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营销案例讲座1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保险营销案例讲座1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李茂盛保险常识•中途退保我能领取保险金吗?南日律师事务所:从1991年开始我继父为我投了“子女婚嫁金保险”,我继父作为“投保人”每年交60元的保险费一直至1997年。因1998年4月我继父与我母亲离婚,从1998年至2005年的保险费都是由我母亲交的,但一直未变更“投保人”。现在我已20岁也不想再续交保险费,我向保险公司要求提取保险金,但保险公司要求提供我继父的身份证,我继父又不愿提供,我该怎么办?如现在退保将由谁领取保险金?“子女婚嫁金保险”是父母为子女将来婚嫁做准备投的一种储蓄性保险,一般此种保险合同是约定被保险人生存至22周岁的保险单生效对应日,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金额给付婚嫁保险金。在该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有权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如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的,保险人应当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因你未提供该保险合同,从你的来信所反映的情况来看,因你继父与你母亲已于98年离婚,因此从离婚生效之日起你继父已与你解除法律上的父女关系,你继父对你已不具有保险利益,又因你母亲续交保费时并未更改投保人,因此该保险合同从你继父与你母亲离婚生效之日起便已终止,你母亲从98年至05年的续交保费行为应被认为是无效的。但保险公司应退还你母亲所交的保费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而且你还可以主张91年至97年该保险单所获得的现金价值。因为父母为子女投保“子女婚嫁金保险”的行为是一种赠与行为,又因为“子女婚嫁金保险”不同于一般的人身保险,它带有为子女储蓄的性质,因此由该保险单所获得的价值应属于受赠与人(既此合同的被保险人)。至于由谁去办理领取该阶段的现金价值,须看该保险合同的具体约定。法律规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保险索赔时效,是一种消灭时效,指的是被保险人、受益人得知保险事故发生后,其索赔权经过一定时间没有行使便依法消灭。本条规定,人寿保险的索赔时效期间为五年,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其索赔时效期间为二年。•人寿保险指的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其生存或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保险,它具体可分为死亡保险、生存保险、生死两全保险等类型。人寿保险的显著特点是其长期性,其合同期限一般在五年以上,甚至可以长达人的一生。本条所指的“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其包括的范围很广泛,包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还包括各类财产保险。只有正确理解了上述概念,才能准确把握您持有的保险合同适用的索赔时效期间为多长。•投保的目的,就是希望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能办理索赔并得到保障,为什么要规定索赔权超过规定的时间不行使便归于消灭呢?规定索赔时效的目的,是为了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同时稳定保险经济关系。被保险人、受益人如不及时行使权利,一方面会使事故造成的损失不能得到及时的补偿,影响生产生活的稳定,另一方面也不利于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如果在经过了漫长的时间后提出索赔,查明事故的原因、性质及损失情况将非常困难,证据的灭失将使保险纠纷无法得到合理公正的解决。此外,我国《民法通则》已为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统一规定了诉讼时效,保险合同当事人行使索赔权自不应例外。•保险索赔时效期间,自被保险人、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民法通则》关于时效中止与中断的规定,在保险索赔时效中同样适用。•主持人提示索赔请求受法定的时效期间限制,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受益人应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因时效届满而导致索赔权依法消灭。时效期满后,如保险人继续予以理赔的,其理赔行为具有法律效力。需要注意的是,报案与索赔是不同性质的行为,如果保险条款分别对其规定了期限要求的,被保险人、受益人应受其约束。根据国家保监会的批复,保险条款中关于索赔时限、通知期限的规定,不是一种时效规定,而是当事人约定的一项合同义务。但保险条款的此类约定不得与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投保人万一没有按时缴纳保险费怎么办?•2006-07-20来源:法易这种情况只出现于采用分期缴纳保险费的投保人身上。保险合同要求投保人按期履行交纳保险费的义务,但是,投保人因各种原因也许不能按时缴纳保险费。为了不致使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保险人在保险费交纳期限到期后,允许投保人在一段时间内交纳所欠的保费,这段时间即为宽限期。在宽限期内,保单效力仍然有效,宽限期一般为60天。在宽限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依然负保险责任,但要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尚未缴纳的保险费及利息。汽车保险常识介绍在汽车保险中,什么叫第三者?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是第一方,也叫第一者;被保险人或致害人是第二方,也叫第二者;除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而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受害人是第三方,也叫第三者。在汽车保险中,选择险种有什么限制?•A、第三者责任险是必须投保的险种,是《公路法》规定的强制保险。在验车、新车领牌照等方面都要检验是否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其它险种都是自愿投保的险种。B、全车盗抢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风档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是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必须先投保车辆损失险后才能投保这几个附加险种。•C、车上责任险(指车上人员,即司机乘客)是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险,必须先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后才能投保车上责任险(指车上人员,即司机乘客)。•D、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必须首先同时投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否必须一致?如果不一致有什么影响?在汽车保险中,投保人是指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的人;被保险人是指受保险合同保障的汽车的所有者(即行驶证上载明的车主)。•如果车主为自己的汽车投保,则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一致的;如果其他人为不归自己所有的汽车投保,则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不一致的。这两种情况都是保险公司允许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一致会产生两方面影响:一方面,被保险人不负交保险费的义务,该项义务由投保人承担,即谁投保谁交保险费。•另一方面,车辆发生部分损失时,可由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索赔;车辆全部损失时(如车辆被盗抢、碰撞中车辆报废等),必须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投保人没此项权利。在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一致的情况下,则没有以上两方面的区别。案例一丈夫开车碾死妻子保险公司赔3万•丈夫开车上坡时,妻子在后边推车,结果车子后退碾死了妻子。失去妻子的丈夫刘吉明在悲痛之余,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保险费。6月28日,这起保险合同纠纷经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调解,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公司一次性赔给原告刘吉明保险金3万元。•2005年5月,刘吉明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公司为自己的货车承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险种,其中“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为5万元。•同年12月7日,刘吉明开车去煤厂拉煤,他拉着满满(超载)一车煤回到家门口的江口镇新华村时,由于装载太重,车子始终开不上去。于是,刘吉明喊来同村的村民和妻子李世春来推车,结果车子在起步时熄火反而向后退去,将正在推车的李世春碾倒在车轮下,当场死亡。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刘吉明应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处理完妻子的丧事后,刘吉明找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死者系其家庭成员拒绝给付赔偿。通过诉讼,刘吉明最终获得了3万元赔偿。案例二该份保险合同是否有效•张某为丈夫李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两份安康人身保险及一份附加住院医疗险,受益人为其女儿李某。今年元月,张某的丈夫因急性肺炎、呼吸衰竭而死亡。李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却以李甲有嗜酒史多年,而投保人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赔付。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身故保险金20000元、住院医疗保险金1800元。•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两份保险合同的效力。根据保险合同的诚信原则,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将与被保险人有关的重要事项如实告诉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对已经发生的事故,既不负赔偿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中当事人需要申明的事项十分繁杂,但不是所有的事项都是重要事项,不同性质的保险,重要事项也不相同,一般认为人身保险的重要事项主要是年龄和健康状况等,投保人在投保时故意隐瞒严重的心脏病及癌症、精神病等对健康状况有重大影响的疾病应当如实告知,不如实告知,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其他的一些可能影响健康的习惯,一般也应当告知,但它不属于重要事项,不告知并不必然导致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只有在被保险人发生与此相关不利状况时,可以免除和部分免除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如果将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中所有的事项都作为重要事项,对保险相对人来说,显然是不公平,而且在对格式合同的条款是否属于重要事项的理解时,双方有异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格式合同的提供方的解释。•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投保人对保险知识知之甚少的原因,一般都是在保险业务员的指导下填写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有的甚至只是签了自己的名字,而业务员在利益驱动之下,为了促使保险合同的订立,只要不是原则问题,一般不会申明,即对格式申明事项都打勾为“无”,这些部分无效的瑕疵条款并不影响其他部分的内容有效和保险合同的成立,只有在该无效条款的情况下引起保险事实发生时,才对保险公司不发生效力。•本案中,被保险人李甲有无饮酒史,并不属于投保人应当告知的重要事项,投保人张某投保时未申明,不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从而影响保险合同的成立。况且保险公司在对保单回访、复核时应当有能力查明李甲的饮酒史情况,并作出是否承保的判断,但保险公司未能行使自己的职责。合同签订之后,保险期内,被保险人李甲的死亡与未申明的饮酒史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而是因急性肺炎、呼吸衰竭而死亡。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按合同履行保险义务,支付相应的保险金案例三心理需求是制胜关键•大部分的投资顾问并不清楚客户真正想要什么,一个典型的顾问通常会说:投资结果。事实上,一位优质、理性的客户,是不会轻易被产品的利益所左右,能影响他的,是产品和服务能否满足他的心理需求。•对大多数家财万贯的富豪来说,管理资产一直是最头痛的问题。根据调查显示,这些人关心如何保存资产更甚于如何把让钱生钱,因为管理财产实在是复杂、且吃力不讨好。•因此,如果你不事先探究清楚客户的需要,你只拿投资结果对他们推销你的服务,结果可想而知。一般的股票经纪人通常在二十九岁上下、极富冲劲、且没有很庞大的资产;而美国的百万富豪一般为五十七岁的企业家,他们保守、注重家庭观念,毕生已花了大部分的时间在赚钱。这两种人无法擦出火花的原因往往在于:前者以为客户只在乎投资结果;后者真正想要的,却是安全感。客户的需求•管理资产的方式有很多,而每一种方式都要从客户的心理需求着手,才能吸引这群富翁到你面前,并留住他们。投资组合管理:多数投资人并不了解投资组合的真正意义,所以你可以解释资产配置和投资组合的好处:不但能减轻客户的压力、带给他们安全感;而且由一名可信赖的专家来管理全部的财产,客户更能方便掌握情况。•税务规划:没有人喜欢缴税,不幸的是,钱赚得越多,要缴的税也越多。所以你要能为他们保留更多口袋例的钱,不过前提是,要让他们感到公平。财务规划:通常客户会希望有个明确的目标和按部就班的计划,所以你的规划要让他们感觉到投资的命运掌握在自己手中,并不是由你摆布。•遗产规划:富有的准客户通常会做比较长远的规划,他们不只希望把财产留给下一代,更企盼永续经营、名垂青史,所以遗产规划是最能吸引他们的服务。在这当中,你要为他们简化繁琐的财产问题,同事考虑其对家人的责任,让客户感受到自己在家族里的重要性。退休规划:多数投资顾问都以为,退休规划是为了怕退休没钱而做;然而事实上,客户恐惧的是寄人篱下。所以你应该给他们一个经济独立的退休生活。•

1 / 54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