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外观设计无效案件出发谈图案与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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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外观设计无效案件出发谈图案与色彩作者:李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外观设计申诉处董悦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外观设计审查部审查一处摘要:正确理解图案与色彩的构成要素,才能在无效案件的对比判断中客观把握设计特征。本文对该基础问题进行了尝试性的探讨,从实际案例中的两种观点出发,结合色彩图案的定义,图案色彩的创作过程、点线面构图的理论以及图案表达手法等方面,预以阐述外观设计比对时如何界定外观设计中的图案与色彩。关键词:外观设计无效图案色彩一、“包装袋”案件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案号为(2014)高行(知)终字第3204号的行政判决中,问题的焦点是不考虑色彩的情况下,对比图1与图2的包装袋的图案设计内容是否近似?一方认为两者图案内容相近似,两者都是分界线隔开的竖向矩形的重复排列,视觉效果基本相同。另一方认为图1是条纹宽度基本一致呈等距交替的视觉效果,而图2虽然也是纵向条纹,但条纹宽度比例差别较大,因此两者视觉效果不同。图1图2图3图4该案件中,同样是一个长方形的手提袋,双方得出不同的结论,究其根本原因是对图1上方图案的理解不同。图1中显示的黑色白色的区域,当不考虑考虑颜色的情况下,其图案究竟是什么样子的?根据该案可以看出存在两种观点,即一方认为,该区域图案为相间排列的带状图案,其主要观点是黑色白色区域的相间排列无论是黑白还是彩色的情况下,均是存在的,因此其应为图案的一部分,图案应如图3,形成了条纹宽度基本一致呈等距交替的视觉效果。而另一方认为该图案为等距排列的竖线条,其主要观点认为其未请求保护色彩,用黑色或者白色表示的带状区域应该不考虑色彩,而色彩的三元素包括色相、饱和度、对比度,将与之相关的所有要素均去除,那么该区域就是剩下了黑白区域的交界线,该交界线才是图案本身。图案应如图4,呈分界线隔开的竖向矩形的重复排列的视觉效果。二、外观设计中图案、色彩的含义上述不同观点源于对色彩与图案的认识不同,哪些要素属于色彩要素,而那些要素属于图案要素?对于图案的定义,图案教育家、理论家雷圭元先生在《图案基础》一书中,对图案的定义综述为:“图案是实用美术、装饰美术、建筑美术方面,关于形式、色彩、结构的预先设计。在工艺材料、用途、经济、生产等条件制约下,制成图样,装饰纹样等方案的通称。”【1】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7.2中规定:“图案,是指由任何线条、文字、符号、色块的排列或组合而在产品的表面构成的图形。色彩是一种涉及光、物与视觉的综合现象。色彩是通过眼、脑和我们的生活经验所产生的一种对光的视觉效应。【2】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7.2中规定:“色彩,是指用于产品上的颜色或者颜色的组合,制造该产品所用材料的本色不是外观设计的色彩。三、色彩与图案的关系外观设计时,色彩与图案究竟是什么关系呢?我们能从色彩在设计流程中所处的环节中找出问题的答案。从产品设计开发流程来看,首先完成的是构思产品草图,构思草图阶段的工作将决定产品设计70%的成本和产品设计的效果。第二步是将完成产品平面效果图或产品三维图,将草图中模糊的设计结果确定化,精确化。通过这个环节生成精确的产品外观平面设计图。既可以清晰地向客户展示产品的形状、结构。第三步是产品表面的图案设计,包括产品表面标志的设计和排放,反映产品特征的图案或纯装饰性的图案。第四步是色彩设计,用来解决客户对产品色彩系列的要求,通过计算机调配出色彩的初步方案,来满足同一产品的不同的色彩需求,扩充客户产品线。根据设计流程,不难看出,产品的色彩是依附于形状和图案的,色彩的设计是产品的附加设计特征。由此可见,产品的形状和图案为色彩的载体,色彩的呈现在任何情况下都依附于图案及形状。图案又是怎么形成的呢?根据几何学常识,我们得知图案是由点线面构成,在几何学上点线面都是相对的概念,线是点移动的轨迹,线只有长度没有宽度,线过短就是点,线过宽就形成面。面是线的移动至终结而形成的,面有长度、宽度,没有厚度。直线平行移动可形成方形的面、直线旋转移动可形成圆形的面、斜线平行移动可形成菱形的面、直线一端移动可形成扇形的面。【3】既然点、线、面均为图案的构成元素,对于案例中仅将交界线认为是图案本身,而黑色区域的面不是图案本身仅是颜色属性的观点则忽视了面这一图案的构成元素。因为任何封闭的线都能勾画出一个面,如果只有轮廓线,内部未加填充,往往给人通透的感觉。内部填充后充实的面则给人以真实、充实和量的感觉。因此轮廓线与面的视觉效果存在差异,如下图4、图5是否含有充实面这一构成元素对图案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非常之大。图4图5图6图7对于构成面的黑色区域,其毕竟使用了黑色这一色彩,为何不保护色彩的情况下为何仍予以考虑呢?笔者认为,一方面,色彩的载体是图案和形状,因此可以理解是给图案赋予了色彩,至于图案到底是是仅有点线构成,还是点线面构成的,这与之后赋予的色彩没有关系。对于点线构成的图案,应该赋予色彩时仅赋予点和线,而对于点线面共同构成的图案,应该对点,线及充实的面均赋予色彩。上述两图案在赋予色彩的情况下,图4应对应图6,而图5应对应图7。从另一方面来说,而所谓的黑色只是在设计表达中,需要对其形状图案进行展示化而借助的手段。图形展示的过程即用笔绘制的过程,黑色区域为了表达图案的该部分为充实的面,而黑色仅是用笔时的墨色,白色仅是纸张颜色,表达时借助了明暗对比强烈的黑白两色作为表达的手段,从而达到清楚表达的目的。因此图案本身已既定,色彩的变化可以理解为用笔时墨色的变化,即黑色墨可以换为彩色的墨,无论怎么替换色彩,或者有无色彩,都不能将黑色墨已经形成的面的要素去除,而只考虑分界线。例如外观设计专利不保护文字的字音字义,而是将文字本身作为图案来进行保护,此时文字所在的区域即为构成图案的充实的面,至于文字是红字还是黑字则属于色彩的变化。况且在很多情况下,对于由点线面构成的图案非常复杂,并不像图1那样存在明显的分界线,因此用分界线的方式根本无法进行划分。如图8、图9,该图案中的虚实变化等无法用轮廓线或分界线表达。如果此时硬要将黑白灰等理解为色彩进行去除,显然无法实现。图8图9正如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7.2中提及:“外观设计要素,即形状、图案、色彩是相互依存的,有时其界限是难以界定的,例如多种色块的搭配即成图案。”一种特殊的情况,即色彩的变化构成了图案本身,图案的表达必须依靠色彩,色彩存在的情况下才有图案。例如图10中为各种块状色块的排列,正是利用了色彩并置混合的原理,使得眼睛辨别不出过小或过远物象的细节,因此把个色相、明度接近的色块感受成一个新的区域,形成了图案。图11则是利用了色彩的调和,结合明度、纯度的变化上,形成强弱、高低的对比,从而形成图案。【4】这类图案的形成是与色彩紧密结合的,因此该类设计如果抛弃色彩灰度化以后的黑白灰面,只剩下轮廓线,那么将无法达到该视觉效果。图10图11综上,对外观设计而言,色彩依附于图案,面是图案的重要构成元素,通常需要借助色彩进行表达,色彩的变化亦能构成图案。因此,无论是否保护色彩,也无论其图案的表达是否需要借助于色彩的要素,还是色彩本身的变化已经构成了图案,其图案都应视为已经表达出的,不能因为不保护色彩而导致形状图案发生变化。在进行图案比对时,以彩色系的颜色表达的外观设计,对比时应该灰度化,这样得到的黑白灰图案即为原图案的设计;对于黑白灰系表达的外观设计,应将黑白灰所在区域理解成组成图案的面。也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理解专利法中既规定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又可以对是否要求保护色彩进行说明,同时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4.2中还规定:色彩包括黑白灰系列和彩色系列。因为根据上述分析,图片或照片中如果存在色彩,无论其是图案的面的表达,还是色彩变化形成了图案,即使不要求保护色彩,该图案仍然存在,因此不会因为不要求保护色彩而导致图案要素也发生变化。同时,黑色、白色或者灰色属于色彩中较为特别的一部分,如果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本身颜色只有黑白灰色也能够请求保护色彩。之所以这么规定,是符合设计的理念和潮流的。正如冯斯・黑格曼在他的《黑白图像》中所描述:“黑与白是浓缩的通过色彩来传播的信息。黑与白是终产物,是所有信息的总和,没有什么比黑与白更包罗万象的了”【5】,也正因为黑白色能够形成鲜明的视觉对比,很多黑白灰系列的产品成为经典之作,如路易威登的黑白格设计等。因此对于将黑白灰色的图案,当不要求保护色彩时,黑白灰色仅是构成图案的表现手段,当要求保护色彩时,产品图案上的黑白灰色既是构成图案的表现手段,亦是赋予图案的特定色彩。如果这些组成图案的点线面被赋予了黑白灰色后会形成独特的设计风格,如果有其他在后设计虽然图案略有变化,但亦依靠黑白灰色形成了近似的设计风格时,我们可以认为后者与前者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这也是黑白灰色请求保护色彩的初衷。四、案例印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3856号无效决定,涉案专利(图12)名称为瓶贴(葡萄汁),简要说明中请求保护色彩。无效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图13)为黑白图片。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决定中认为:对于此类产品而言,图案设计是识别其外观设计的主要要素,虽然对比文件未表示出色彩设计,但其明暗度变化相同,因此,二者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根据前述的对比方式,将涉案专利灰度化,其成为黑白灰点线面构成的图案,该图案即为涉案专利的图案本身。其与对比设计的图案基本相同,因此两者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笔者的观点也与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观点相同。图12图13在美国Haruna案中,美国专利商标局认为发明人提出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装饰光盘”与在先设计(图15)所涉及的“光盘信息载体”发明专利(图14)的区别仅仅在于颜色的改变,因此驳回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随后,发明人在上诉至联邦法院,联邦法院经审理认为本专利申请并非简单涉及色彩的问题,不能以显而易见为由不被授予专利权。因此推翻申诉委员会此前做出的决定。图14图15笔者认为,图14外围采用透明材料,明显是无图案的,而图15外围(A区域)有一圈带有色彩的图案,无论该色彩是何种颜色,都造成了该区域形成了环形面这一图案的事实,因此笔者的观点与联邦法院的观点一致,该案并非简单涉及色彩问题,两者的图案并不相同。结语只有正确理解图案与色彩的构成要素,才能在对比判断中客观把握设计特征,做到设计内容理解正确。本文对该基础问题进行了尝试性的探讨,从实际案例中的两种观点出发,结合色彩图案的定义,图案色彩的创作过程、点线面构图的理论以及图案表达手法等方面,预以阐述外观设计比对时如何界定外观设计中的图案与色彩,水平有限,敬请指正。参考文献:[1]雷圭元:《图案基础》,人民美术出版社,北京,1963年。[2]梁柏:《色彩基础》,北京工艺美术出版社,北京,2009年。[3]卢少夫:《平面构成教材》,浙江人民美术出版社,杭州,2002年.[4]王红徐清平刘悦等:“色彩对外观设计的影响”,国家知识产权局外观设计专业学术委员会,2006年.[5]李丹妮李晴:“平面设计中的黑白色彩”.《知识窗(教师版)》,2011年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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