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签代理协议书甲方:长治市华泰物流有限公司乙方:大连钧耀煤业有限公司经双方友好协商,在互惠互利的原则下,签定以下合同:一、甲方负责协调乙方负责代理发运的山东焦化集团铸造焦有限公司与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喷吹煤(年十万吨漳村、王庄)买卖合同事宜。乙方以每吨140元代发费(不含税),作为劳务费,(其中合同费每吨40元)。二、在签订协议后乙方预付甲方定金贰拾万元,在乙方与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后,乙方预付甲方保证金每吨20元,(余额130元代发费每月结算一次)。三、甲方在乙方签订潞安合同后,货款及代发费到位的情况下,装车率不低于80%,交潞安煤款承兑汇票不低于50%,如超过80%承兑汇票乙方会合理点数补偿给甲方。四、如山东焦化集团铸造焦有限公司不能按时将潞安每月排量煤款打入账户,造成不能装车损失由乙方负责。如山东焦化集团铸造焦有限公司收到每月发出的煤炭后,乙方不能按时付劳务费,将从保证金红扣除并停止发货,不管是合同费还是代发费都以最终发煤量为结算依据。五、质量、数量标准以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检斤化验结算为准。六、甲方保证乙方于2011年12月31日前与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喷吹煤买卖合同,逾期不能签订合同,如数退还保证金。并补偿对方合理利息及损失。签约后潞安不能安排每月排量发煤,如甲方单方面操作失误,全数退还保证金。七、如遇到市场价格大幅波动,明显无法执行此协议,双方首先应该积极协商解决,不能单方面以此扣除保证金。八、本协议双方应诚实、善意履行,如发生争议由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九、本协议签字盖章之日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长治市华泰物流有限公司大连钧耀煤业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2011年11月20日2011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