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认定技术报告书申报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认定的资质等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申报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全国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委员会制填表须知1、申请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认定,必须按要求填报本技术报告,一式一份。2、填写本报告前,请认真阅读报告前的《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和《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按照其规定起草申请书和其他申请材料。3、报告中的部分栏目设有选择项,符合的请在□中划“√”,不符合的划“×”,其他情况请在备注栏中说明。4、经检查有重要缺项或不符合填报要求的报告,接受申请的机关有权不予受理。5、本报告书电子文本可从中国旅游网政策法规中《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页面下下载(网址:)内容目录1、旅游规划管理法规1-1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1-2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申请材料2-1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申请书2-2单位基本情况表2-3近两年承担旅游规划业绩2-4营业场所和设施情况表2-5规划设计人员资格审核备案表2-6其他相关文件3、审核意见3-1初审部门审核意见书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国旅游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加强旅游规划管理,提高旅游规划水平,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编制和实施旅游发展规划,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编制旅游开发建设规划应当服从旅游发展规划。旅游资源的开发和旅游项目建设,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的要求。第四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坚持可持续发展和市场导向的原则,注重对资源和环境的保护,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因地制宜、突出特点、合理利用,提高旅游业发展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第五条国家旅游局负责全国的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工作;地方各级旅游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工作。第二章旅游发展规划的范围第六条旅游发展规划是根据旅游业的历史、现状和市场要素的变化所制定的目标体系,以及为实现目标体系在特定的发展条件下对旅游发展的要素所做的安排。第七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确定旅游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作用,提出旅游业发展目标,拟定旅游业的发展规模、要素结构与空间布局,安排旅游业发展速度,指导和协调旅游业健康发展。第八章旅游发展规划一般为期限五年以上的中长期规划。第九条旅游发展规划按照范围划分为全国旅游发展规划、跨省级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和地方旅游发展规划。第十条不同层次和不同范围的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相互衔接,相互协调,并遵循下级服从上级、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第三章旅游发展规划的编制第十一条旅游发展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依据,与经济增长和相关产业的发展相适应。第十二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有关区域规划相协调,应当遵守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有关规定。第十三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化宗教场所、文物保护单位等专业规划相协调。第十四条国家旅游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国旅游发展规划、跨省级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和国家确定的重点旅游线路、旅游区的发展规划;地方旅游局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第十五条国家旅游局对编制旅游发展规划的单位进行资质认定,并对外公布。第十六条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对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市场前景、资源条件、环境因素进行深入调查,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从市场需求出发,注意生态环境和文化历史遗产的保护和延续,积极采用先进的规划方法与技术手段。第十七条旅游发展规划编制的内容、方法和程序,应当遵守国家关于旅游规划技术标准的要求。第十八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如下基本内容:(一)综合评价旅游业发展的资源条件与基础条件。(二)全面分析市场需求,科学测定市场规模,合理确定旅游业发展目标。(三)确定旅游业发展战略,明确旅游区域与旅游产品重点开发的时间序列与空间布局。(四)综合平衡旅游产业要素结构的功能组合,统筹安排资源开发与设施建设的关系。(五)确定环境保护的原则,提出科学保护利用人文景观、自然景观的措施。(六)根据旅游业的投入产出关系和市场开发力度,确定旅游业的发展规模和速度。(七)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和措施。第十九条旅游发展规划成果应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表和附件。规划说明和基础资料收入附件。第四章旅游发展规划的审批和实施第十九条旅游发展规划实行分级制定和审批。全国旅游发展规划,由国家旅游局制定。跨省级区域旅游发展规划,由国家旅游局组织有关地方旅游局编制,征求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意见后,由国家旅游局审批。地方旅游发展规划在征求上一级旅游局意见后,由当地旅游局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复实施。第二十一条国家确定的重点旅游城市的旅游发展规划,在征求国家旅游局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意见后,由当地人民政府批复实施。国家确定的重点旅游线路、旅游区发展规划由国家旅游局征求地方旅游局意见后批复实施。第二十二条旅游发展规划上报审批前应进行经济、社会、环境可行性论证,由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第二十三条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市场需求的变化对旅游规划进行调整,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但涉及旅游产业地位、发展方向、发展目标和产品格局的重大变更,须报原批复单位审批。第二十四条旅游发展规划经批复后,由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纳入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旅游发展规划所确定的旅游开发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二十五条旅游规划的培训教材、宣传材料等必须符合国家旅游局制定的旅游规划技术规范的要求。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提高旅游规划设计水平,规范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工作,根据国家旅游局《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从事旅游规划设计业务的独立法人,均可申请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从事旅游规划设计业务是指:编制各级旅游发展规划,包括全国旅游发展规划、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地方各级旅游发展规划;编制各类旅游专项规划,包括旅游景区规划、景观设计、活动策划、营销策划、资源开发方案等;提供与旅游规划设计相关的其他服务。第三条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第四条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的认定,遵循自愿申报、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第五条国家旅游局负责制定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管理办法,负责对全国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六条国家旅游局组织设立全国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委员会,负责全国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各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设立省级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委员会,并报全国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委员会备案。省级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委员会根据全国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委员会的委托,负责本辖区内的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第七条全国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委员会负责甲级和乙级资质的认定和复核;根据资质等级认定需要,对甲级和乙级资质单位的旅游规划设计成果进行评价。各省级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委员会负责本地区丙级资质单位的认定和复核;负责向全国旅游规划设计资质等级认定委员会推荐本地区符合条件的甲级和乙级资质单位,并协助全国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委员会对本地区甲级和乙级资质单位进行成果评价。第八条申请甲级、乙级资质的旅游规划设计单位,须向所在地省级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由该委员会初审通过后,向全国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委员会推荐申报。丙级资质旅游规划设计单位由省级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认定委员会直接认定,并报全国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委员会备案。第九条甲级资质旅游规划设计单位应满足下列要求:(一)获得乙级资质一年以上,且从事旅游规划设计三年以上;(二)规划设计机构为企业法人的,其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规划设计机构为非企业法人的,其开办资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三)具备旅游经济、市场营销、文化历史、资源与环境、城市规划、建筑设计等方面的专职规划设计人员,其中至少有五名从业经历不低于三年;(四)完成过省级以上(含省级)旅游发展规划,或至少完成过五个具有影响的其他旅游规划设计项目;(五)项目委托方对其成果和信誉普遍评价优秀。第十条乙级资质旅游规划设计单位应满足以下要求:(一)从事旅游规划设计一年以上;(二)规划设计机构为企业法人的,其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规划设计机构为非企业法人的,其开办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三)具备旅游经济、市场营销、文化历史、资源与环境、城市规划、建筑设计等方面的专职规划设计人员,其中至少有三名从业经历不低于三年;(四)至少完成过三个具有影响的旅游规划设计项目;(五)项目委托方对其成果和信誉普遍评价良好。第十一条丙级资质旅游规划设计单位应满足下列要求:(一)从事旅游规划设计一年以上;(二)规划设计机构为企业法人的,其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规划设计机构为非企业法人的,其开办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三)具备旅游经济、市场营销、文化历史、资源与环境、城市规划、建筑设计等方面的专职规划设计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从业经历不少于三年;(四)至少完成过一个具有影响的旅游规划设计项目;(五)项目委托方对其成果和信誉普遍评价好。第十二条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每两年复核一次。复核通过的,换发新的资质等级证书;复核未通过的,由具有相应权限的资质等级认定机构作出撤消或降低资质等级的决定。被撤消资质等级的旅游规划设计单位,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认定。第十三条取得资质等级的旅游规划设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具有相应权限的资质等级认定机构撤消其资质等级:(一)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法律责任的;(二)违反旅游行业管理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三)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四)旅游规划设计单位变更名称,未报原认定单位备案的。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规划设计资质等级单位,降低其资质等级:(一)违反旅游行业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二)项目委托方评价普遍较差的;(三)资质条件发生变化达不到原等级要求的。第十五条各级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由全国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委员会统一印制,由认定单位颁发。第十六条旅游规划设计资质等级单位变更名称,应报原认定单位备案,并换发新的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第十七条旅游规划设计资质单位的规划设计文本和图件,须注明资质等级和批准证书编号。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发布的《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认定暂行办法》同时废止。2-1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申请书_______________:兹有申请认定□甲级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乙级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丙级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我单位共有规划设计人员___名,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规划设计人员___名。我单位独立承担过的主要规划成果有:1、2、3、4、5、注册资金(开办资金)为_____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特此申请,请按规定进行资质认定。申请单位签章:年月日注:该表抬头填写旅游规划设计单位所在地省级旅游规划资质管理部门。2-2单位基本情况表单位名称联系电话单位地址邮政编码主管部门成立时间单位性质法人证书登记号开户银行及账号注册(开户)资金(万元)人员情况职工总数人,其中:规划设计人员总数人高级职称人,中级职称人,初级职称人单位行政和规划设计人员基本情况姓名年龄职务职称专业注:1、单位无主管部门,该项可以不填;2、单位性质指企业或事业;3、规划设计人员指本单位长期聘用专职人员,不包括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