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卫处巡逻人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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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春节期间值班人员管理制度第一条值班人员的主要任务是维护矿区及周边的治安秩序,保证矿区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第二条巡逻人员的工作安排及业务保安队负责和管理,保卫处给予指导和监督。其人员应挑选政治素质好,身体素质强,为人正直,热爱治安工作,能秉公办事的人员组成。第三条巡逻人员必须服从命令听指挥,严格履行职责,严守岗位,不得迟到早退和撤离职守。、第四条巡逻人员要勤巡视,勤检查,主动出击,发现可疑情况及时处理或上报,发现犯罪分子要奋力擒拿。第五条巡逻人员必须遵守法、依法执勤,不得滥用职权违反与法规,并作好执勤记录。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门卫制度一、严格执行门卫制度,严格劳动纪律,戴好执勤标志,坚持原则,坚守岗位,文明执勤,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二、对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的进出,切实区分情况按门卫制度严格执行。三、对携带物品出门者或自行车有可疑的,要主动询问,坚持检查后方可放行。四、协助搞好治安管理,发现违法犯罪人员和可疑情况,要进行检查,并及时报告保卫处。五、保持门卫场所清洁卫生,做到经常打扫,不随地吐痰和乱丢垃圾。六、严格交接班制度,维护好公共财物,做到“上交下清”。发现情况或在岗未执行门卫制度而造成校园或宿舍区混乱、财产损失的,将追究责任并视情节和责任分别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直到开除。七、按时开关大门,及时清理路障。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安全检查工作暂行条例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学校的安全防范工作,切实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安全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关于安全检查工作暂行条例。第二条安全检查工作是保卫处在上级公安保卫部门和学院党政领导授权的情况下,对学校的要害部门,重点防火、防盗部位和院内行政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是贯彻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的一项重要工作。第三条日常安全检查工作除学校领导组织实施的外,均由保卫处派工作人员实施,任何人不得以安全检查之名义,进入非行政和业务辖区进行活动。第四条学校各单位,对于保卫部门实施的安全检查应给予支持、协助;对于保卫组织提出的不安全隐患、建议、改正意见应重视,并按要求给予解决。第五条学校各单位,对于保卫部门在实施安全检查时提出的隐患整改意见要签字。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向上级领导反映或请专家复检,但不得不签字或拒不执行。第六条进行安全检查的工作人员应熟悉了解被检查单位的情况,所提隐患尽量做到准确,解决办法尽量合理,每次检查都要记录。工作人员对被检单位的安全防范措施要严格保密。第七条安全检查人员有权利对学校各行政单位的“三落实”及防范措施等情况进行询问查阅工作记录,实地考查。各单位不得以保密、机房重地等理由拒绝安全检查工作。第八条对于违反此条例规定者,根据《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防火安全责任制奖罚办法》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对于因违反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条此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安全用电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用电安全管理,杜绝火灾事故发生,保卫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学校各项工作正常进行,特对我校用电安全作些规定。第二条不得在装有电表的单位和宿舍内装未经电表和保险装置的线路。第三条不得在电表上采取各种手段偷电和声音使用保险(如以大代小,以钢丝、铁丝线代替保险丝)。第四条不得使用未审核批准使用的公用电炉和私人使用电炉(包括电热杯、水煮器等)。第五条凡违反上述规定者,一经查出按下列各条从严处理:(一)第一次查获处以扣款100元、行政记过处分;第二次查获处以扣款500元、行政记大过处分;第二次查获处以扣款1000元、行政开除留用察看处分。(二)领导干部违反上述规定者,处级以上干部处以扣款200元,降一级工资、撤销职务。(三)动力部门职工违反上述规定者,按第一项规定罚款档次加处两倍罚款、降一级工资,行政处分按第一项执行。(四)学生违反上述规定者,第一次查获处以行政记过处分;第二次查获处以行政留校察看处分;(五)凡因违章用电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者,报请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六条阻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用电安全检查者,教职工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学生给予行政严重警告处分;殴打检查人员者,属教职工则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学生给予行政记过处分;造成轻微伤害者,除按相关法律处罚外,属教职工则给予开除留用察看直到开除处分,学生给予行政留校察看直至勒令退学处分。第七条凡揭发举报声音和查获声音用电者,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二十)。第八条经济处罚由管理检查部门和财务处执行,行政纪律处分由管理检查部门将违章事实报组织,人事和学生主管部门,按本规定执行处分。各单位和个人积极行动起来,对一切不符合电气安全规范的线路、播送插座、保险等进行一次自查自改,各单位领导家属委员会和能源中心要负责检查和督促。今后凡需新装和改装电源线路和用电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能源中心提出申请,由能源中心审批并按电器安全规范给予安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安装和改装。第九条此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消防器材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器材的管理,更好地发挥消防器材的作用,节约开支,认真做好经常性地维护和保养工作,使其时刻保持完好,随时保持战备状态,以备灭火急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及我院《防火安全条例》精神,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消防器材的使用。(一)防火器材是进行灭火战斗的重要武器严禁用于非消防方面,特殊情况要借用消防水带等灭火器材用于非灭火,必须经保卫处长或主管院长同意。(二)对于擅自将消防器材挪作他用的人员(含该单位主管领导),轻者批评教育,情节恶劣、造成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要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三)消防器材的使用年限。泡沫灭火机为4年,每年需换剂一次;二氧化碳灭火机和干粉灭火机为8年,每年需对其重量、气体、药剂进行一次检查;1211灭火机为10年,每年进行一次检查;水带为10年;水枪为10年。这此器材到了使用年限,由保卫处负责更换。第三条消防器材的管理。(一)建立校消防器材统一归口制度,由保卫处消防干事负责进行登记建帐,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清查。(二)建立二级单位消防器材管理制度,学校为各二级单位预算更换的消防器材及建设初期投入使用前配置的消防器材,由各二级部门落实专人负责进行登记建帐,加强日常检查管理,每半年要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发生盗窃、损坏,及时报告保卫处,及时查处和更换。(三)建立消防器材归口管理制度。各部门登记建卡片,由处室防火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每月进行一次清查。第四条消防器材的维护。(一)机动水泵、消防水栓、水带、水枪、通讯设备、防毒面具、灭火器材、灭火药剂、战斗服装等上述消防器材的管理、保养、维修工作,应列入本单位的物资管理工作中,建帐建卡,并有专人负责保管、维护。(二)配备到各单位的消防器材,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维护、保养。每年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重大节假日前夕,都要进行一次检查、维护。(三)室外消防栓的安装由建设组织部门负责,维修工作由保卫处负责,每半年进行了一次检查,保养。(四)室内消防栓、水带、水枪,由所在单位落实人员负责管理和维护。第五条奖惩办法。(一)配备到单位的消防器材,各单位要妥善保管,并保证在使用的正常期限内有效。(二)各二级单位对消防器材管理不善、责任不落实造成消防器材损坏、丢失,由单位和责任人负责,照价赔偿,并根据情节轻重、责任大小,对责任人处以经济处罚20元至100元。(三)配给各二级单位的消防器材,因交叉管理或不可预见的原因而造成消防器材被盗,由交叉管理的单位负担因被盗而重新配置消防器材经费的一半。凡是配给二级单位的消防器材被损坏、丢失,在年终综合治理考核时都应扣分。(四)凡发现有盗窃、损坏消防器材,能够及时报告或检举,经查证无误者给予20元至200元奖励。对消防器材保管爱护、维修成绩显著的,给予责任人20元至50元奖励。第五条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关于加强学生宿舍治安工作的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学生宿舍的治安管理,维护好宿舍内的治安秩序,认真做好防盗、防火、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四防”工作,确保宿舍安全,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治安保卫工作“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二级单位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和干部,要将本院系学生的治安保卫工作纳入议事日程,指定人员经常检查落实宿舍管理规定。第三条各二级单位要加强对学生治安保卫工作的组织领导,解决执勤中存在的具体困难,调动和发挥学生监察部的积极性。各院系学生监察部要将宿舍内的治安保卫工作,列为重要工作任务之一,主动协助门卫执勤共同维护好宿舍内的治安秩序。第四条宿舍大门严格执行夜间和早晨关开门制度,如遇特殊情况,应事先向值班人员说明,非经同意,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开门。第五条对学生宿舍保卫人员的规定。(一)学生宿舍的安全保卫工作由学生宿舍管理人员负责。(二)学生宿舍保卫人员要认真学习有关法规,熟悉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和各楼层、各寝室学生人数的基本情况。(三)严格执行会客制度,未经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宿舍。严格执行异性不得进入宿舍规定。(四)贵重物品进出宿舍,必须进行登记。(五)宿舍区域或宿舍内严禁摆摊设点和进行经商活动。(六)宿舍保卫人员应坚持每天上午、下午、晚上各巡查一次学生寝室,发现可疑情况,及时向保卫处报告。第六条对学生宿舍内学生的规定。(一)学生必须自觉遵守作息时间,按时就寝。熄灯后,宿舍内禁止吹拉弹唱、高声喧哗和发出有碍他人休息的声响。(二)学生不得在宿舍内酗酒闹事、打架斗殴、盗窃、赌博、传播淫秽书画。(三)非经学生处同意,不得私自留宿他人,来人来客应主动到学生宿舍工作人员处登记。(四)男生不准进入女生宿舍,女生也不得进入男生宿舍,如有必要,需经辅导员或班主任老师出具证明,方可入内。(五)严禁在寝室乱接电源线路,严禁使用电炉、电热器、水煮沸器等,以防发生火灾。(六)一旦发生火警,应立即呼救或组织工作扑救。一旦发生刑事案件或治安案件,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保卫处报告。(七)全体同学都要提高警惕,自己的贵重物品和现金要妥善保管,离开寝室要关好门窗。第七条保卫处在学生宿舍安全管理中的职责。(一)督促、检查宿舍的安全情况,听取宿舍工作人员和学生对治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二)掌握危及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情报信息消除不安定因素。(三)组织保安队员和学生治保委员加强对学生宿舍的巡逻,对可疑人员和事件及时调查处理。(四)处理发生在宿舍内的各类刑事、治安案件,处理突发事件。第八条凡住本舍人员,应自学遵守以上各项规定,积极协助和支持值班人员共同搞好宿舍治安保卫工作,对违反以上规定者,执勤人员和宿舍治保组织有权处理,情节严重、不听劝阻者,可扭送学校保卫工作处严肃处理。第九条本规定未尽事宜,各学生宿舍治保组织可制定本宿舍的管理规定。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关于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我院教学、科研、生产和医疗所用危险品的管理并确保安全,特制定本规定。第一章采购和押运第二条危险物品的采购必须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化学危险品凭证经营采购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由保卫处按规定手续领取采购证。第三条全校负责危险品管理工作的校领导为分管副院长(要登记在册并在公安机关备案,领导人变更时,需及时到保卫处办理变更手续)。第四条危险品设专人采购。采购人员要由单位提名,经保卫处审查,请院领导指示,报公安局批准。第五条需要购买危险品(剧毒品、爆炸品、易燃品、高压气瓶、有害放射性物品等)的单位,要作出年计划并提出申请报告,经使用单位主管技安的领导批准,由保卫处审核后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再经公安机关核准后,由器材及实验室管理负责购买。不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者不予办理。第六条认真做好危险品的验收工作。购回危险品后,采购人员要立即和保卫处以及使用单位(或库房)按单据说明的品种、规格、数量进行现场验收,无误后方可入库。第七条采购运输危险品,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保卫处审核,报公安机关批准并办理有关证件,持证专车按指定路线提运,由使用单位派人或由采购员(至少二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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