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化学药品的使用管理制度第一条化学药品必须根据化学性质分类存放,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品不得混放;第二条存放药品要专人管理、领用,存放要建帐,所有药品必须有明显的标志。对字迹不清的标签要及时更换,对过期失效和没有标签的药品不准使用,并要进行妥善处理;第三条实验室中摆放的药品如长期不用,应放到药品储藏室,统一管理;第四条剧毒、放射性物体及其它危险物品,要单独存放,由专人负责管理。存放剧毒物品的药品柜应坚固、保险,要健全严格的领取使用登记;第五条要经常检查危险物品,防止因变质、分解造成自燃、自爆事故。对剧毒物品的容器、变质料、废渣及废水等应予妥善处理,固形废物至于废物桶、废液需倒入废液箱,禁止随意乱扔杂物或将废液倒入水槽中;第六条危险物品的采购和提运按公安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七条使用人员在使用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注意安全,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第八条储存的易燃易爆物品应避光、防火和防电等,实验室存放的易燃易爆物品,要制定合理的储存量,不许过量且包装容器应密封性好;第九条遇水能分解或燃烧、爆炸的药品,钾、钠、三氯化磷、五氯化磷、发烟硫酸、硫磺等不准与水接触,不准放置于潮湿的地方储存;第十条所有化学药品、试剂等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带出实验室;第十一条每月对化学药品、试剂进行使用盘点,确保所有化学药品、试剂均登记在案、且得到妥善使用与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