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课程作业论文标题:从孙志刚事件透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以及违宪审查制度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信息与安全工程学院作者姓名:刘欣莹学号:1409050132联系方式:15629062217从孙志刚事件透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以及违宪审查制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信息与安全工程学院刘欣莹摘要:2003年3月17日晚上,孙志在大马路上,因缺少暂住证,被警察送至广州市“三无”人员收容遣送中转站收容。次日,孙志刚被收容站送往一家收容人员救治站。在这里,孙志刚受到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收容人员的野蛮殴打致死。○1关键字:大学生、三无人员、遣送、毒打、违宪审查制度。案情简介:孙志刚,2001年毕业于武汉科技学院,应聘成为广州达奇服装公司的一名平面设计师。2003年3月17日晚10点,孙志刚在去网吧的路上,因为刚来广州,还没办理暂住证,他出门时也没随身携带身份证,被广州市派出所的警察带进派出所收容。到派出所后做了奇怪的笔录,上面孙志刚被问及有无固定住所、稳定生活来源和合法证件时,所答已无可考,填写的竟均为“无”。最后或因跟警察顶嘴被拒绝保释,被送至广州市收容遣送中转站,在此曾挨打,9小时后,孙志刚称有心脏病申请放他出去或住院治疗,遂被送往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后在此惨遭毒打致死。2003年6月27日,广东省高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乔燕琴(救治站护工)死刑;李海婴(被收容人员)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钟辽国(被收容人员)无期徒刑。其它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刑。正文:一、从大学生角度结合立法目的对案例的思考在了解和分析了孙志刚事件之后,我深有感触,作为当代即将步入社会的大学生,我们将来必然会经历类似孙志刚外出工作的事情。如果当初孙志刚事件没有引发人民对违宪审查制度的深思,没有导致《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废除,或许,我们将是下一个孙志刚,这等细思极恐的事情,让人胆战心惊。中国汉语词典上明确解释:收容,即收养和照顾。尚且不谈孙志刚是一位有着固定工作的本科大学生,即便是真正意义上需要被收容的流浪乞讨人员,也应该是被收养和照顾,又怎会惨遭毒打呢?真正的恐惧是无形的,我们作为智力健全的人,身体健康的人,假如有一天被收容了,如果我们没有给予应该有的“配合”,是不是也有可能被送到精神病院?是不是也有可能命丧异乡?一个公民的基本生存权,如果时时刻刻被笼罩着这样的阴影,那真的是人人自危了。当一个国家的法律不能完全保护普通公民的时候,最终任何人的自由包括人身自由、生命都是没有保证的。我们作为大陆法系国家,总是寄希望于立法,实际上办好一个案件,胜过立一部法律。一个典型案件对法制的推动,可能远远大于立一部法律。在看孙志刚事件时,深深地触动着我的还有一个人:张明君。一个几乎和孙志刚同时被抓,并一起关在“206仓”的四川人,家中还有一个7个月大的儿子,和妻子外出谋生。被收容之后,按例,他也经常“被打得爬不起来”。却还要在“仓头”的胁迫下,对同病相怜的孙志刚下狠手。“在这样充斥着暴力的地方,他们不过是护工手里的一个伤害他人的工具而已。”然而,最终难逃其咎,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6月9日下午3时30分,当张明君听到自己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时,再度痛哭失声:“我还有9个月的儿子啊!我是家里的顶梁柱。我进了监狱,一家人就都完了!”○2难道张明君不是受害者吗?而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乔燕琴(救治站护工),被收容人员李海婴,○3就不是受害者吗?被判刑的警察不是受害者吗?实际上,最大的受害者是我们的国家。因为国家这个制度的本意是好的,收容:收养和照顾,它就是为那些无家可归的人提供住宿提供吃饭的地方,但是这个好的制度被某些人变成了牟取私利的手段。由于有收容遣送制度,由于有各种不规范的法规法令支持,我们的不少单位都变成拥有警察权的单位了,单位甚至可以决定把一个人送去劳动教养,可以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这种状况值得我们警醒和深思,这种状况,必须加以改变。二、《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不足以及《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出台孙志刚事件的最终处理直接导致了我国在对待流浪游乞人员上的政策变迁,政策的变迁说明了前政策在现今社会情况下合法性的不足甚至是丧失。首先从政策主体的合法性来看,公众与社会团体也是公共政策的参与主体,但是《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制定之时,政府没有广泛的征集社会的民意,也没有采取应有的途径或程序,更没有开听证会,将广大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意见考虑在内。我相信,这些流乞人员还没有听说要制定一个办法来管制他们的时候,他们的命运就已经被决定了,连基本的知情权都没有。政策制定主体在广泛性与代表性上的缺失,决定了这项政策是强势群体对弱势群体利益的剥夺,以合法的名义的剥夺;接着是政策内容的合法性。影响公共政策内容合法性的主导性因素之一就是社会利益的正义分配,即利益分配要凸显公平、正义、自由、平等、机会均等等价值。《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想要解决中国城市化过程中城市治理中所出现的问题,直接受惠的就是拥有中国城市户口的城市居民。也就是说中国8亿左右只拥有农村户口的公民就被排斥在这个政策的受惠范围之外,甚至是处在这项政策的管制之下,更甚至有可能成为该政策的受害者。“孙志刚事件”不是唯一的惨剧,当一个弱势的公民无可奈何地在异乡成为一个很不尊严的流浪乞讨人员时,他或她得到的不是这个社会主义国家的最基本的帮助,而是强制与遣送,这样的公共政策,其合法性在哪里呢?如果说《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照顾了除流浪乞讨人员之外绝大部分中国公民的利益,那么它就可以忽视乃至剥夺那些少数流浪乞讨人员的利益吗?这样的政策也不符合劣势者利益最大化原则。《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替代过程,就是一个很好的转变。所以,它说明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不适合我国社会情况,在当今的社会情况下合法性不足。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把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强制和遣送改为救助,是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合法的政策。三、孙志刚事件透视违宪审查机制由于此次受害者身亡,并且其身份不是流浪汉而是大学生,因而产生极大影响。许多媒体详细报道了此一事件,并曝光了许多同一性质的案件,在社会上掀起了对收容遣送制度的大讨论。先后有8名学者上书全国人大,要求就此对收容遣送制度进行违宪审查。○4许多人认为此举可能促进违宪审查机制的启动。那么三位公民的建议书命运会如何?最终能否真正启动违宪审查机制呢?在现有法律的框架下,公民的建议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专门委员会认为被提请审查的行政法规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本案中是国务院)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如果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认为行政法规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可以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但中国目前还没有法律对公民建议书的反馈渠道和程序、回复时间等作出规定,应通过立法对此予以明确规定,使违宪审查机制具有更强的操作性。综合分析各种因素,事情的结果可能是: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法律委员会审查后,若认为《收容遣送办法》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即可向国务院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由国务院自行决定撤销或修改。鉴于中国的现实情况和城市稳定发展的需要,现实的选择是:在剥离收容遣送制度的强制人身自由的权能,恢复其救济、教育和安置的初始功能后,收容遣送制度(这一制度的名称可以探讨)也许仍将继续存在。这也是上书的三位公民所希望的。要实现这一目的,无论是选择撤销或废止该办法,重新制定相关法规,还是选择彻底修改该办法,有两点必须坚持:一是必须排除其强制人身自由的权能。对违法行为可以适用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进行处理,必要时可以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使其包含原收容遣送办法的某些内容。二是对适用对象和执法程序要做严格规定。比如执法时必须履行一定的手续,必须听取行政相对人的申辩,收容对象只能限于流浪乞讨人员,不能包含民工等,使这一制度真正起到动员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共同救助流浪乞讨人员的作用。○5参考资料1.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腾讯网.2003-12-20[引用日期2016-04-23]2.2003年06月23日:孙志刚死亡真相.新浪新闻.2003-03-23[引用日期2016-04-23]3.图:孙志刚案主犯乔燕琴被执行死刑.中国新闻网.2003年06月27日[引用日期2016-04-23]4.孙志刚案件(事件始末).杭报在线.2010-12-20[引用日期2016-04-23]5.从孙志刚事件透视违宪审查制.中律网.2008-02-23[引用日期2016-04-23]以案说法课堂小结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信息与安全工程学院刘欣莹这学期我很有幸选了陈军老师的以案说法课,光阴如白驹过隙,一眨眼已经十三周了,周五,陈军老师布置了期末内容,我才恍然意识到,这节课就快结束了,大二这一学年也将迎来尾声,想想还有些伤感呢。回想起来,当初之所以选陈军老师的这堂课,是因为听很多同学说这门课老师很好,给分高,加上我也对法律讲堂比较感兴趣,从小就和妈妈一起每天晚上新闻联播的时间看中央台的法律讲堂,对法律案例也有一些初步的了解,也希望通过议案说法这堂课,对法律案例能有更深刻的了解,就抱着试一试的心态,没想到真的就选上了。都说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在学习的过程中,我很认真的听每一节课,从案例中了解了很多很多法律知识。开学第一堂课,老师便把课堂上四百多号人分好了组,让大家按组就坐,我被分到了第七组,想想在这里还有一个小bug,老师让每组选组长的时候,我们组一直都没有选出合适的组长人选,一直到每个组都选好组长,就差我们组了,一位法学院的同学宋元提出自己可以当,当时我就觉得,还是本专业的比我们这种业余的兴趣更高啊!当时我就希望自己通过这学期的学习,能培养到像她们那么浓厚的兴趣,如今,已经十三周了,我也真的对法律越来越感兴趣了,多亏了陈军老师和同组同班的同学们。每一堂课,课前,老师都会安排每一个小组代表上台做案例导入,包括彭宇案、齐玉苓案,辛普森案等等。还记得,我们这组案例导入的时候,是做有关于大学生投毒案件的。组长安排我查找朱令案的资料,在查资料的过程中,我了解到,朱令是一个非常优秀的北大学生,从小就受同学们喜欢,还会谈钢琴,各方面都很优秀,就是这样一个全面发展的人,却招来了杀身之祸。直接导致了当初那样一个如花似玉的姑娘,如今却只能瘫坐在轮椅之上,让我唏嘘不已。而朱令案的唯一嫌疑人,却始终没有受到正规的调查,出国留学,如今锦衣玉食,让我看到这世上的不公。同时我也意识到,我们的法律制度还存在很多缺失,法律在真正意义上的实施还有很多疏漏。朱令案,需要后来者引以为鉴。在以案说法课堂上,我最大的收获就是在日常生活中学会观察身边与我们关系密切的法律案例。在案例分析中,学会相关法律知识,用学到的知识在今后的生活里维护自身及周围人的合法权利。以案说法给我们打开了一扇大门,从这里学到了很多,明白了很多。谢谢老师这一学期的付出,老师您辛苦了,祝我们的课堂越来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