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78392374816-Page1of28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問答手冊行政院金管會99.7.20金管保財字第09902505760號函准予備查行政院金管會100.4.18金管保財字第10002506480號函准予備查前言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以下簡稱本守則)制定之主要目的係在於提供保險業建立風險管理機制所需之實務參考,期能協助落實風險管理,以確保公司之資本適足與清償能力,並健全保險業務之經營。然因保險業各公司規模大小不一,業務種類各異,所面臨之主要風險亦有所不同,雖然風險管理之概念已逐漸受到重視,但若要實施全面性或整合性之風險管理,不論是在現行組織架構與人員專業訓練方面,或是在各項風險管理制度與風險衡量技術上,仍有許多尚待努力之空間。因此本守則內容即以「應」或「得(宜)」作為保險業在自發性執行風險管理各項業務之參酌標準。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8年12月31日金管保財字第09802512072號函所示,本守則有關「應」、「得」、「宜」之定義及未來施行之方式,說明如下:對於帶有「應」字之條文,係指保險業在現階段即應達成或在鼓勵市場自律期間可能逐步達成者,此部分必須於今(99)年底全面落實,且將自明(100)年起列為主管機關依法實地查核之項目。至於帶有「得」或「宜」字之條文,其雖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但實務上仍有些許程度上之差異,是保險業仍需努力之處。「宜」為建議公司執行之項目,需要循序漸進並在短期內將提升為「應」達成者。「得」字係指公司可視本身業務性質、規模及風險狀況,選擇是否採行該項措施者,將來也需要檢討並視情況提升為應執行項目。為能增進保險業現階段之實務運作效能,爰編製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問答手冊(以下簡稱Q&A),除對本守則之部分內容補充說明並提供建議採取步驟外,在實務適用上也輔以範例解釋,以作為保險業者目前在實際執行風險管理事務之參考。Q&A之編排係依照本守則各章標題,依序將部分條文可能產生之疑義以問答方式說明,之後將視實際需求增列或調整相關擬答內容,未來且將根據本守則修正後內容予以更新。1578392374816-Page2of28一、總則Q1.1:風險係指對實現保險業營運目標具有負面影響之不確定因素,何謂「不確定因素」(1.2)?A:所謂「不確定因素」係指會影響保險業能否達成營運目標的因素,且該因素具有「不確定性(uncertainty)」。而所謂「不確定性」則可能為該因素(或所涉及的事件)是否發生(機率)、該因素(或所涉及的事件)發生所造成衝擊程度的大小(幅度),或該因素(或所涉及的事件)發生的時間點等。Q1.2:保險業為執行風險管理政策所建立之作業流程及管理辦法,應予以文件化,何謂文件化?目的為何(1.8及4.5.5)?A:所謂文件化係指以書面或電子檔案格式保存於公司各單位進行風險控管作業有關之資料。文件化的目的在於:1.協助高階主管人員進行有關風險管理的覆核及決策。2.向各利益關係人(stakeholder)說明風險管理機制的適當運作。3.協助風險監督程序的進行。4.留下已執行風險管理流程之佐證文件,並提供稽核軌跡。5.建立組織內有關風險管理的知識及資料庫。6.協助組織內進行風險資訊的溝通。二、風險治理Q2.1:風險管理相關專業訓練的認定標準及外商公司適用的作法為何(2.2.3_1)?A:對於風險管理相關專業訓練的認定標準可以為:1.外部開辦的風險管理相關課程或研討會,留存報名文件或收據影本等相關文件以茲證明;2.公司內部自行舉辦的風險管理相關訓練,留存簽到紀錄或相關資訊以茲證明。且皆可以為本人直接、或藉由視訊、網路等方式參加。前項標準同時適用外商及本國公司。Q2.2:本守則2.2.3_3風險管理最高主管所指為何?A:風險管理最高主管係依公司有無風控長(ChiefRiskOfficer,CRO)之職級而定,若有則為CRO,若無則為風險管理單位主管之直屬主管。1578392374816-Page3of28Q2.3:根據本守則2.3風險胃納及限額的相關規範,保險業在實務上如何訂定風險胃納與風險限額?A:以下訂定方法僅供參考,實際做法仍需視各公司狀況而訂。保險業在考量風險胃納時,得予以量化,惟亦得不予量化而將其分成高、中或低等類。此舉在反映保險業追求成長與報酬之目標,並試圖與風險取得平衡。風險胃納可以質化方式或其他綜合性指標表達,例如公司的股價影響、公司形象、信用評等結果等。若以量化方式表達(QuantitativeStatements),則例如盈餘波動的程度、最大可能的損失、RBC(或RBCratio)的目標、所需要的經濟資本等。以壽險業為例,所使用的方法可以為(產險業亦可參酌本方法的精神):方法一:以RBC(或RBCratio)的目標值來定義所謂的風險胃納,亦即保險公司得以RBC所計算的風險資本總額(未乘以K值)不超過自有資本總額的特定比例為其風險胃納(此舉相當於定義RBCratio不低於某特定百分比為其風險胃納)。此法採目前RBC架構及其方法論,參考下圖一:資產及業務組合自有資本總額(未乘以K值的)風險資本總額(RC)C0:關係人資產風險C1s:非關係人股票風險C1o:非關係人其他風險C2:保險風險C3:利率風險C4:其他風險(未乘以K值的)風險資本總額上限(RClmt)C0lmt:關係人資產風險限額C1slmt:非關係人股票風險限額C1olmt:非關係人其他風險限額C2lmt:保險風險限額C3lmt:利率風險限額C4lmt:其他風險限額222123140lmtslmtlmtolmtlmtlmtlmtCCCCCCRC營業目標≤RBCERM因應反應不超過自有資本總額222123140CCCCCCRCso監控1578392374816-Page4of28亦即使用現行RBC風險分類、風險資本的計算及整體風險資本彙總公式。而實際執行步驟則如下圖二:步驟1.給定自有資本和營業目標(上圖之(1))。步驟2.初步選定風險胃納,亦即風險資本總額的上限,但不超過自有資本(上圖之(2))。步驟3.依風險彙總公式,試驗性地(TrialandError)取得一組風險限額的解(上圖之(3))。步驟4.以步驟3風險限額的解為限制條件,進行資產及業務配置計畫(上圖之(4))。若不存在適當配置計畫,則返回步驟3尋找另一組可能的風險限額解答。步驟5.檢視該資產及業務組合配置計畫是否符合監理資本要求(上圖之(5)),若否,則返回步驟4。步驟6.檢視該資產及業務組合配置計畫是否達成營業目標(上圖之(1))。若否,則返回步驟4。步驟7.若前述步驟1到6,執行多次仍無法求得適當的資產及業務配置計畫,則返回步驟2重新選定風險胃納。若重設風險胃納多次仍得不到適合的配置計畫,則返回步驟1重新檢討營業目標的設定及考慮是否增加自有資本。(1)自有資本營業目標(5)監理資本要求(2)RClmt(風險胃納)(4)資產及業務組合(3)Ci,lmt(風險限額)1578392374816-Page5of28方法二:部分內部模型法(PartialInternalModel),亦即維持目前RBC風險分類的方式,但對部分主要風險、或某些主要風險項下的特定風險,改以公司的內部模型計算所需的風險資本,此可能係根據公司本身風險概廓(RiskProfile)的屬性調整原RBC的風險係數,或甚至改採完全不同的方法論計算風險資本額。此外,也可能依公司對各主要風險間相關性的研究,或採更保守的相關性假設,調整公司整體風險資本彙總的計算公式。因此,若保險公司採部分內部模型法,將稍微破壞前述圖一與RBC的對應關係,但執行步驟的圖二仍然適用。方法三:內部模型法(InternalModel),亦即保險公司視其本身風險概廓(RiskProfile)的性質、規模及複雜程度,改採自己的風險分類、計算個別風險的資本要求、及公司整體風險資本(亦即經濟資本)的彙總方式。如此,前述圖一與RBC的對應關係則不復存在;但執行步驟的圖二仍適用,並且必須強調圖二的步驟5,保險公司仍必須符合監理資本要求(即RBC),除非將來主管機關訂定相關法規得認可保險公司內部模型所計算的監理資本要求(經濟資本)。Q2.4:在訂定量化之風險胃納時,風險胃納應與財務指標相連結,可否舉例說明(2.3.2_3)?A:風險胃納之定義為保險業在追求其價值時,願意接受之風險程度。表達風險程度之大小必須先選定風險測度,亦即測量風險之工具,而風險胃納係為此風險測度之上限。例如以監理資本(現行為風險資本及最低資本額)或經濟資本作為風險測度,並依此訂定一個上限,再將該上限與自有資本或盈餘做比較。Q2.5:本守則2.3.3_1各主要風險所指為何?A:保險業因各公司間之商品策略及投資策略不同,所承受之風險也不盡相同,因此主要風險種類之決定,可由各公司依其經營特性考量訂之。Q2.6:保險業如何建立以長期績效為評量獎酬及實施風險調整後之獎酬機制(2.4.2)?A:獎酬機制應可由「獎酬的計算」及「獎酬的給付」兩個階段組成,而選擇在哪個階段引入何種方式的風險考量則視保險公司組織規模、複雜程度及其風險評估技術的成熟度而定。若於「獎酬的計算」階段中考慮風險因素,則可參考以下範例:例1獎酬計算所根據的績效可採過去數年的表現,以減少當年度不適當操作的短期誘因,例如:考量過去數年的費用率、ROE、損失率、保單繼續率或隱含價值等。1578392374816-Page6of28例2獎酬的計算使用風險調整後之績效指標,比如RAPM(Risk-adjustedPerformanceMeasure):RCprofitRAPM其中分子為損益金額,分母為風險資本(或稱經濟資本),係以考量風險因素調整後的資本為基礎的績效衡量指標。或RAROC(Risk-adjustedReturnonCapital):RCcostcapitalprofitRAROC.其中分子部分進一步考量不同市場的資金成本,以顯示其真實的經營績效。另外,若選擇於「獎酬的給付」階段考量風險因素,則可參考以下範例:例3保險公司可依當年度實際投資績效,分散於往後數年給付;如某交易員依照當年度之投資績效應獲得10萬元的績效獎金,但為使其績效與該商品風險連結,故可將其分散於往後數年給付,給付方式可將10萬元績效獎金分成第一年給付5萬元,第二年如果超過所設定之績效,再將剩餘之5萬元給付於該交易員,但若沒有達到設定之績效或者造成損失,則不給付剩餘5萬元之績效獎金。例4保險公司可依債券剩餘到期之年期給付;如某交易員購買將於10年後到期之公司債券,其績效應依每年之債息分10年給付,其中如發生公司倒閉時,績效獎金將可暫停給付,因此不會發生10年期高票息之債券因為交易員不謹慎投資而發生信用事件,使交易員坐擁高績效獎金而保險公司卻承擔信用虧損之情事。例5保險公司可考量過去數年的費用率、損失率或保單繼續率等經驗,視情況調整獎酬給付制度,採遞延或其他方式支付。例6保險公司可採股權相關方式給付獎酬。Q2.7:本守則2.5資本適足性分析中提到「保險業風險管理單位應了解保險業營運策略及其對資本適足率之影響」,如何執行此項作業?A:風險管理單位可參與相關會議或與相關單位共同討論公司營運策略對風險資本適足率可能造成之影響,例如公司在每季或每半年開會討論有關資本適足率(RBC)的議題時,風險管理單位可參與會議討論,作成會議紀錄,即可供風險管理單位作為了解公司在相關營運策略上對資本適足率可能造成影響之參考。1578392374816-Page7of28三、風險管理組織架構與職責Q3.1:如何決定最適之風險管理組織架構(3.1)?A:保險業風險管理組織架構之設計並無最佳或一體適用之型態,必須依據個別公司規模、業務複雜度、企業文化與所承擔之風險屬性而定,重要的是執行風險管理之單位或個人應保持獨立性。風險管理推行成功的要件之一就是由董事會及高階主管人員指導並監督風險管理架構的建立和執行,由於風險管理政策的最終責任歸屬於董事會,因此,保險業若能設置隸屬於董事會之風險管理相關組織,由董事會成員及(或)高階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