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购毒品吸食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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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购毒品免费吸食是否构成犯罪作者:李雅胡宽阳新闻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1850更新时间:2012-7-188:57:00【案例】张某、王某均系吸毒人员。王某得知张某能从李某处买到毒品,就让张某帮其购买毒品,并许诺买到后让其免费吸食或给其少量毒品作为好处。2012年3月,由王某出钱,张某先后3次帮其从李某处购买海洛因共计不足1克,购买后王某履行承诺让张某免费吸食或给其小部分。【评析】该案中,李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不容置疑,但张某的行为如何认定,存在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属于代购行为,不构成犯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属于居间介绍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第三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属于代购毒品行为,但具有营利目的,构成贩卖毒品罪。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首先,张某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贩卖毒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本案中,张某在王某的要求下帮助王某购买毒品(存在可以免费吸食的利益驱使),正是因为其帮助行为,使王某的购买毒品行为得以实现,从而致使毒品在社会上扩散而危害社会,其行为既违反了毒品管理法规,又对社会造成了危害,如果对该行为不予严厉打击,截断吸毒者的毒品来源,就无法阻断毒品对社会危害的继续扩散及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危害的继续加深。其次,张某的行为属于代购毒品行为。本案中,王某为了吸食毒品而请求张某帮助购买,张某明知道李某有毒品出售,积极主动代为购买,其主观上并没有与李某共同贩卖毒品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居间介绍、为买卖双方撮合的行为,而是受托购买,属于代购毒品行为。最后,张某主观上具有牟利的目的。现实生活中,因为每个人的需求不同,利益的概念也就不尽相同:对一般人来说,利益就是金钱;对公司来说,利益就是项目;对病人来说,利益就是健康;而对吸毒者来说,利益就是毒品。本案中,因为王某许诺张某如果帮其购买毒品,就可以免费吸食或者得到一些毒品,也正是该利益的刺激促使张某积极为王某先后3次购买毒品。虽然张某代为购买毒品并未获取金钱利益,但其凭借着王某的钱款以及与贩毒分子相识的便利条件购得毒品,并获得了两次免费吸食、一次分得少许毒品这一特殊的物质利益,应认定其主观上具有牟利的目的。(作者系襄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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