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职业打假人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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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装------------------------------------------订-----------------------------------------线----------------------------------------班级姓名学号-广东财经大学答题纸(格式二)课程经济法学2013-2014学年第2学期成绩评阅人评语:==========================================从职业打假人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存在的问题内容摘要:自从1994年我国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退一赔一”后,以王海为代表的职业打假人渐渐兴起。关于职业打假人是否属于消费者、对于知假打假行为的不同判决一直存在争议。本文从职业打假人的角度出发,通过研究不同职业打假人的案例,研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执法与司法问题。2关键词:职业打假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足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4年出台以来.曾涌现出一批以打假为职业的职业打假人。但是,尽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突破性地规定了双倍索赔的条款,用以对经营者的欺诈行为进行惩罚和遏制,以王海为代表的“知假买假”的顾客能否成为该法所保护的“可双倍索赔的消费者”在国内法律界历来存在较大争议。从职业打假人出现的这十几年里,我们不难看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立法、执法以及司法上的一些不足。一、立法上,对消费者定义不完善尽管很多人认为,消费者是为了满足个人或者家庭的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职业打假人大量购买商品的行为不属于生活需要。诚然,凭着“生活需要”这一点,的确可以判定职业打假人不属于消费者行列。但是,《消法》第一条表明:“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而第五和第六条也分别标明,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从这里可以看出,《消法》的立法目的就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它的精神是打击假冒伪劣、坑蒙拐骗。而事实上,《消法》也规定了消费者具有公平交易权,即有权获得质量保障,经营者也有不做虚假宣传、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和服务的义务。也就是说,只要消费者购买到假货,就有理由通过合法渠道得到赔偿,索赔的唯一标准是其“是否真正购买到假货,而不是其行为是属无意还是有意。而从打假的效果来看,打假人有力地惩治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牟取暴利的不法厂(商)家,对引导消费、净化市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也从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卖假者的风险成本,使得卖假者有更多的顾虑,从而减少欺诈行为的发生。尽管职业打假人是在1994年《消法》颁布后才出现的,但是《消法》在2009年和2013年分别进行了两次修正,最高法院却一直没有明确职业打假人的身份问题。相比之下,北京市石景区《消费者诉讼纠纷的难点及解决办法》中明确,职业打假人视同于普通消费者,具有消费维权类案件的原告主体身份。这是北京市法院系统首次确定职业打假人的消费者身份。令人欣喜的是,2000年10月29日,浙江省人大在《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五章第五十一条中明确规定:“经营者因提供假冒伪劣商品承担加倍责任的,不得以消费者购买商品数量过多为由免责。3然而,因为职业打假人始终没有最高法院的正名,我们还是会对他们最后的下场感到担忧。也就是说,如果被告向最高法院上诉,职业打假人仍有可能败诉。所以,从职业打假人一直未获得合法身份来看,在立法上,《消法》对于消费者的定义不符合它的宗旨和精神。另一方面,《消法》也并未能做到与时俱进,在十多年里一直未明确职业打假人是否合法。这有待进一步改进。二、在司法上,各地判决不一致困惑职业打假人出现的这十几年间,由于法律不完善,他们的经历也十分坎坷,有胜诉也有败诉。职业打假人的代表王海曾状告伊势丹有限公司销售电话有欺诈行为。结果,他依据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获得了加倍赔偿。但他的诉讼行为并不是每次都能取得胜利,有些地方支持了他的诉讼请求,有些地方则驳回他所诉讼请求,天津无绳电话打假一案中的败诉就是一个例子。在胜诉方面的典型案例,是职业打假人冯志波2005年在沃尔玛蛇口分店购买了一包有绿色食品认证标志的价值7.4元的早康牌枸杞王。法院审理查明,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没有给早康牌枸杞王颁发过此绿色食品证书,沃尔玛商场销售早康牌枸杞王属于滥用食品标志的行为。而法院认为,冯志波虽是职业打假者,但没有证据证明其在购买涉案商品时就知道该商品冒用了绿色食品标志,故原判决认定其购买该商品时没有受到欺诈,依据不足。据此,法院判决商场原告退一赔一。但是与此相反,2003年,职业打假人喻晖在长沙的一个商户柜台购买了3000元化妆品,发现其为假货。随后也发现该商店一套名为“资生堂盼丽风姿护肤”明显是假冒资生堂的品牌。而一瓶价格高达1500元的化妆品没有中文标识,没有生产厂家,没有中国总代理,没有合格证,没有生产日期,属于典型的“三无产品”。因此先后购买了11个品种的进口高档化妆品,一共花费了7497元。他向当地工商局举报并经工商局确认情况属实后,向当地法院状告该商店。然而结果却是法庭认为原告喻晖连续5天共5次在同一柜台购买涉假商品,除第一次可以认为是消费行为外,后面4次的购买行为不能认定为消费行为。因此判决被告对原告第一次购买的3000元伪劣化妆品除退款外还应付出3000元的惩罚性赔偿。而原告后面4次购买的7497元化妆品可退款,但不能得到一倍的赔偿。一正一反的例子,同在湖南省,仅仅相差两年,就有截然不同的判决。司4法判决不一,不仅同样不能明确职业打假人的身份,也让消费者对于自己的合法权利能否得到保障感到担忧。司法的缺陷,恰恰反映了《消法》立法的不完善。所以归根结底,只有《消法》在立法上更严谨,明确职业打假人的身份,才能在司法上有法可依、再加上“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几个原则,才能完善司法系统。三、从源头上看,职能部门监管不力催生职业打假人《消法》第四章规定,国家在行政管理方面要保护消费者,其中主要是:1各级人民政府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意见并及时调查处理。3.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惩处经营者的违法犯罪行为但是一方面,由于大多消费者法律知识单薄,不懂得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法律,且购买金额不大,往往放弃维权。另一方面,行政管理部门的办事效率低下也是重要的原因。职业打假人,正是由于这两个原因,有了生存的空间与存在的合理性。若工商管理部门能加强执法力度与监管力度,减少市场上的假货,让消费者能拥有一个干净的消费市场,那么职业打假人的作用就会大大减弱。四、总结与建议每个人都是消费者,所以如何争取自己的权利,获得和谐的消费环境与我们息息相关。职业打假人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消费者的意见,他们只是通过更有力的手段,以特别的方式争取他们的权利,表达他们的心声。所以,从最终的目的来看,我们都是要营造一个美好的消费环境,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从以上的立法、司法与执法上看,有以下几点值得借鉴:1.在立法上,依据《消法》的目的与宗旨,明确消费者的含义,给职业打假人一个明确的身份定位。2.在司法上,各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统一司法标准,对性质相同的案件作出合乎法理的判决。3.在执法上,相关行政部门,尤其是工商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执法与监管力度,做到“执法必严”,严厉打击假货行为,从源头上创造良好的消费环境。5我相信,在立法、司法与执法上,只要我们一同努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必定可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可以更有力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注释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规定》进行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2次修正,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2014年3月15日,由全国人大修订的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新消法”)正式实施2.职业打假人:1994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退一赔一”的规定造就了一大批职业打假人。他们因“知假打假”而出名3.立法机构:负责制定法律的机构,我国最高立法机构为人民代表大会。4.司法机构:我国的司法机构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5.执法机构:行政机关、国务院下属的每一个部都是一个执法机关,它们与省市县相应的部门共同构成一个行政执法系统。6.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社会主义法制社会建设的要求参考文献【1】曹三明.《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选编》.【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9:25【2】吴景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评析》.【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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