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录保密基础知识.............................................1保密法规知识30问........................................8电子政务保密管理有何要求?..............................15有关渉密计算机的知识....................................16政府上网保密管理规定知识................................19极度危险中的网络........................................19网络保密知识............................................201保密基础知识什么是秘密?所谓秘密是与公开相对而言的,就是个人或集团在一定的时间和范围内,为保护自身的安全和利益,需要加以隐蔽、保护、限制、不让外界客体知悉的事项的总称。构成秘密的基本要素有三点:一是隐蔽性;二是莫测性;三是时间性。一般地说,秘密都是暂时、相对的和有条件的,这是由秘密的性质所决定的。什么是国家秘密?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是指秘密事项如被不应知悉者所知,对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将造成各种损害后果。依照法定程序确定,是指国家赋予一定管理职权的单位,根据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对该事项履行确定密级的手续后,该事项才能作为国家秘密受国家有关法规的认可和保护,特殊情况下,需经有关保密工作部门审定后,确定为密或非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任何不经法定程序产生的秘密事项,都不是国家秘密。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是相对于公开而言的,即尚未公开且被人们加以保密的事项,就是对国家秘密在保密时间和接触范围上的控制,擅自公开或擅自扩大接触范围就是泄密。国家秘密的基本范围有哪些?《保密法》规定,国家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项:1.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7.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国家秘密诸要素的,属于国家秘密。什么是工作秘密?2工作秘密是在国家公务活动中产生的,不属于国家秘密而又不宜于对外公开的秘密事项。它有三个特征要素:1.工作秘密是各级国家机关产生的事项。2.工作秘密是涉及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和内部管理的事项。3.工作秘密是不属于国家秘密,又不宜公开的事项。什么是商业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它主要包括:商业工作规划、计划,重要商品的储备计划、库存数量、购销平衡数字,票据的防伪措施,财务会计报表;军用商品的库存量、供应量、调拨数量、流向;商品进出口意向、计划、报价方案,标底资料,外汇额度,疫病检验数据;特殊商品的生产配方、工艺技术诀窍、科技攻关项目和秘密获取的技术及其来源,通信保密保障等。什么是保密工作?保密工作就是从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出发,将国家秘密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和时间内,防止被非法泄露和利用,使其自身价值得到充分有效地实现所采取的一切必要的手段和措施,简言之,是指与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密切相关的保守国家秘密的一切活动。它包括保密立法,保密宣传教育,建立健全保密规章制度,研制、开发和应用先进的防窃密、泄密的技术设备,依法进行保密检查监督,追查处理泄密事件,以及开展保密工作的理论研究等活动。保密工作的方针是什么?《保密法》规定,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什么是积极防范?积极防范是正确处理保密工作的事先管理和事后管理二者关系的要求。它要求在保密工作中要把事先防范措施抓紧、抓严、抓落实,以减少窃密、泄密给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的损害。这里的事先与事后是指窃密、泄密事件发生之前和发生之后。在实际工作中,应当以事先为主,即防范工作做到前面。各机关、单位在日常工作中,积极防范应该做到:1.领导重视并把保密工作纳入议事日程,使其与业务工作同步进行;2.建立健全保密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经常督促检查,堵塞泄密漏洞33.坚持经常性的保密宣传教育;4.严格保密纪律,及时查处泄密事件;5.积极开发和利用先进的保密技术;6.及时总结经验,提高保密工作的整体水平。什么是突出重点?突出重点是指在全面贯彻落实《保密法》的基础上,在确定密级、部位和人员等保密工作中应当区别情况,确保最重要的国家秘密和掌握较多国家秘密的单位、人员不出问题。在具体工作中要做到,一是按国家秘密的密级划分,绝密是重点,应当采取比对机密、秘密级的国家秘密更为严格的保密措施;二是对国家秘密相对集中的地区、部门、部位应当强防范工作;三是对于接触国家秘密较多的领导和经营国家秘密事项的专职人员,应当有更严格的要求。保密义务1.即公民和法人按有关法律规定应负的保密责任。它是我国公民基本义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3条规定:“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保密法》第三条中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这个“义务”是依法必须履行的。因此,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公民权利并承担公民义务的人,都必须承担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定义务。2.是指在涉外活动中,凡合同、协议规定或双方口头约定对第三者保密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合作双方都应当承担保密责任。保密行政执法保密行政执法概念,可以有广义和狭义两种提法,广义的保密行政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宪法和保密法律的全部活动,它既包括了保密行政立法,也包括了对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适用;狭义的保密行政执法,仅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适用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从而直接强制地影响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对特定对象,并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行为)。保密行政执法就其所调整的法律关系而言,又存在着两种不尽相同的情况。一种称为“内部保密行政法律关系”,就是指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内部组成单位之间、行政机关与其公职人员之间发生的,为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调整的关系。另一种称为“外部保密行政法律关系”,4这是指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为保密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调整的关系。尽管这两种法律关系的客体都是国家秘密事项,但是它们的主体和内容是不相同的。因此,在保密行政执法中,调整内部保密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调整外部保密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是两类不同的法律规范,不可交叉适用。保密检查保密工作部门或其他机关、单位在其职权范围内,采取一定的方式和手段,对国家保密法规在被检查机关、单位或本机关、本单位是否得到贯彻执行而进行的检验查看活动。这种活动是保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保密检查可以是全面检查,也可以是专门针对某一方面、某一事件、某一单位或某一层次的检查。从时间上区分,可以是定期的检查,也可以是不定期的检查。从方法上区分,可以采取不同的形式,使之灵活多样又富有实效。从内容上区分,包括:保密工作方针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检查;保密法规制度的执行情况的检查;组织机构落实及建设情况的检查;配置保密设备和环境安全保密情况的检查;有无泄密事件发生及其查处情况的检查等。各机关、单位定期组织保密检查,是《保密法》第29条规定的一项法律义务。保密手段指为达到某种目的而在保密工作上采取的具体方法和措施。包括一般手段,如制定专项保密工作方案,派信使传送文件,固定专人保管秘密资料,采取物理保护措施,对有关物品或地域进行掩盖、隔离,确定参观的路线及范围等;也包括技术手段,如使用密码,配置保密专线电话,清除窃听装置,干扰电磁辐射信号,隐蔽信道等。窃密是指内部或外部人员有目的地采用各种手段和方法窃取国家秘密的活动。包括以合法身份进行情报活动、通过学术交流窃密、旅游参观窃密、暴力窃密、技术窃密、套取情报和收买策反我内部人员等手段,获取我国家秘密信息和情报。泄密损害后果某项国家秘密被非法泄露后会造成的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结果。《保密法实施办法》第4条规定的八个方面的损害后果是:危害国家政权的巩固和防御能力;影响国家在对外活动中的政治、经济利益;影响国家领导人、外国要5员的安全;妨害国家重要的安全保卫工作;使保护国家秘密的措施可靠性降低或者失效;削弱国家的经济、科技实力;使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失去保障。泄密犯罪主观要件指犯罪人对其所实施的泄密犯罪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主要表现为犯罪的故意或过失以及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等几种形式。其中,犯罪的故意和过失在刑法理论上又称为“罪过”,反映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犯罪故意有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所谓“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泄密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所谓“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泄密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犯罪过失也有两种,一种叫疏忽大意的过失,另一种叫过于自信的过失。所谓“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泄密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的心理状态。所谓“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泄密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泄密犯罪客观要件指泄露国家秘密罪在客观事实上的表现。包括:违反国家保密法规的行为,如在设备不完善的装置中保存绝密级的国家秘密;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如将一份国家秘密文件丢失,又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事实;情节严重的行为,如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在紧急状态下泄露国家秘密、在国外不遵守纪律泄露国家秘密、足以造成或已经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泄密等。保密工作仅仅是保密部门和保密干部的工作吗?《保密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全体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这就明确了保密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这个范围前面冠以一切,表明没有任何例外,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都是义务主体。那种认为保密仅仅是保密部门和保密干部的工作的认识的错误的。各机关、单位进行保密教育的内容有哪些?1.党和国家的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的学习,《保密法》及其配套法规的学习,其他相关法规中有关保密内容的学习;2.保密基本常识的学习;3.保密技术、技能的培训;4.泄密案例的教育;65.保密工作经验的介绍;6.实际工作中有关保密问题的控讨;7.开发、研制保密新技术、新产品的交流;8.上级领导交办的其它事宜。国家对公民保密有哪些规定?1.我国现行《宪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中的保密规定;2.《保密法》第三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3.《保密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国家秘密。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外出,不得违反保密规定。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4.《保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有线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必须采取保密措施。不准使用明码或者未经中央有关机关审查批准的密码传递国家秘密。不准通过普通邮政传递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他物品。保密范围越宽越好吗?这种认识不对。保密范围必须严格按照《保密法》规定的国家秘密的范围来确定,如果人为的扩大保密范围,势必会把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也按国家秘密来保守,这既造成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浪费,也妨碍信息的交流,给工作带来诸多不便。密级定得越高越好吗?这种说法不对。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来确定,如果人为的提高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不仅在管理上造成混乱,而且随着密级程度的提高,对接触范围的保密期限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