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一保密协议鉴于乙方在甲方任职,并将获得甲方支付的相应报酬,双方当事人就乙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甲方商业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订立下列条款共同遵守:本条款中的秘密信息包括:甲方信息:甲方信息包括任何专有信息,技术资料,商业秘密或专有技术,包括但不限于调查研究、模式、计划、汇编物、发明与创造、产品、公式、设计、模型、方法、技术、过程、程序、计算机程序及软件(无论是源代码或目标代码)、数据库、开发计划、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操作手册、技术文档、技术、硬件配置信息,产量,设备变更、服务、客户名单和客户(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在受聘期间走访或认识的甲方的其他成员的客户)、供应商名单、合作方、市场、定价、营销、财务、工资、法律事务以及向乙方透露的、乙方直接或间接从甲方获得的书面的或口头的、从图纸或对设备和部件的观测中获得的集团其他商业信息。秘密信息可以是一份完整的方案、文件或产品,也可以是某一方案、文件或产品中的部分数据或部分要素。双方进一步理解秘密信息不包括上述项目中已经公开的和乙方或有相关保密义务的其他人通过正当手段通常可以获得的信息。第三方信息:乙方知道甲方和其他成员已从或将从包括甲方的下属公司和关联公司在内的第三方获得秘密信息或专有信息,甲方和其他成员都有义务对这些信息保密,并只可用于某些特定目的。若非为完成依甲方和其他成员与第三方的协议约定的工作之必要时,乙方将严守秘密,不向任何个人、合伙或公司披露或使用任何该秘密信息和专有信息。第一条双方确认,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有关的知识产权属于甲方享有。甲方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地利用这些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乙方应当依甲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甲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上述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及其他商业秘密,有关的发明权、署名权(依照法律规定应由甲方署名的除外)等精神权利由作为发明人、创作人或开发者的乙方享有,甲方尊重乙方的精神权利并协助乙方行使这些权利。第二条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所完成的、与甲方业务相关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乙方主动由其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向甲方申明。经甲方核实,认为确属于非职务成果的,由乙方享有知识产权,甲方不得在未经乙方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利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亦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让。第三条乙方没有申明的,推定其属于职务成果,甲方可以使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向第三方转让。即使日后证明实际上是非职务成果的,乙方亦不得要求甲方承担任何经济责任。乙方申明后,甲方对成果的权属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第四条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第五条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乙方承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着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秘密的甲方其他职员)知悉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第六条双方同意,乙方离职之后仍对其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乙方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无限期保密,直至甲方宣布解密或者秘密信息实际上已经公开。第七条乙方承诺,在为甲方履行职务时,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第八条若乙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甲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时,乙方应承担甲方应诉而支付的一切费用;甲方因此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有权向乙方索要赔偿且上述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从乙方的工资报酬中扣除。第九条乙方在履行职务时,按照甲方的明确要求或者为了完成甲方明确交付的具体工作任务必然导致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的,若甲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不得由乙方承担或部分承担。第十条乙方的上级主管人员提出的要求或交付的工作任务,视为甲方提出的要求或交付的工作任务,除非甲方已事先公开明确该主管人员无此权限。第十一条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第十二条若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则视为乙方已同意将这些载体物的所有权转让给甲方。甲方应当在乙方返还这些载体时,给予乙方相当于载体本身价值的经济补偿。第十三条乙方应于离职时,或者于甲方提出请示时,返还全部属于甲方的财物,包括记载着甲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但当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且秘密信息可以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来时,可以由甲方将秘密信息复制到甲方享有所有权的其他载体上,并把原载体上的秘密信息消除。此种情况乙方无须将载体返还,甲方也无须给予乙方经济补偿。第十四条本条款提及的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服务器权限、服务器网络拓朴结构、后台访问权限口令、各种开发文档、测试文档、内部使用手册、文字资料(包括全部软件开发设计资料)、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和其它与甲方现存及新开发软件产品有关的数据和信息、甲方的客户档案和情报、合作单位档案及资料、公司技术类信息,如程序源代码、涉及公司机密的数据;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第十五条本条款提及的其他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源、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财务预决算报告,缴纳税款,营销报表和各种综合统计报表)、媒介渠道、公司运营成本、利润分析、员工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入及资料、协议,其他不该为普遍知悉的经营信息等。第十六条本条款中所称的任职期间,以乙方从甲方领取工资为标志,并以该项工资所代表的工作期间为任职期间。任职期间包括乙方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加班的时间,而无论加班场所是否在甲方的工作场所内。第十七条本条款中所称的离职,以任何一方明确表示解除或辞去聘用关系的时间为准。乙方拒绝领取工资且停止履行职务的行为,视为提出辞职。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发给乙方全部或部分工资的行为,视为将乙方解聘。第十八条因本条款而引起的纠纷,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起诉讼。双方同意,选择甲方住所地的、符合级别管辖规定的人民法院作为双方合同纠纷的第一审管辖法院。上述约定不影响甲方请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侵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理。第十九条乙方如违反《保密条款》任一条款,应当一次性向甲方支付数额为12个月月薪的违约金;无论违约金付与否,甲方均有权不经预告立即解除与乙方的聘用关系。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损失。违约金不能代替赔偿损失。第二十条本条款做为劳动合同附件,自劳动合同签字和盖章完成之日起生效。第二十一条本条款如与双方以前的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的修改必须采用双方同意的书面形式。第二十二条双方确认,在签署劳动合同前已仔细审阅过《保密条款》的内容,并完全了解《保密条款》各条款的法律含义。甲方(盖章)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日期: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