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峰集团有限公司保密及反不正当竞争协议甲方:上峰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俞建虎乙方:身份证号码:甲、乙双方因工作原因,经双方协商,签订本保密及反不正当竞争协议,本协议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具体如下:第一条、自本协议及甲、乙双方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须严格遵守并承诺:第二条、“商业及技术秘密”保密条款第1项甲方“商业与技术秘密”是指:第1款与甲方生产、技术、销售、财务、行政人事、对外投资、信息化管理等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各种信息;第2款与甲方建设工程及经营管理有关的图纸、文件、书面有文字记载的资料;第3款本项第1、2两款所涉内容的任何载体,包括书面文字记载、信息自动化管理、电脑及其他载体所视的内容及甲方认为需要保密的其他内容,均属甲方的商业及技术秘密。第2项乙方保证:第1款乙方遵守甲、乙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所约定乙方的义务;第2款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在公共场所、任何时间把本协议第一条第1项的内容向第三人披露或被第三人利用。第三条、“知识产权保护”条款第1项乙方在与甲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或制作的任何技术、管理成果、作品著作权及其它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第2项乙方承诺保护归甲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及甲方被授权使用的他人所有的知识产权。第四条、“同业竞争限制”条款甲、乙双方合同存续期间及解除(含事实解除)合同关系后,乙方不能发生以下行为,否则,甲方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追究乙方的责任:第1项乙方不得教唆或以其他方式说服甲方员工加入同业竞争的其它企业或单位;第2项乙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对甲方客户销售或提供与甲方相同或类似的产品与服务;第3项甲方认定产生同业竞争的其他行为;第五条:第1项乙方及亲属不得为第三人的利益而接受第三人的财物。本条款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为乙方人员及亲属购买商品、宴请、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上峰集团有限公司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或者以借款等方式,给付乙方人员及亲属的财物。本条款所称其他手段,是指包括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娱乐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第2项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手段、在任何时间、地点,侵占、挪用、损毁、窃取甲方的任何财、物。第六条、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条、项、款之一的,除退回图纸、设计成果有偿使用或出售所得收入外,并自愿向甲方支付甲乙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乙方已收到全部酬金的叁倍,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第七条、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年月日起生效。第八条、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如未能协商解决,由诸暨市人民法院管辖。甲方:上峰集团有限公司乙方: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