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简述了我国法治从人民民主法制到社会主义法制,再到社会主义法治的发展历程,以及将依法治国确立为治国基本方略的重大意义,提出并论述了依法治国所应当包括的四项基本要求,从而与社会主义法制的“十六字方针”区别开来,对如何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出了若干独到的见解。[关键词]依法治国科学立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有效监督一、依法治国的确立及其重大意义(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确立法治作为治国的基本方略,是人类法律文化的结晶。实行法治、依法治国是人类文明、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1947年,黄炎培先生在中国革命取得胜利的凯歌声中发出感慨说:“我生六十余年,耳闻的不说,所眼看到的,真所谓‘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一人、一家、一地方、一单位乃至一国,都没有跳出这个周期率的支配力。一部历史,‘政怠宦成’的也有,‘人亡政息’的也有,‘求荣取辱’的也有,总之没有跳出这个周期率。中共诸君从过去到现在,我略略了解的,就是希望找出一条新路跳出这个周期率的支配。”当时毛泽东满怀信心地回答说,我们已经找到了跳出这个周期率的新路,这就是民主。他又说,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民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的确,跳出“人亡政息”这个周期率的新路是民主,是让人民起来负责。但怎样实行民主?怎样让人民起来负责呢?在人民还必须通过自己选出的代表、委派的官员管理国家事务的情况下,如果这些代表、官员不向人民负责,人民怎能负起责任呢?“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使中国人民深刻地认识了一个道理,即:治国必须依法,民主建设必须与法治建设相结合,民主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法治是民主的体现和保障。依法治国的提出和确立,在我国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历史发展过程。具体可分为以下四个阶段:1.法制初创阶段。1949年,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新中国建立之后的最初几年,党和国家十分重视法制建设。建国前夕就制定并实施了起到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建国之初在革命和建设任务极其复杂和繁重的情况下,毛泽东同志亲自主持制定了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并于1954年颁布实施。1950年第一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确立“新民主主义的法治观念和道德观念”。1953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政治法律工作的报告》提出,逐步实行比较完备的人民民主的法制。1956年党的八大政治决议更是强调,随着革命暴风雨时期的结束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到来,应着手系统地制定比较完备的法律,健全国家的法制。2.法制建设停滞并遭受严重破坏阶段。党的八大之后不久,形势急转直下,法治的观念被当做资产阶级右派言论加以批判,主张法治的进步人士被打成资产阶级右派分子,法律虚无主义思想开始盛行,法制建设停顿下来。到了“文化大革命”时期,民主和人权惨遭破坏,全国上下发生了大量的冤假错案,甚至连国家主席的生命都得不到保障,国家陷入无法无天的状态,法制荡然无存。3.法制建设恢复和稳步发展阶段。“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基于对中国为什么会发生“文化大革命”这一悲剧的原因分析,对如何避免这种悲剧重新发生的深刻思考,以邓小平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第二代领导集体响亮地提出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口号,并把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作为国家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确定下来。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此,我国的法制建设进入稳步发展阶段。4.建设法治国家阶段。1997年9月,在分析和反思建国以来法制建设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党的十五大庄严地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治国的基本方略。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修改宪法,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国家根本大法。至此,社会主义中国也要实行法治的问题,从理论和实践上获得最终的确立。社会主义与法治的结合,不仅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重大发展,也是对人类积累的有价值的法律文化的极大丰富。社会主义找到了依法治国,就找到了人类文明积累的治国的最佳方略;依法治国服务于社会主义,就走上了保障和促进社会进步的康庄大道。(二)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依法治国的确立,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同志就曾指出,科学技术是生产力。几年之后,他进一步提出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由此产生了我国的第一个战略——科教兴国战略。现在科教兴国战略在我国已是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大家都知道:只有发展教育和科学技术,提高中华民族的整体素质,我们的国家才有希望,才能真正变成世界强国。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1997年9月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由此确立了我国的第二个战略——依法治国战略。进入21世纪,世界各国综合国力的竞争日趋激烈,综合国力的竞争实际上是科学技术的竞争,而科学技术的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所以江泽民同志指出,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在此基础上胡锦涛总书记进一步提出人才强国战略。这个脉络是非常清晰的:邓小平同志提出科教兴国战略,江泽民同志提出依法治国战略,胡锦涛总书记提出人才强国战略。在这三大战略中,依法治国战略占有重要地位。“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既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目标之一,又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的重要保障。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还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主体需要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私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破产法乃至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等法律法规加以规范和约束;市场主体的活动和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需要合同法、产品质量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担保法、拍卖法、对外贸易法、环境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加以规范和保障。在国际经济交往中,还需要按国与国之间约定的规则和国际惯例办事。特别是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经济的发展更加需要国际规则与法律的约束和保障。正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因此,只有实行依法治国,才能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优势,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最大限度地调动亿万人民创造财富的积极性,推动生产力不断向前发展,从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第二,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本身就是人类社会进入文明时代的产物。法律在国家与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反映出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依法治国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伴随着工业文明的出现而出现的。经过几百年的发展,法治已经成为现代化国家的重要标志。法治既是国家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又是国家现代化的重要保障。社会主义法治体现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维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具有规范性、普遍性、平等性和稳定性的特点。因此,只有实行法治,反对人治;实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封建特权,保障和尊重人权,才能实现社会的真正文明与进步。第三,依法治国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社会安定,政治稳定,国家长治久安,这是全国人民的最高利益。没有社会稳定,就无法进行建设,也就没有发展。古今中外的历史经验表明,法令行则国治国兴,法令弛则国乱国衰。而保持社会安定和政治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最根本、最靠得住的办法是实行法治。只有厉行法治,才能保证权力授予有制、行使有规、监督有效,国家事务依法定程序办理,国家政令畅通、令行禁止,不安定因素及时化解,国内外敌对势力的渗透、颠覆、分裂活动被及时挫败。因此,依法治国,厉行法治,是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保障。第四,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要特征和重要保障。在党的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基础上,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适应了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由此可见,法治和民主共同构成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要特征。另一方面,只有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贯彻落实,才能使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得到有效实现,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成果得到肯定和保护,也才能保持良好的社会秩序,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因此又可以说,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第五,依法治国位居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首位,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内容。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在认真总结我国法制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确立了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对于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其中,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由此可见,依法治国不仅位居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之首,而且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内容,其重要地位不言而喻。二、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对于依法治国的概念和含义,很多人都做望文生义的或表面化的理解,即把依法治国的“国”作为一个地理概念,于是全国各地普遍提出了“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县”、“依法治乡”、“依法治村”的口号,似乎只要这么依法一治,依法治国的目标自然而然就实现了。我个人认为,对依法治国的“国”不应作为一个地理概念来理解,而应该从本质上来理解,即依法治国的“国”应当是指国家政权、国家机器(包括掌握国家政权、操纵国家机器的人)。按照这种理解,依法治国就应当是指依法治权、依法治官。为什么这么说呢?我们来看党的十五大报告对依法治国所下的定义。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据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群众,依法治国的客体是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也就是说,需要管理的是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而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主要是由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来进行管理的。我国设立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来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因此,依法治国的对象应该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依法治国在本质上是依法治权、依法治官的认识,我个人认为,依法治国具体应当包括四项基本内容,或者叫四项基本要求,即:科学立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有效监督。这四项内容主要是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要求。其中,科学立法是基础,依法行政是核心,公正司法是关键,有效监督是保障。下面分别加以阐述。(一)依法治国的基础:科学立法为什么要在立法前加上“科学”两个字呢?这和我们实行的发展观有十分密切的关系。建国五十多年来,在采用何种发展观的问题上,我们是经历了曲折的。20世纪60年代,我们国家提出要大炼钢铁,要用25年时间赶超英美,所以那时采用的是“浪漫发展观”,后来在“文化大革命”中采用的是“荒唐发展观”,当时提出的很多口号都是非常荒唐的,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