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更好地开展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维护公司员工身体健康,保证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连续性和完整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23号)的要求,特制定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二、档案资料归档范围(一)健康档案内容:1.健康监护档案册。2.职业健康体检结果报告。3.职业健康监护评价报告。4.职业健康体检复查人员名单及复查结果报告。5.职业病观察和职业禁忌症处理意见书。6.从业人员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7.相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8.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9.职业病诊疗等有关资料。(二)职业病诊断档案,各单位应建立职业病诊断档案,并永久保存。档案内容应当包括:1.职业病诊断证明书。2.职业病诊断过程记录。3.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的诊断用所有资料。4.临床检查与实验室检验等结果报告单。5.现场调查笔录及分析评价报告。三、借阅(一)凡需查阅档案资料者,必须征得管理部门主管领导同意,并履行登记手续,对所查内容、利用目的作详细登记。(二)管理部门为所借、调资料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复印材料。(三)档案原始材料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需外借的,必须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四)借阅档案材料必须履行登记、签字手续。一般情况下,外借期限不超过一周。(五)对外借的档案资料,必须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不得在档案资料上标记、涂改或撕页、拆卷等。(六)归还时档案管理人员必须进行检查,保证档案完整无损。四、保管(一)档案保管切实做好“七防”,即防潮、防虫、防火、防盗、防尘、防鼠、防晒。(二)档案资料摆放要整齐,便于资料的管理和使用。(三)档案管理人员要熟悉业务,准确、及时地为使用者提供方便服务。(四)对所保管的档案资料,要经常查看,发现破损和字迹不清的,要及时进行修补、复制,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五)两级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责任部门,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实行备案登记制,并监督、检查、指导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