一、近代一些国家的体育法1770年匈牙利的体育法,1809年丹麦在中学开设体操课,1820年瑞典在中学开设体操,1842年德国开设体操,1848年法国开设体育,英国1870年对学校进行教育管理,等等。二、现代一些国家的体育法1961年〈日本体育运动振兴法〉,1967年〈罗马尼亚发展体育运动法〉,1975年〈法国发展体育运动法〉,1979年〈西班牙新体育法〉,1978年〈美国业余体育法〉第三章体育法律关系第一节体育法律关系概述一法律关系的概述法律关系是指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二体育法律关系的概念体育法律关系是指体育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体育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体育权利和体育义务的关系。三体育法律关系的分类(一)根据体育法律关系涉及的具体内容不同,可以把体育法律关系划分为体育管理法律关系和体育协作法律关系(二)根据体育法律规范对体育社会关系作用的基本方式不同,可以把体育法律关系划分为调整性体育法律关系和保护性体育法律关系(三)根据体育法律关系赖以形成的体育法律规范的种类不同,可以把体育法律关系划分为积极型体育法律关系和消极型体育法律关系第二节体育法律关系的结构一、体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构成二、体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一)体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含义(二)体育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三)我国体育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1国家2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3学校4体育社会团体5公民三、体育法律关系的客体(一)物(二)行为(三)精神财富四体育法律关系的内容(一)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及其相互关系(二)体育权利和体育义务1国家体育行政部门的职权和义务(1)对内的体育职权和义务(2)对外的体育职权和义务2体育行政管理人员的权利和义务(1)体育行政管理人员的权利(2)体育行政管理人员的义务3体育社会团体的权利和义务(1)体育社会团体的权利(2)体育社会团体的义务4公民参与体育活动的权利和义务(1)公民的体育权利(2)公民的体育义务。由于公民的身份和在体育活动中的角色不同,义务也不同:第一观众的体育权利和义务第二妇女的体育权利和义务第三《体育法》对于青少年、少数民族和老年人、残疾人的体育权利给予特别关心和保护5运动员、教练员和裁判员的权利和义务(1)运动员的权利和义务(2)教练员的权利和义务(3)裁判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三节体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一、体育法律事实的含义引起体育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现象就是体育法律事实,它是体育法律关系运动的必要条件。两个必要条件:1体育法律法规的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