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呼格吉勒图案看中国人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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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呼格吉勒图案看中国人权保障简要叙述一下,18年前,呼格吉勒图因报案被警方错误当作凶手,61天后被判处死刑,其父母奔走为还儿子一个清白。2006年赵志红落网,然而,内蒙古高院并没有启动再审程序。在众多关注呼格吉勒图案的人士的帮助下,真相终于到来了你,正义最终战胜了邪恶。在2014年12月15日,呼格吉勒图案件再次开审,最终判处呼格吉勒图无罪,内蒙古自治区高等法院副院长亲自为这对老人送判决书,随后政府启动了相关赔偿程序。看到这件事情终于尘埃落定,我的内心百感交集。首先,这种悲剧的发生是令人感到悲哀的,是值得我们反思的,它也揭露了我国人权保障的一些东西。仅仅61天就判处人死刑,这是不可思议的。很显然这忽视了程序正义,尽管那是一个特殊时期,但“严打”不能成为法治忽略程序的借口,这暴露了中国法治的落后。很显然,内蒙古法院受到了政治的影响,政府与法院相勾结,这不符合司法独立的原则。这是极其危险的,严重威胁到了我们的人权。法律使是每个人自由的保障,法治国家是每个人自由全面发展的基础。当法院放弃司法独立,又怎么能保障公平公正,每个人的人权又何谈安全?再则,整个案件使用刑讯逼供,严重践踏了人权。从中不难看出某些官员为了自身利益滥用权力屈打成招以获取业绩的提高,这是典型的“人治”思维在作祟,人治思维践踏人权,忽略了法治思维,人权必然受到践踏。还有,当案件可疑时,没有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也践踏人权。整个案件取证是不足的,缺乏可信证据,仅凭口供是无法证明罪行的,更何况又是通过刑讯得到的口供。血型证据更是荒诞。明明能用DNA证据,为何没有这份证据?既然证据是不足的,就应该坚持“疑罪从无”原则,即使历史条件不允许那么进步,那妥协一下,“疑罪从轻”也是可以的啊,比如“无期徒刑”之类的,毕竟生命是最可贵的,是不可逆的。错误,虽然能更正,但生命是回不来了,不是很可悲么?我不禁又联系到了最近的一个热点事件。2014年12月13日太原龙城派出所打死讨薪女民工事件,事件发生后,太原检察院对涉案民警提出“滥用职权罪”,企图减轻他们的罪刑。而按法律上讲,该案明明属于“故意伤害罪”,却非要说成“滥用职权罪”,这是赤裸裸的包庇!“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涉事女民工没有妨碍公务,这哪里符合“滥用职权罪”了?呼格吉勒图案难以再审的原因,就是因为官官相护,相互包庇。现在,这种事情又上演了,这不正是法律践踏人权么?当法律只为上位者说话时,当法律成为既得利益者维护现有利益秩序时,普通民众的人权已经失去了保障。然而,进步也是有的。2014年十四届四中全会确定了中国坚持依宪治国。我想我们离法治社会、法治国家越来越近。中国的人权保障在进步,我期望看到一个更加保障人权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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