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际法视角浅析中国东海划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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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从国际法视角浅析中日东海划界争端内容摘要:面对日益升级的中日东海划界争端,本文试对争端的起由、划界过程中涉及的钓鱼岛问题、日方提出的中间线原则、我国所主张的公平原则和自然延伸原则以及解决争端的方案选择等方面运用国际法理论做出简要的分析。关键词:东海划界;钓鱼岛;中间线;公平原则;自然延伸;共同开发ABriefAnalysisofthe?InternationalLaw?between?Sino-NipponEastChinaSeaDemarcationDisputeAbstract:FacingtotheescalatingSino-NipponEastChinaSeademarcationdisputes,this?thesisis?tryingtoanalysisthoseinternationalproblems,?whichinvolvingtheprocessofdemarcationoftheDiaoyuIslandsissue,theJapanesesideproposedtheprincipleofthemiddleline,ourstandstheprincipleoffairnessandnaturalextensionoftheprinciplesandthesettlementofdisputesoptionsintheapplicationofinternationallaw.Thisthesisis?makingabrieftheoreticalanalysis.Keywords:EastChinaSeademarcation;DiaoyuIslands;MiddleLine;EquityPrinciples;Naturalextension;Jointdevelopment2006年3月6至7日,在北京举行的第四轮中日东海问题局长级会议又一次无果而终,包括此前相关的系列谈判,其实都是中日双方为调和紧张的两国关系所做的尝试性努力;那么,中日东海划界争端缘何而来?为什么接连谈判均告失败?究竟又有哪些可行性方案可供选择?笔者试从国际法视角对以上问题做一点浅析,并提出些许建议。一、中日东海划界争端及其实质东海是中国大陆东岸与日本海之间的一个半封闭海,西接中国,东面邻接日本的九洲和琉球列岛,北面濒临韩国的济洲岛和黄海,南以台湾海峡与南海相通。1968年,经“联合国勘探亚洲海底矿产资源协调委员会”赞助,由美国地质学家埃默里为首的中、美、日、韩4国的12位专家,在对东海和黄海进行了为期6周的地球物理和地址构造勘测后提出的技术报告[1]中指出“中国与日本之间的大陆架可望成为世界上油气储藏量最丰富的地区之一。”[2]在经济增长高度依赖能源消耗的今天,报告所给出的结论虽未得到完全证实,却早已让自身资源严重匮乏的岛国日本对这一地区可能蕴藏的巨大财富垂涎三尺。而1994年11月16日正式生效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相关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问题的复杂性,比如《公约》规定了沿海国拥有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但由于东海海域不足400海里,所以中日双方所主张的专属经济区就必然会出现部分重叠;同时,面对我国一直坚持的东海大陆架作为我国领土的自然延伸,向东一直到达冲绳海槽,不受200海里之限,中日之间不共有大陆架的主张,日本政府又企图通过对东海东部钓鱼群岛的占领,跨过数千尺深的冲绳海槽而登上我国东海大陆架,实现对以该岛屿为依托,半径为200海里的庞大海域以及周围海域内的海底石油、矿产、海洋渔业等海洋资源和领海、领空的交通运输权以及未来潜在资源的占有。因而,日本政府才在战后首次正式提出了对钓鱼岛群岛的主权要求[3];并于1974年,在未经中国同意的情况下,与韩国签署了《日韩东海大陆架共同开发协定》,遭到我国政府的强烈抗议[4]。而此后两国之间出现的数次“争钓”风波、04年中国开发“春晓”油田至今双方发生的多次日趋对立的交锋,以及今年3月7日刚在北京结束的中日局长级谈判,均起因于两国在东海划界问题上的严重分歧。二、中日双方所依论据之国际法理浅析毫无疑问,作为在亚洲,乃至世界上占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的国家,中日双方都力图向世人证明自己的证据确凿、言之有理,都期望得到国际社会对自己拥有钓鱼群岛和东海划界主动权要求的认可和支持;在此,笔者试运用国际法法理对双方所提及的各点论据做一一浅析。(一)关于钓鱼岛早在明朝以前,钓鱼岛列岛就属中国,明初划为海防区域。在日本1783年和1785年出版的标有琉球王国疆界的地图上,钓鱼岛标属中国。甲午战争后,日本侵占了台湾及其附属岛屿,钓鱼岛始为日本霸占;二战后,日本归还了台湾,但钓鱼岛却交由美国托管。1971年,美国移交日本冲绳岛时,将钓鱼岛也交给了日本,并由此产生了中日之间关于钓鱼岛主权的争端[5]。第一,从国际法上先占和有效治理原则看。根据18世纪以后的国际法,钓鱼岛是否为无主地,以及双方政府是否对其进行有效占有,或有效治理是各方能否成立“先占”的关键。我国对钓鱼岛的占有和有效管辖,可以从许多史料中得到佐证。据历史记载,早在1556年,中国明朝政府任命胡宗宪为讨倭总督后,他在所编《筹海图编》中就把钓鱼岛列入中国福建省海防区内,并受福建省管辖;而日也一直未曾有异议。甲午战争中清朝战败,日本强迫清政府签订不平等的《马关条约》,割取“台湾全岛及其所有各附属岛屿。”[6]借机把钓鱼岛等非法编入日本版图。而日本通过侵略对钓鱼岛所进行的占领是不受国际法保护,不能产生任何合法权利的。第二,从条约必须遵守的国际法原则看。根据国际法的“条约相对效力原则”,一般的条约仅对各当事国有拘束力,而对作为非缔约国的第三方是不发生效力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4条规定:“条约非经第三国同意,不为该国创设义务或权利。”[7]因此,历史上唯一支持日方观点的日美《旧金山和约》对中国没有拘束力,不影响中国对钓鱼岛所拥有的合法权益。第三,从禁止反言等其它一些国际法原则看。国际法上的“禁止反言原则”是指一个国家的言行必须前后一致,若其前后言行矛盾而致损害信赖或依据其先前言行的相对国家的利益,法律予以禁止[8]。而历史上,日本曾于1895年以前和1945年战败到1969年5月这两个时间段承认中国对钓鱼岛的合法主权。此外,国际法上的“时效原则”也不支持1972年才声称正式拥有钓鱼岛主权,且一直以来都受到我国政府严正交涉的日本政府的主张。总之,从涉及钓鱼岛的各项国际法原则分析,中国是钓鱼岛无可争议的主权拥有者。况且,抛开钓鱼岛主权归属的问题不论,日方希望以钓鱼岛作为基点支持其中间线主张的企图也是与国际法和国际实践相背离的。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第3款规定:“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钓鱼岛是洋中小岛,长期无人居住,缺乏维持人类生存所需的资源;加之其领土主权为中日两国所争议,因此,钓鱼岛除拥有一定范围的领海和毗连区外,不应享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更不具备划界效力。(二)关于日方主张的中间线原则中间线原则,也即“协定和等距离中间线原则”,1958年《大陆架公约》正式确立了该原则,要求有关国家以协定确定大陆架界限;在没有协定的情况下,除根据特殊情况另定界线外,界线是一条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相等的线[9]。1982年,日本驻华使馆向中国交通部递交了一份地图,第一次明确提出中日东海海域应当依据“中间线”原则划界,强凋共架邻国应当平分东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而2005年,日又以所谓的“吸管效应”为由,指责中国最近在“中间线”附近开采天然气“吸走”了本该属于日本的油气资源,并大肆制造“中国向东海扩张”的舆论。那么,面对国际法理的分析,日方的这一论据是否又站得住脚呢?第一,于相关国际条约的解读。日本所依据的几项国际条约大致包括《大陆架公约》(简《公约》)、《日韩东海大陆架共同开发协定》(简《协定》)、《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此处且逐一进行简要评析:(1)《公约》第6条第1、2款关于中间线的适用原则在上段其实已做出了非常清楚的表述。首先,大陆架划界要由有关国家进行协商或以协议决定;其次,要考虑大陆架的“特殊情况”;最后,在考虑了上述两种情况的前提下,才能使用等距离中间线原则。很明显,“中间线”既不是首要、第一位的方法,也不是单独使用、孤立的方法,它必须与协定、“特殊情况”结合起来考虑。具体到中日东海划界问题,两国海岸地理有着显著差别,东海西侧是中国海岸线,连绵长达3000多公里,由北至南走向稳定;而东侧是日本零散岛屿的断续海岸线,从九州至琉球群岛仅1000多公里,岛间距离超过100海里,走向极其复杂凌乱,这种差别构成排除中间线原则适用的一个重要条件[10],况且横亘在中日之间的冲绳海槽也因为与国际通行的“自然延伸原则”冲突而成为无法适用中间线原则另一重要特殊情况。除此之外,中日也一直未曾就东海划界问题达成共识性的协定。所以,《公约》并不能支持日方的观点。(2)《协定》是日韩当局为了共同开发东海石油,背着中国政府于1974年1月30日签订的,我国为此多次表示强烈抗议。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4条关于“条约非经第三国同意,不为该国创设义务或权利”的规定,《协定》及其中划分共同开发区的划界方法,对中国是不发生效力的,更谈不上适用于当前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问题。(3)日本签署海洋法公约之后,又正式颁布了本国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其中确认“日本的大陆架…同领海基线的最近点的距离等于200海里的线以内的海域的海床及其底土。如果大陆架的外部界限的任何部分超过了中间线,中间线将代替那部分线”[11]但海洋法公约中没有一条一款是规定“中间线”为划界原则的。日本签署公约在前,颁布国内法在后,按照“条约必须信守”的原则,日应该善意履行海洋法公约,不得制定或援引其国内法的规定以拒绝履行公约,否则便构成国际不法行为,更无权将本国规定的“中间线”原则强加给中国。第二,“中间线”与其他国际法原则的冲突分析。首先,中间线标准不符合专属经济区制度设立的宗旨以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平划界基本原则;日本主张的实质是搞“平均主义”,明显违背了《公约》应根据实际情况公平划界的基本原则。其次,中间线标准的主张有悖于现行国际法上通用的“海岸线长度与海域面积成比例”原则[12]。第三,对于“中间线原则”本身的国际法理辨析。既然日本如此强调和反复使用中间线原则,那么该原则的法律地位究竟如何?它能否构成一项强制性的法律规则?在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中,国际法院对以上问题做出了否定的回答,驳斥了中间线规则已成为一般国际法的论点,并指出,等距离规则只对《大陆架公约》缔约国有拘束力,并非习惯国际法[13]。而且中国并非该公约的缔约国,所以中间线原则根本无法适用于中日东海争端问题。此外,日方中间线方法适用的一个基点,就是确认对钓鱼岛主权的拥有;而笔者在本文中关于钓鱼岛问题分析的结论实际上已否认了这一基点的成立,也便已经在前提上排除了“中间线”在中日东海争端问题中的适用。(三)关于我国所主张的“公平原则”及“自然延伸原则”在中日东海划界争端中,我国所主张的上述两原则是目前世界上得到大多数国家公认,具有普遍约束效力的国际法原则,同时,两者在适用过程中又是紧密联系,共同作用的。第一,“公平原则”——大陆架划界中应遵守的基本原则。在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中国际法院认为,公平原则从一开始就反映了划界问题的法律确信,在公正和诚意这些最普遍的箴言基础上,包含着指导大陆架划界的实际法律规则,这种规则在所有划界上都对国家具有约束力。国际法院最终判决:划界应通过协议,按照公平原则并考虑到所有有关情况[14]。而在其后1982年的突尼斯-利比亚大陆架划界案、1992年的加拿大-法国海洋划界案、1993年格林兰-扬马延海洋划界案等一系列国际司法和国际仲裁案件中,“公平原则”的重要作用都得到了一致的肯定并且在实践中更加具体化和系统化。第二,“自然延伸”是公平原则适用时应首先和必须考虑的因素,是最基本的客观标准。“自然延伸”原则是指根据地质学上“大陆架是国家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