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养老社区统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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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养老社区统计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14〕107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相关精神,全面反映保险养老社区投资、运营等情况,满足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机构投资养老社区业务的监管需求,我会制定了《保险养老社区统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会统计信息部联系。联系人:朴雅琳电话:010-66286568传真:010-66288110邮箱:tjzdc@circ.gov.cn中国保监会2014年12月24日保险养老社区统计制度一、总体说明(一)统计内容保险养老社区是指由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机构)投资并具有实际控制权,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建立起来的集居住、养老和护理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服务社区。此外,部分保险机构参与投资养老社区但对养老社区不具有实际控制权,这一类养老社区不属于保险养老社区,在本制度中称为“参与投资养老社区”。本制度的统计范围既包括保险养老社区,也包括参与投资养老社区。—2—保险养老社区统计制度包括4张报表(见附表)。其中:表1为保险养老社区项目基本情况统计表,主要反映保险养老社区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投资、建设、地理位置等方面;表2为保险养老社区项目运营情况统计表,主要反映保险养老社区项目中已运营项目的主要情况;表3为参与投资养老社区情况统计表,主要反映保险机构参与投资养老社区项目的情况;表4为保险产品关联养老社区情况统计表,主要反映与保险养老社区或其他养老社区关联的保险产品的具体情况(即投保人购买特定保险产品后,保单持有人及利益相关人获得即期或未来入住养老社区的权利或者可能性)。(二)报送单位投资保险养老社区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保险机构总公司向我会报送表1、表2、和表4;参与投资养老社区但不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保险机构总公司向我会报送表3和表4。保险集团(控股)公司负责汇总上报整个集团养老社区统计报表,各子公司不再另行报送。未投资养老社区的保险机构,无需报送。(三)报送频度保险养老社区统计报表报送频度为季报。保险机构应于季后12个自然日内报送报表,遇国庆、春节等法定长假可顺延3个自然日。(四)报送时间本制度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保险机构应于2015年4月开始报送2015年一季度报表。(五)报送方式及测试要求具体报送方式及测试要求,另行发文通知。(六)其他说明本制度未特别说明的事项,按现行统计规定执行。二、填报口径1.项目编号:指保险机构根据养老社区的初始投资时间依次编订的顺序号。编号规则如下:(1)项目编号由十一位数字组成,与项目名称一一对应;(2)首位至第六位数字为保险机构在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中的编号,如泰康人寿为000020;(3)第七位至第九位数字为项目的顺序号;(4)第十位至第十一位为项目的期数号。如果项目分期开发并且分别核算,无法—3—按项目汇总统计,则应按照项目分期分别统计、分别编号,例如项目第一期的期数号为01,第二期的期数号为02;如果各期项目可以汇总统计,则项目的期数号应为00。例如,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昌平的“燕园”分期开发、分别核算,则项目第一期可编为00002000101。如果“燕园”项目不分期开发,或虽然分期开发但是可以按项目汇总统计的话,则项目的期数号应为00,项目编号可编为00002000100。2.项目名称:指养老社区项目的正式名称或暂定名称。3.是否为本期新增项目:指养老社区项目是否为本期新增项目,在下拉框中选择是或否。4.项目所在地行政区划代码:指养老社区项目所在地的6位行政区划代码,精确到县(区、市、旗)。可通过查询国家统计局网站进行填报。如果在报告期国家统计局更新了区划代码,应按照新的区划代码填报。例如,合众人寿武汉养老社区的项目所在地区划代码为420114。5.土地使用性质:指保险养老社区项目的土地使用证上实际载明的地类(用途)。保险机构应严格依照土地使用证上载明的信息,据实填写。6.土地使用性质编码:指保险养老社区项目的土地使用性质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所确定的二级类编码。二级类编码应为三位数字。例如,土地使用性质为医卫慈善用地的,应填为084。如果土地使用性质为两种或两种以上,保险机构应确定一项主要性质,并相应填写二级类编码。7.占地面积:指保险养老社区项目土地使用证上载明的使用权面积。8.建筑面积:指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建筑面积应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计算。如果保险养老社区项目分期开发并且各期项目汇总统计,应填报项目的各期建筑面积合计值或预计合计值。如果项目分期开发并且分别核算,按照项目期数分别编制项目编号的话,则应分别填报建筑面积。建筑面积=已运营建筑面积+已建成建筑面积+在建工程建筑面积+其他建筑面积9.已运营建筑面积:指保险养老社区项目中,已运营区域的实际建筑面积。10.已建成建筑面积:指保险养老社区项目中,已建成且尚未运营区域的实际建筑面积。—4—11.在建工程建筑面积:指保险养老社区项目中,在建工程的预计建筑面积。12.其他建筑面积:指保险养老社区建筑面积中,除已运营建筑面积、已建成建筑面积和在建工程建筑面积以外的面积。例如,根据项目规划确定的未开发土地上的预计建筑面积等。13.开工时间:指保险养老社区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时间,包括年、月、日三个要素,格式为八位数字,例如20140630。14.设计住房套数:指根据项目规划确定的,保险养老社区预计能够提供给老年人居住的住房套数。15.设计床位数:指根据项目规划确定的,保险养老社区预计能够提供给老年人居住的床位数量。16.计划投资金额:指保险养老社区项目计划投入的资金总额。如果项目分若干期,应填报项目各期计划投入资金的总额,分期开发并且分别核算、分别统计的除外。计划投资金额=自有资金+保险准备金+借入资金+其他资金17.自有资金:指保险养老社区项目的计划投资金额中,来自资本金、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自有资金的金额。18.保险准备金:指保险养老社区项目的计划投资金额中,来自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等保险准备金的金额。19.借入资金:指保险养老社区项目的计划投资金额中,来自借入资金的金额。20.其他资金:指保险养老社区项目的计划投资金额中,除自有资金、保险准备金和借入资金以外资金来源的金额。21.初始投资时间:指保险机构投资养老社区项目的第一笔投资支出得到会计确认的时间,包括年、月、日三个要素,格式为八位数字,例如20140630。22.投资期限:指保险机构投资养老社区项目的计划投资期限或购买养老社区项目金融产品的计划持有时间,填报单位为月。例如,投资期限为十年的养老社区项目,应填为120。如果投资期限为长期,应统一填为0。如果项目分若干期,应填报项目各期投资期限之和,分期开发并且分别核算、分别统计的除外。如果各期投资时间存在重叠,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例如,一期从2010年开始,投资期限为3年,二期从2011年开始,投资—5—期限为3年,则投资期限应为4年,应填48。23.投资方式:指保险机构投资养老社区项目的方式,包括物权、股权、债权和其他四种方式,在下拉框中选择其一。24.股权占比或份额:对于物权方式,无需填写;对于股权方式,填写保险机构对项目公司的持股比例;对于债权投资或通过房地产金融产品投资等方式,填写保险机构投资的金融产品的份额占比。25.计量属性:指会计账簿中的计量属性,包括历史成本和公允价值两种属性,在下拉框中选择其一。26.投资成本:指截至报告期末,保险机构向养老社区项目投入的初始成本。27.期末账面价值:指截至报告期末,保险机构向养老社区项目投入的累计资金计入长期股权投资或投资性房地产等会计科目后的账面实际金额。28.投资收益:指年初至报告期末,保险机构养老社区项目按会计准则确认的投资收益。29.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指年初至报告期末,保险机构养老社区项目的投资收益中,按会计准则确认的因公允价值变动而带来的收益或损失。30.运营模式:指保险养老社区项目的实际运营模式,包括自营、委托管理、出租和其他四种模式,在下拉框中选择其一。其中,自营模式指保险机构或保险机构的子公司直接负责运营和管理保险养老社区;委托管理模式指保险机构委托运营商管理养老社区,运营商定期收取委托管理费,保险机构承担运营的成本和费用并且获得全部运营收入的运营模式;出租模式指保险机构将养老社区出租给运营商,保险机构定期收取固定的租金,运营商承担运营的成本和费用并且获得全部运营收入的运营模式;不属于以上三种运营模式的,则填入其他模式。31.实际住房套数:指已运营的保险养老社区项目能够提供给老年人居住的住房套数。32.实际床位数:指已运营的保险养老社区项目能够提供给老年人居住的床位数量。33.签约人数:指截至报告期末,签订保险养老社区入住协议或入住合同,已经入住或计划入住保险养老社区的人员数量。34.已入住套数:指截至报告期末,保险养老社区入住老年人的住房套—6—数。35.已入住人数:指截至报告期末,保险养老社区入住老年人的数量。已入住人数=自理+介助+介护36.自理:指保险养老社区入住老年人中,日常生活行为完全自理,不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的数量。37.介助:指保险养老社区入住老年人中,日常生活行为部分自理,依赖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等设施帮助的老年人的数量。38.介护:指保险养老社区入住老年人中,日常生活行为不能自理,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的数量。39.服务人次:指年初至报告期末,保险养老社区正在居住或曾经入住老年人的人次。40.新入住人次:指年初至报告期末,保险养老社区的服务人次中,新入住老年人(包括入住后离开社区或者去世的老年人)的人次。41.从业人员人数:指截至报告期末,在保险养老社区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量,是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之和。从业人员不包括:(1)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并定期领取生活费的人员;(2)利用课余时间打工的学生及在本单位实习的各类在校学生;(3)本单位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42.护理人员人数:指截至报告期末,在保险养老社区工作的从业人员中,向老年人提供护理服务的人员数量。43.项目收入:指年初至报告期末,保险养老社区提供各项服务所产生的直接收入,包括租金收入、服务费收入、餐饮收入和其他收入。对于运营模式为出租模式的养老社区,保险机构在填报该指标的子项时,只要求填报向运营商收取的租金收入。44.租金收入:指年初至报告期末,保险机构或保险机构的子公司应向入住保险养老社区的客户收取的租金或房费。对于运营模式为出租模式的养老社区,该指标应填报保险机构向运营商收取的租金收入。45.服务费收入:指年初至报告期末,保险机构或保险机构的子公司向入住保险养老社区的客户提供护理、保洁、文体娱乐等服务所应收取的收入。—7—46.餐饮收入:指年初至报告期末,保险机构或保险机构的子公司应向入住保险养老社区的客户收取的餐费。47.其他收入:指年初至报告期末,保险养老社区取得的,除租金收入、服务费收入和餐饮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如政府补贴收入。48.押金收入:指年初至报告期末,保险机构或保险机构的子公司应向入住保险养老社区的客户收取的押金金额。入住期满后,押金会返还给客户。49.项目支出:指年初至报告期末,保险养老社区提供各项服务所产生的成本支出,包括业务成本、管理费用、营销费用、财务费用、折旧、各项税费等。50.各项税费:指年初至报告期末,保险机构或保险机构的子公司因投资和运营保险养老社区应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城建税、教育费及附加等税费。51.产品类型:指与保险养老社区或其他养老社区项目直接或间接相关的保险产品的类型,包括产品设计类型和保险责任两个分类维度(投资连结保险和万能保险只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