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以尊重自我选择方面探讨安乐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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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尊重自我选择方面探讨安乐死问题安乐死(Euthanasia)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地死亡。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安乐的无痛苦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中国的定义指患不治之症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人类社会进入生产力水平比较高的阶段后,对人类思想文化有巨大影响的宗教,都认为人的生命是天神赐予的,死亡也由天神来决定,只有君主有权代表天神主宰臣民的死生;病痛,包括临终前的痛苦,往往被看成天神的惩罚;于是视自杀与安乐死是篡夺了造物主主宰生死的权力。16世纪后人本主义的兴起,从天赋人权的基本思想出发,并不提倡安乐死。但是也有学者从社会的效益和理性的思考出发,考虑和提出安乐死的主张。但是,无论是反对安乐死还是支持安乐死,这两种观点的问题在于:前者,不是站在人道的角度上,而是站在“天赋人权”的“天道”问题上看待安乐死,认为是违背了造物主给我生命的权利,选择安乐死即是对“天道”的反叛;后者则是站在社会发展的角度上分析安乐死的利处,未免有将人的生命物化之嫌。在我看来,讨论安乐死是否成立,必须要坚持一个原则:尊重人的自我选择。不管站在多高的角度上,一旦脱离的人,很容易走向的是将生命轻易否定的极端——如安乐死的再次提出,并大肆宣传和广泛推行,发生在1930年代的纳粹德国。实际上,纳粹分子是在安乐死的借口下,实行种族灭绝政策;纳粹罪行的揭发使人们在讨论安乐死和优生学问题时不能不有所忌讳。那么,我们要讨论安乐死,首先要了解安乐死的具体内容。一.什么是安乐死。安乐死分为“积极安乐死”和“消极安乐死”两种。1.消极安乐死消极的(被动的)安乐死。即对抢救中的病人如垂危病人不给予或撤除治疗措施,任其死亡。许多医生认为,对于受到必死无疑的疾病折磨的病人,还是不要用人工的方法来延长其生命为佳,只要能使病人在死亡前比较舒适和安逸就行。自愿安乐死的人可在生前立下字据,授权医生,按其意愿在他们临终时不采用人工手段延长其生命。这种生前的意愿在法律上的效力,在世界各国与各地区并不一致。如美国1977年的“死亡权力法案”,要求医生尊重病人的愿望,已在许多州获得立法。这种安乐死在我国其实很常见,病人自愿选择放弃生命,签署了以后就可以办理出院。2.积极安乐死关于“安乐死”更多的争议在于,积极的(主动的)安乐死。这指采取促使病人死亡的措施,结束其生命,如当病人无法忍受疾病终末期的折磨时。争论更加剧烈,因为这种安乐死,从法律上看具有杀人的动机、行为、后果,形式上与谋杀的界线难以划清楚。据收集到的资料,世界各国,除个别国家对积极的安乐死持容忍的态度、免予追究法律责任外,一般都把它视为一种特殊的杀人罪,如美国、日本、瑞士、波兰、德国等。二、安乐死伦理争议的深层意蕴安乐死引发的伦理争议一方面向安乐死实践提出了挑战,另一方面也暴露出安乐死实践背后隐藏的关于人类自身道德困境的深层矛盾。这些矛盾既有类主体所共同面临的生与死的矛盾、医学伦理决策道德原则冲突、人性自身的矛盾以及社会公正问题,同时还包括具有特殊性的传统“孝道”的片面义务论价值取向。在一开始我提出了在研究这个问题时,要以“尊重人的自我选择”为原则,所以,关于安乐死伦理争议方面,我抛开社会公正、传统“孝道”等外部评判标准,就以下几点提出思考——.1、生与死的矛盾有研究者提出,“安乐死中关于生命神圣论与生命质量论的争论反映出人类主体所共同面临的生与死的矛盾。生与死的矛盾是人类获得自我意识与对象意识的直接结果。自我意识与对象意识的获得,意味着人类能够将自我与周遭世界区分开,进而意识到自我的存在及消亡。由此,人类的生与死产生分裂,人类也从大自然的秩序中分裂出来,因此“绝不能把他(指人)理解成动物自然秩序里的一种动物,因为他已经脱离了自然,并且由此提出他自己的意义问题(以及自然的意义问题)作为他的命运”。也就是说,人类可以通过追寻生命的意义超越死亡,从而解决了必然要面临的生死矛盾问题。古话有云,“未知死焉知生”,亦有一种说法“向死而生”。我们追寻生命的意义,是在不断地通过生死的比较中得到的。根据西班牙人雷蒙的真实事迹改编的电影《深海长眠》,从头至尾都在探讨死亡,给人的感觉却是爱、同情和温暖。影片一直在不动声色地发问:生命的意义究竟是什么?生命的尊严若不是通过个体生命尊重彼此独立、自由的意志,怎么可能实现?而面对安乐死,我们的问题在于——如何定义生死?自主选择的死亡就是否定了生存的意义了吗?纵观历史,每个人面对生死的态度不同,选择死亡的方式也不同。有人选择“舍生取义”,有人选择“含辱偷生”,有人选择向着痛苦的生活反击,有人选择平静死去……如中国传统式“舍生取义”,由于死者只能凭着他本人的“义”的信念而“舍生”,而不同的利益归属所要求的“义”是不同的,而且至关重要的是这种“舍生”通常都是形势所逼的“自愿”之举,并没有人真正喜欢死亡。每个人都不经相同,我们要用怎样的标准看待这样的选择?反对安乐死主义的最大理由是,安乐死否定了生存的意义,是消极的人选择的消极方式。但是,选择传统观念的“努力活着”就是正确方式了吗”?事实证明,站在尊重个人选择的立场上,我们无法定义每个人生命的意义和判断每个人的价值选择的正确与否,子非鱼,焉知鱼不觉得选择死亡没有意义?《野鹅敢死队》的结尾令不少观众流下了滚烫的热泪:上校为避免战友活生生地被敌人剁为肉酱,含泪将其射杀。在战争这样的非常时期,做出这种无奈的选择,人们尚可理解,倘若是和平时期呢?因疾病等原因必须依靠外界协助才能自杀(安乐死),在中外(尤其是信仰救赎的基督教的西方国家)都是一个非常敏感和极富争议的话题,人们夹在生不如死的至爱亲朋和宗教、文化、伦理、情感、法律的规条中无所适从。1993年2月,荷兰通过了一项关于“没有希望治愈的病人有权要求结束自己生命”的法案,成为世界上第一个通过安乐死立法的国家。1995年,澳大利亚北部地区也通过了类似的法案。2002年4月,比利时议会通过安乐死法,成为世界上第二个以法律形式准许实行安乐死的国家。在法案中很重要的一句话是,“病人有权要求结束自己生命”。这句话中“有权”是为个人选择做出了尊重和保障,“要求”则是以病人自身为主,而不是以医生的观点或者外部家人的选择。这点一定程度是有意识在规避扩大医生对生命的裁决权的。2、医学伦理决策中的道德原则冲突安乐死中关于救死扶伤与减轻痛苦之间的矛盾其实反映了现代医疗实践当中伦理决策的困境,即现代医疗体系中伦理决策原则相互之间的冲突性。科学技术的进步激化了医学伦理学基本原则中包含的一对固有矛盾。作为医学伦理学基础的的希波克拉底誓言,一方面要求医生解除病人的痛苦,另一方面又要求延长病人的生命。以前只要一个人无法进食,生命就难以维持,而呼吸、心跳停止,就算死亡;残疾人很难终其天年。由于一些治疗措施的进步,许多不治之症的结局可以变得相当拖沓。这样一来,病人临终前的痛苦也延长了,这种痛苦不可能在死亡到来前解除。不少疾病终末期的病人,由于不能忍受病痛的折磨,哀求医生结束他的生命,当他们的要求得不到满足时,他们有时就杀死自己。但由于不谙生理解剖,在结束自己的生命时,他们往往不得不忍受多余的痛苦。于是,有关安乐死的案例和讨论不断出现。在现代医疗体系中得到较多共识的是以下四个原则:尊重自主,即要求尊重自主人的决策能力的原则;不伤害,即要求避免引起对他人伤害的原则;行善,即要求阻止伤害、促进利益和权衡利益与风险、代价的原则;公正,即要求公平地分配利益、风险与代价的原则。此四项原则是医疗实践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其根本价值目标是一致的,即维护患者利益,但每一具体原则又有其各自的伦理依据和对象性要求,从而在具体医疗情境之中,它们之间往往会发生冲突、出现矛盾,即当我们从不同的伦理决策原则出发,会对同样一件事情得出不同结论。我们分别从尊重自主原则与不伤害原则出发,就会形成对待安乐死的两种不同态度。3、人性中的非自洽性人性中的非自洽性是指人性自身固有的矛盾性和人所处环境的复杂性、偶然性使得人性并不能满足任何理论上所设想的逻辑完满性。但在理性主义的背景下,出于理性的选择和行为才被视为是可理解的和可靠的,由此导致了对出于非理性因素的选择和行为的忽视、曲解和否定。在关于安乐死的第四点争论“真实意愿与情境选择之争”里集中表现了对处于具体情境中的人的伦理决策能力的怀疑与不信任。我们可以进一步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这一点。第一,安乐死的支持者认为安乐死之所以能够获得支持,是因为患有不治之症并遭受不可忍受痛苦的人是值得同情的,因此他们寻求安乐死的请求是可以被理解和接受的,即他们面对疾病和痛苦不得不作出求死的选择。而反对者给出的“活着总比死好”的理由也清楚地表明了他们将安乐死的最终结果理解为死亡这一事实。显然,在生与死相对立的前提下,支持者和反对者双方都无法提出无理由地放弃生命的有效根据。因此,放弃生命一定出于某种不可抗拒的原因,也就是“无奈之举”。第二,放弃生命的不可抗拒的原因在反对者看来,不治之症和不可忍受之痛苦与安乐死之间显然存在着一个人如何选择的问题以及选择是否可靠的问题。但是,这样的问题在于,不是选择者本人是无法评判的。一个人做出了死的觉悟,一个文明的社会应该给出自主的选项,且让人死得更为安宁。第三,前边已经确定,在安乐死的支持者看来,选择安乐死一定是出于不可抗拒之原因,也就是说别无选择或这种选择出于某种必然性,最为重要的是病患者本人令人同情的遭遇似乎使得他们的求死选择能够被道德承认。反对者似乎对此存有疑虑,认为人的选择应该是出于纯粹理性的才是可靠的,但病患者的选择很可能会因为服药与否、疼痛加剧与否、医生的诊断正确与否、医疗水平的提高与否甚至病人的情绪正常与否等因素而发生改变。很显然,反对者的意见使得支持者最为重要的理由“自愿”变得不那么可靠和真实,但同时反对者的意见也表明了这样一个事实,即人的选择不仅仅是理性与必然性的表现,恰恰相反其中充满了偶然性与非理性的影响,也就是说人性中潜在地存在着对社会理性规则的破坏性因素,这些人性中的非自洽性并不因为同情心与理性功能而自己消失,反而时刻影响着人类理性的正常运转。三、小结在维基百科中荷兰安乐死的条件如下:Thelawallowsmedicalreviewboardtosuspendprosecutionofdoctorswhoperformedeuthanasiawheneachofthefollowingconditionsisfulfilled:thepatient'ssufferingisunbearablewithnoprospectofimprovement(患者无法忍受目前的痛苦且无改善的可能)thepatient'srequestforeuthanasiamustbevoluntaryandpersistovertime(therequestcannotbegrantedwhenundertheinfluenceofothers,psychologicalillnessordrugs)(患者必须自愿且坚持要求安乐死,在其他生理疾病或药物的影响下将不被允许)thepatientmustbefullyawareofhis/hercondition,prospectsandoptions(患者必须完全了解他的状况、预期和选择)theremustbeconsultationwithatleastoneotherindependentdoctorwhoneedstoconfirmtheconditionsmentionedabove(必须咨询至少另外一位独立的医生,来确定以上情况)thedeathmustbecarriedoutinamedicallyappropriatefashionbythedoctororpatient,andthedoctormustbepresent(死亡必须在医学上合适的方式由医生或患者执行,且医生必须在场)(啊啊啊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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