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审视和加强宗教工作国家宗教事务局局长叶小文党的执政能力与党的宗教工作,两者的必然联系,就是执政党在宗教工作中,必须注重提高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共产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把党的执政能力和夺取政权的能力进行比较,不足的地方可能就在于做群众工作的能力。而党的群众工作能力,我认为就是党最基本的执政能力。宗教工作也是群众工作,而且是特殊的群众工作。做好宗教工作,关系到能否巩固党和群众的血肉联系,关系到能否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全面做好党的宗教工作,基本功在于提高党的群众工作能力。《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指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要以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为核心。”我们现在强调要“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讲得很深;强调要“坚持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讲得很广;强调发展要“以人为本”,执政要“执政为民”,讲得很新;强调“大兴求真务实之风,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讲得很准;强调“深入做好群众工作”是“当前党和国家的工作”,讲得很重。那么,我们强调什么才能很实呢?共产党从革命到执政,作为执政党代表人民根本利益的宗旨虽然没有变也不会变,但党的中心工作和主要目标变了,代表群众利益的方式、联系群众的方式变了。我们从社会秩序的破坏者(“造反有理”),变到社会秩序的维护者(“稳定压倒一切”),从教育、发动、组织群众起来反抗、破坏和砸烂旧的统治秩序,到管理国家、管理社会、管理群众,建立和维护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办事的新秩序。革命时,群众天然地与我们站在一起,比较容易血肉相连,形成“鱼水关系”。执政时,群众则未必总是与我们天然地、形影不离地站在一起,容易脱离群众,形成“官民关系”,有的地方甚至蜕变成拿群众、吃群众的“油水关系”。革命时,联系和深入群众,发动和组织群众,宣传和教育群众,都是我们的长处。执政时,一不小心,这些长处可能变成短处,甚至眼睁睁看着群众被敌人拉走、驱使和利用。尤其是面对不大讲理,或“自有其理”的群众,我们有时会不知所云;尤其是面对“不守规矩”,或“我行我素”的群众,我们有时会一筹莫展;尤其是面对一个特殊、庞大的群体——信教群众,毛泽东同志早就告诫我们:“群众中有那么多人信教,我们要做群众工作,我们却不懂得宗教。”按照《决定》的要求,我们必须“积极研究和把握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探索新途径、新方法,不断提高组织群众、宣传群众、服务群众的本领”。这就是“实”的所在。这其中应该包括做好特殊群众——信教群众工作的本领。历史上,凡有一定执政能力、有一定作为的执政党,都认真研究宗教,都谨慎对待宗教,都注意做信教群众的工作,注意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促进宗教和睦,促进宗教与所处社会相协调或相适应。我们共产党人是唯物主义者,我们不信仰宗教,但在执政兴国的实践中,要坚持以科学的观点和方法对待宗教,努力认识和掌握宗教自身的规律,按规律制定政策、做好工作,把广大信教和不信教群众团结起来,把他们的意志和力量,集中到共同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民族伟大复兴上来。从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审视和加强宗教工作,宗教工作必须与时俱进,做出新的努力,争取新的进展。一、提高构建和谐社会的能力社会是由不同的人、不同的群体组成的。社会的和谐首先是人的和谐。如果对相当数量的基本群众,总是抱着“非我族类其心必异”的成见,群众之间就会离心离德或者貌合神离,就总会有不安定因素在积聚,就谈不上“构建和谐社会”。这是一个通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大概也离不开这个道理。从根本上讲,正确对待宗教问题,就是正确对待群众的问题。无产阶级革命导师观察和处理宗教问题,都十分强调采取正确的政策团结广大信教群众。毛泽东同志说,有那么多群众信教,我们要做群众工作,不能不懂得宗教。江泽民同志指出,做好宗教工作,最根本的是做好信教群众的工作。在我国社会主义历史条件下,与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在政治上、经济上根本利益的一致性相比,信仰上的差异是次要的。夸大这种差异,甚至把这种差异上升为政治上的分野和对立,只能造成人民的分裂,给社会主义事业带来损害。胡锦涛总书记指出:“相信谁、依靠谁、为了谁,是否始终站在最广大人民的立场上,是区分唯物史观和唯心史观的分水岭,也是判断马克思主义政党的试金石。”虽然信教群众是唯心主义者,他们也属于最广大的人民群众,也同样是我们应该相信、应该依靠的对象。马克思说过,“历史上的活动和思想都是‘群众’的思想和活动”。这很大一部分群众的思想中包括信仰宗教的思想,其活动包括宗教的活动。马克思又说,“历史活动是群众的事业,随着历史活动的深入,必将是群众队伍的扩大”。中国至少有一亿人信教。那么多群众信教,随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这一历史活动的深入,他们也应该扩大到作为我们基本力量的“群众队伍”中来。宗教是一种群众性的社会现象,它们往往成为社会各种势力利用和争取的对象,同时反过来又往往成为一些现实斗争和矛盾的依托与深刻背景。人们争取和利用宗教力量,目的就是要争取和利用众多的信教群众。社会主义不需要“利用”宗教,但这不等于因此就可以轻视、忽视甚至歧视宗教,不等于因此就可以把一大批信教群众置之度外。你把宗教始终看作“消极因素”,它就是“消极因素”。你把信教群众始终看作是“落后群众”,他们就是“落后群众”。如果我们的社会还有那么多“消极因素”,哪还有安定团结?如果还有那么多“落后群众”,哪还有“和谐社会”?今天我们扩大的群众队伍中,当然应包括这一亿多信教群众。做好宗教工作,也关系到能否巩固党和群众的血肉联系,关系到能否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我们常讲,宗教工作急不得,松不得,主要是松不得。宗教工作者从事宗教事务的管理,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一批大大小小的“执政者”。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服好务、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是我们党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当然也是宗教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当我们“发急”的时候,想到信教群众也是人民群众,心态就会平和,就会提醒自己“急不得”;当我们“松懈”的时候,想到信教群众也是“衣食父母”,想到人民利益高于一切,就会告诫自己“松不得”,丝毫不敢懈怠。我们又常讲宗教工作“左”不得,右不得,难的是“左”不得。偏右、特别是偏“左”的根源,来自于对宗教问题调查研究不够,不知道信教群众在想什么、干什么;来自于不敢接触信教群众,甚至害怕信教群众;来自于有畏难情绪,见着矛盾绕道走,只想“当官”不愿做事,对信教群众反映的问题一看就烦,一听就厌;来自于把信教群众视为“异己力量”,不能以诚相待,甚至有封建思想残余,不能平等对待信教群众,只会拿官架子欺压百姓。这些态度和做法,不但不能做好宗教工作,反而会严重伤害信教群众的感情,产生对立情绪,损害党和政府与群众的关系,使得宗教不和睦、人心不安宁、社会不和谐。和谐、和睦并不是“和稀泥”。把广大信教群众看作积极力量和与党有着血肉联系的群众基础,并非要无视信教群众毕竟是一批信仰有神论者,并非对他们可以放弃群众工作,而是要善于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用新的方法做群众工作。毛泽东同志早在1948年《在晋绥干部会议上的讲话》中就指出:“党和群众的关系的问题,应当是凡属人民群众正确的意见,党必须依据情况,领导群众,加以实现;而对于人民群众中发生的不正确的意见,则必须教育群众,加以改正。”一方面,我们要尊重每个公民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另一方面,也要教育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坚持权利与义务的统一,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履行应尽的义务,不能因为信仰宗教而不受法律的约束。既要尊重信教群众的宗教信仰,又不能放弃在他们中开展思想道德建设和科学文化教育的工作。在做这些工作时,要注意把握好政策,讲究方式方法,不要妨碍信教群众的宗教信仰,不要伤害他们的宗教情感,而要善于化解矛盾、理顺情绪,凝聚人心、加强团结,增进和睦、促进和谐。二、增强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能力党的执政能力与执政方式密切相关。新的历史条件下共产党执政的基本方式,就是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办事,要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不断推进各项治国理政活动的制度化、法制化。建设法治政府,最重要的是坚持做到“职权法定、依法行政、有效监督、高效便民”,要善于把党的方针政策通过法定程序变为法律法规,成为政府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的法律依据。宗教工作中也要建立和强化依法执政的理念。政府对宗教事务的管理,既是一种公共管理,又是一种社会服务。对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本身就是贯彻党的宗教政策的基本要求,但作为政府的行政行为,与贯彻和执行政策又有所区别。面对宗教这一复杂的社会现象,在对宗教事务实施的管理中,需要把正确的行之有效的政策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成为全社会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要从过去主要运用政策手段,较多地转变为政策手段和法律手段并行并重。在这个过程中,要注意妥善处理好八个方面的关系。一是处理好执行政策和依法管理的关系,要继续坚持基本政策,完善具体政策,在此基础上加强依法管理,使政策手段和法律手段并行,执行政策和依法管理并重。二是处理好保护与管理的关系。制定宗教法规的基本宗旨,首先是“保护”,即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保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保护需要管理,管理就是为了保护,管理中就有保护。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打击犯罪,抵御渗透,是相辅相成的。三是处理好依法办事与妥善做好信教群众工作的关系。既要严格执法,又始终不要忘记宗教工作是群众工作,要带着对信教群众深厚的感情耐心细致地去做工作。既要记住“宗教无小事”,也勿忘记“群众利益无小事”。四是处理好知法、讲法和守法、执法的关系。干部要知法,才能多讲法;干部多讲法,群众就知法;群众都自觉守法,干部就好执法;干部也要自觉守法,才能正确执法;执法者要守法,守法者要监督执法。我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一定要认真履行法规赋予的职责,在宗教事务管理中依法行政,既不能失职不作为,又不能越权乱作为。五是处理好事前积极预防和事后妥善处置的关系。对涉及宗教的群体性事件,要坚持事前积极预防为主和事后妥善处置相结合。要坚持依法办事、按政策办事与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相结合。怨气宜解不宜结,矛盾宜疏不宜堵,群众宜散不宜聚,情绪宜顺不宜激。要善于做深入细致的群众工作,不要因为有了法规,就一切都等到事后去处理,而要尽量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要坚持在任何情况下都坚定地维护社会稳定这个大局。六是处理好部门执法和联合执法的关系,宗教事务部门当然要率先熟悉法规,执行法规。同时,其他有关部门要积极协作,按照有关法规规定的职责做好各自的工作。七是处理好全国性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的关系。现有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不必用全国性的行政法规一概取代,但如有与之冲突的条款则应及时清理和修订。八是处理好主体法规与配套规章的关系。有关部门要按照行政法规的规定,抓紧制定必要的配套规章制度。三、促进弘扬培育民族精神的能力宗教工作既是群众工作,也是意识形态、精神领域的工作。对于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这个大问题,宗教工作者应有特殊的敏感和深切的关注。今天的中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取得的成就举世瞩目。但盛世危言,也要看到,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一条腿长,一条腿短”,经济增长与社会事业发展、收入分配、扩大就业、人的全面发展、体制创新相对失衡。而这“一条短腿”中,还包括我们党的群众工作能力亟待增强,我们的民族精神急需弘扬和培育的问题。面对我国人民群众思想活动独立性、选择性、多样性、差异性明显增强的基本事实,比做宗教工作更深一层次的问题,是要解决好社会变革中群众精神生活领域出现的新问题,最终要靠高扬引导中国社会前进的社会主义文化旗帜,不断发展社会主义文化,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世界。中国一亿多信教群众,一亿六千万不信仰宗教的共产党员、共青团员,还有十多亿人信什么?今天,我们要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号召和引导大众,但不能操之过急,不能脱离实际。文化是民族的根。一个民族的崛起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