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耻辱刑”到“羞耻心”-耻感的发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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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耻辱刑”到“羞耻心”——漫谈在监狱矫正中唤起服刑人的羞耻之心关键词:羞耻心/耻辱刑/监狱矫正内容提要:古人对罪犯羞耻心的培养是从积极的教育和消极的教训两个维度并举的。本文从属于后一维度的耻辱刑入手,探讨它以“人皆有羞耻之心”为逻辑起点的教化功能;进而又从“劳动改造”和“罪犯人权保障”两方面切入,对当前监狱改造中存在的羞耻心缺失现象进行剖析,指出今天的监狱矫正同样需要立足于人们的社会心理、文化习俗、价值观念等来培育服刑人的羞耻之心,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改造功能。一、引语:追根究底“土政策”报载:为打击城中村卖淫嫖娼行为,广州冼村村委会和冼村街派出所联合推出一项“村规民约”:凡有卖淫嫖娼行为之男女,一经抓获,即张榜公布。此招一出,村内“站街女”跑了不少,该村治安也大为好转。(注:苏中杰:《广州冼村将卖淫嫖娼者上榜公示》,《京华时报》2002年8月1日,第A12版。)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颁行虽近20载,无奈卖淫嫖娼仍大有人在;村委会的一个“土政策”(注:我们无意于探讨冼村村委会和派出所的做法是否合法。)却如此有效,这到底是谁的尴尬?比较《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与“土政策”,一个是立足于通过外在的人身、财产措施进行规制,一个则是在前者基础上,落脚于社区舆论,让卖淫嫖娼者内心感到羞耻。人身财产强制可谓治身,2让过错主体内心感到羞耻是为治心。比较的结果,治身不如身心兼治。因为治身只是治标,身心兼治才是治标兼治本,如同治病一样,标本兼治才能药到病除。那么,何以治心呢?上述案例中“土政策”的治心之术就在于抓住并利用了人的羞耻心。如若回首中国几千年文明史,谈及身心兼治,谈及羞耻之心,则我们的古人是睿智的,对之他们早已认识并应用于现实的法律制度设计中。如果具体到刑罚体系,极为典型的当属耻辱刑。倘使立足现在,找寻实施身心兼治之处,找寻达成羞耻之心之境,具体到刑罚的落实之地,我们便会很自然地把视野投向监狱,因为那里是自由刑的执行机关,罪犯将在监狱里服刑。但是,我们真的能在此找到身心兼治后的羞耻之心吗?谈谈过去的耻辱刑,看看今天的监狱矫正,希望能从中得到点什么。二、说三道四“耻辱刑”对罪犯“羞耻之心”的培养,古人是从两个维度并举的——积极的教育和消极的教训。对于前者,是从正面提升个体的人格和尊严,这可从唐太宗释死囚的典故中略见一斑。《后唐书》记载:“十二年辛未,亲录囚徒,归死罪者二百九十人于家,令明年秋末就刑。其后应期毕至,诏悉原之。”(注:《二十五史·旧唐书·太宗纪》,上海古籍出版社、上海书店1986年版,第3490页。)于此,我们不得不佩服太宗深谙为政之道、育民之策。其实,羞耻心的培养,不见得非得一个刑字,相反的手段,有时候反而更能提升一个人的耻辱感。想那些死囚,本已是必死之人,却能够得到高高在上的一国之君的尊重与信任,他们的内心将会受到多么大的震撼——震醒了他们的羞耻心,撼通了他们的弃恶从善路。这也许就是所谓的“知耻而近乎勇”(注:梁海明译注:《大学·中庸》,山西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第129页。)吧。对于后一维度,耻辱刑是其代表作,它通过对罪犯3施加外在的耻辱表征来达到教训罪犯的目的。但即使是这一维度,也蕴含着教化的功能。如果能探讨出耻辱刑的教化功能,那前一维度的教化意义也就不言自明了。(一)耻辱刑为何物中国古代的耻辱刑是指通过对受刑人施加耻辱,使其名誉受损,精神遭到痛苦和折磨而达到教化、改造罪犯目的的刑罚。耻辱刑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的象刑。象刑是对违反氏族共同生活规则的人采取异其章服的做法,以示与其他氏族成员相区别,使其在氏族成员面前感到羞辱的习俗。严格意义上的耻辱刑主要有髡刑(剃去头发和鬓须)、耐刑(只剃鬓须)(注:髡刑、耐刑见曾宪义主编,郑定、赵晓耕副主编:《中国法制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8页;劓刑参见该书第29页。)、明刑(将犯罪人的姓名、罪状写在板上,挂在背上,公之于众,以示羞辱)、枷号(强制犯人在监狱外示众,使之羞辱和痛苦)。但从广义上讲,在中国古代的刑罚设计里,统治者在肉刑中也已注入了相当多耻辱刑的因素,两者如影随形。如墨刑(刻皮肤以墨实之)(注:明刑、枷号参见吴平:《我国古代的耻辱刑》,《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6年第2期,第45页,墨刑参见该文第46页。),作为一种肉刑仅仅损害受刑人皮肤,给人带来的肉体痛苦是暂时的,而其刑辱的印记却永远使其遭受内心耻辱之苦。又如劓刑(刀割鼻),受刑人脸上不见其鼻,用现在的话就是“脸都没地儿搁”。商鞅变法时,太子师父公子虔因反对变法而受劓刑,他羞于见人,十年杜门不出。可见其中的耻辱刑因素之大。在我们今天看来,耻辱刑这一制度设计似乎不免过于迂腐,但在当时却能反映出古人特定的刑罚逻辑。以髡刑为例。头发对今人来说其意义主要在于保护及美观,然而于古人远非如此简单。古人认为须发乃是人身精气之所在,认为“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注:《十三经注疏·孝经注疏》(下册),中华书局影印1980年版,第2545页。),因而除非出家当和尚,4头发是不能剪也不能剃的。所以古代男女皆蓄发戴簪,唐代著名诗人杜甫的“白头骚更短,浑欲不胜簪”(注:[唐]杜甫:《春望》,载《增订注释全唐诗》(第二册),文化艺术出版社2001年版,第177页。)就是例证。三国时曹操率军经过麦地,下军令凡踩踏麦地者,一律处死。不巧,曹操自己的马受惊误入麦地,依令当死,但因曹操是军帅不可杀,所以就拔剑割发置于地,来代替死刑,可知头发的意义的确非同一般。正是因为古人如此看重自己的头发,所以由于犯罪被剃去头发,对罪犯来说将是极大的耻辱,其效果有时甚至超过伤其性命。所谓“士可杀,不可辱”(注:《二十五史·新唐书·张源裴传》,上海古籍出版社、上海书店1986年版,第4586页。)。法随时易,而非泥古。今天我们重提耻辱刑,其意绝非是对古刑罚的简单模仿,而是在于寻找耻辱刑这一制度设计的合理内核。(二)耻辱刑的合理内核何在耻辱刑是一种刑罚设计,表面看来它是冷酷肃杀的,但实际上,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之下,它还具有一种意味深长的教化功能。第一,羞耻之心是耻辱刑具有教化功能的逻辑起点知耻,或者说人有羞耻之心,是人区别于动物的特征之一,是人性的内容,它由质与量两方面构成,是质与量的统一体。从质上看,知耻是生而固有的,是普遍的;从量上看,在一定限度内,它又是后天习得、不断变化的,是特殊的。(注:王海明:《人性概念辨难》,《人文杂志》2003年第5期,第4页。)这使得统治者试图通过作用于人的羞耻之心来进行制度设计以达到教化的目的成为可能。而耻辱刑正是以“人皆有羞耻之心”为逻辑起点的一个制度设计。第二,道德要求是耻辱刑具有教化功能的思想基础5中国法律传统以“天道”观念为哲学基础。道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深层结构,它对中国法律传统的影响是“大道无形”、隐而不显。(注:龙大轩:《道与中国法律传统》,《现代法学》2004年第2期,第55页。)“道”是由自然之道推及人事的学说,其目的在秩序,其方法在“无为”,用节欲自律的方法达到万物有序的目的,即所谓“天人合一”。“无为”并非是要“无所作为”,而是要求人将欲望与行为控制在适度的范围内,而“知耻”正是其内容之一。儒家思想是中国古代社会的主流思想,它极力提倡人应有“羞耻之心”。《诗经·録风·相鼠》记载:“相鼠有皮,人而无仪;人而无仪,不死何为?”(注:陈戍国:《诗经校注》,岳麓书社2004年版,第63页。)是说,连老鼠都有一张皮,人岂能没有尊严廉耻?管仲把“耻”字提高到关系国家生死存亡的高度,他说:“国有四维。……一曰礼,二曰义,三曰廉,四曰耻。”“四维不张,国乃灭亡。”(注:黎翔凤:《管子校注》(上),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11页。)孟子说:“无羞恶之心,非人也。”(注:《十三经注疏·孟子注疏》(下册),中华书局影印1980年版,第2691页。)顾炎武也讲“廉耻,立人之大节”。(注:[清]顾炎武:《日知录集释》(上),[清]《黄汝成集释》,栾保群、吕字力点校,花山文艺出版社1990年版,第602页。)这些说教贯穿于整个中国古代社会并被人们普遍接受,固化在古人头脑中,成为德的要求。由上,知耻既是“道”的内容,又是“德”的要求。道德教化古人要远离“不知羞耻”,敦促他们以“不知羞耻”为耻。古人又强调人要有德,否则就是小人,为世人所耻笑。而耻辱刑所施加于罪犯正是外在的耻辱表征,这对受刑人来说是一种极为难堪之事,是无德的表现,留给他们的将是不尽的羞愧与痛苦。所以人们会尽量远离犯罪。耻辱刑具有的教化功能昭然若揭。第三,仁恕恤刑是耻辱刑具有教化功能的刑罚理念6中国正统思想主张治理国家、统治民众应以发扬德政、宣传教化为主要的手段和根本目的,认为制定法律、实施刑罚也应反映、适应礼义教化的要求,使法律成为道德仁义、纲常名教的最好载体。所以主张实行仁政,也强调刑罚要仁恕,要恤刑。而耻辱刑正是借助于外部的力量使受刑之人“自省”,以达到教化的目的。同时,可单独适用的耻辱刑作为一类直接作用于罪犯思想的刑罚,有利于从心理上预防和控制犯罪,从而间接地减少生命刑和肉刑的适用。而且作为一类重刑的替代刑或候补刑,耻辱刑还起着减少重刑被使用的频率和机会,遏制古代社会刑罚重化,从而缓和阶级矛盾的作用。(注:李晓明、李可:《耻辱刑与刑罚宽和之历史进步作用》,《河北法学》2000年第6期,第61~63页。)第四,身份社会是耻辱刑具有教化功能的社会结构中国古代社会是以农业生产方式和血缘家庭家族为社会土壤的,这养成了它身份社会和伦理法律的特征。在这样的社会里,“名分”是受到极其推崇的。从天子到百姓,中间有无数的级差,表现在日常生活中,则饮食、衣饰、房舍、舆马、婚仪、丧葬、祭祀等皆有等差,其中每一项又有许多细微差别,如衣饰一项,颜色、质地、皮毛、冠履佩饰都因身份而异。即或是公服朝服,由于品级不同,冠式、冠饰、服色、花样、腰带、佩绶、朝笏等也各不相同。(注:梁治平:《身份社会与伦理法律》,—3—15。)而耻辱刑不仅辱没受刑人的人格,而且降低其社会地位。在这样的一个衣食住行、婚丧嫁娶,无处不体现出名分的差异社会里,名分的降低对受众来说,代价将会是何等的高昂。首先他不仅要受到自我羞耻之心的煎熬,还要承受来自他人的鄙视。而且,在讲究名分的中国古代社会里,名分地位决定着他的权利义务,同各种实际利益相结合。因此,耻辱刑在使受刑人遭受精神痛苦时,也遭受着物质损失。为了免遭身份的降低及其所附随的损失,古人会选择尽量远离犯罪。7第五,连带责任是耻辱刑具有教化功能的责任形态家族主义和集体性责任,是中国古代家国一体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古代中国法律的重要特征。在古人观念中,集体对其成员的犯罪负有不可分割的责任,而与罪犯最为直接的集体就是家族。中国老早就有“子不教,父之过”的经文。所以说,家中一人犯罪受辱,他的整个家族都会受到牵连,会因之而蒙羞。耻辱标记看似仅是施加于一人之身,实际是烙在整个家族心里。有位哲人曾经说过:存在即为合理。那么“耻辱刑”作为一种横亘中国数千年文明史的制度设计,必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当然,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基础的变迁,人们的价值评判也会随之而改变。在当时可谓合理的一些东西,在今天也许只能归于不合理。但是这并不等于说,那其中的合理内核也不能为我们所借鉴。我们关注的是“耻辱心”,即“羞耻之心”,是要针对人们的社会心理、文化习俗、价值观念达到教化世人的目的,而决非留恋耻辱刑的侮辱人格等消极因素。我们认为耻辱刑所蕴含的以羞耻之心为逻辑起点的教化功能正是它存在的合理内核。正面的“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注:《十三经注疏·论语注疏》(下册),中华书局影印1980年版,第2461页,“道”皇本、高丽本作“导”。)与反面的“耻辱刑”这两个维度交相作用,大大提升了古代罪犯“羞耻之心”的量,并进一步转化为自身生起的防恶止非之力,敦促他们不断知罪、悔罪、改过自新。于此,刑罚的功能得到了最大限度的发挥。三、瞻前顾后“羞耻心”拢回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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