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准客观事实阻不公正判决张市成功化解千人群体性苗头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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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张家口市维稳办上报2012年调研文章(1)〗以准客观事实,阻不公正判决张家口市“维稳六步”成功化解千人上访法院群体性苗头事件(张家口市维稳办、高新区维稳办、老鸦庄镇党委)民事判决,本应是化解原被告双方争议问题的法定方法;审判机关及其审判人员,本应是秉公而断于原被告双方的法定人员。但近些年来,有些民事判决已异化为引发重大不稳定事件的根源,审判机关及其审判人员也已成为原告或被告状告的第三方。该现象说明:有的审判机关的审判能力、公信力在下降;有的审判人员的执法理念、执法行为已经有所偏离;有些案件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已不能有效统一。这应当引起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政法维稳机关的高度重视。2012年5月,张家口市维稳办、高新区维稳办、老鸦庄镇党委三级联动,创新协调、指导、督导职能,准确评估并成功化解了一起因法院民事判决而引发的近千人群体性苗头事件。此案非常典型,值得深入剖析。现总结为“维稳六步”,供从事维稳工作的同志和审判人员参考。不对之处,敬请指正。一、稳情如令我们认为,稳情就是命令。所以,一定要把握好稳情的2两个本质要求,即:准确性和及时性。只有准确,才能判断正确;只有及时,才能灭火于未燃,化解矛盾于萌芽。2012年5月某日上午8:40,高新区维稳办上报市维稳办一重大稳情:老鸦庄镇党委书记报告,宁远村近千村民因一民事判决不公即将上访中级法院!情况紧急,请求市维稳办景柏天同志前来指导化解。二、评估研判评估研判稳情,是化解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或重大矛盾纠纷的前提。在实践中,评估研判要做到两点:一个是客观分析;一个是准确定性。客观分析稳情信息,是准确定性的前提;只有准确定性,才能拿出解决问题的正确方法。接报后,市维稳办当即初步评估:一是此稳情属于群体性苗头事件,应当定义为重大不稳定事项,必要时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二是此案将引发千人上访,规模巨大,一旦发生,后果严重,故需协调区镇维稳力量,三级联动,共同化解,更需充分发挥村级组织的重要作用,即:村党支部的领导作用、村委会的自治组织作用和村民代表会的法定作用;三是此案既已在诉讼中,说明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在依靠司法程序,只是被告及其村民认为判决不公,才有可能引发大规模上访。疑似源于事实认定问题,故只要公平公正,查清事实,取得证据,完全可以依法化解。对此,市委政法委兼市维稳办主任宋和同志,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兼市维稳领导小组组长李青春同志,做出重要指示:“命景柏天,即刻前往高新区老鸦庄镇,协调区镇村维稳力量,采取有效措施,全力化3解矛盾于萌芽,绝不能发生大规模村民围堵法院事件!”三、协调聚力协调的目标就是凝聚力量。其基本点有二:一是协调区镇村三级维稳力量,形成上下一体的党政维稳合力,以最快的速度、最有效的方法化解上访于无形;二是协调维稳成员单位中级法院、基层法院二级维稳力量,形成化解上访与审判监督的合力,找出问题症结并对症下药,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使原被告双方服判于“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司法秩序之中。据此思路,秉承书记指示,市维稳办协调区镇各出一名负责同志,快速组成了“化解宁远上访事件指导小组”(以下简称化解小组),其主要任务是:化解规模上访,促使公正判决,依法解决纠纷。当日上午9:30,即在接报后不到一小时,化解小组已在老鸦庄镇召开了协调会,听取宁远村两委“关于原告诉被告宁远村委会农渠改造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以及宁远村民状告法院串联千人上访案”的情况汇报。四、问诊号脉问诊即查问。问诊主体即是由各级各部门组成的化解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或重大矛盾纠纷小组,在本案中,问诊主体即是市区镇三级组成的化解宁远村千人上访小组;问诊对象即是原被告双方的主要方面,在本案中,就是问诊作为被告的宁远村村委会,向其了解双方争议的相关问题。号脉即定性。通过查问,初步比较原告、被告以及法院三方对“案件争议事实”的认定,发现有无本质上的差别,判定是多与少的问题,还是黑与白的问题。换言之,化解小组应当指导求证出4最接近于客观事实的事实,即准客观事实。唯其如此,才能说服当事双方,心诚悦服地走依法、公平、公正的诉讼之路;唯其如此,才能促使作为维稳成员单位的人民法院做出令原被告双方信服的体现公平正义的正确判决,避免人民群众用上访手段促进公正的司法悲剧发生。经化解小组查问、查阅材料,争议事实逐渐明了。众所周知,支付工程款乃天经地义。但村委会为什么迟迟不支付工程款呢?这里面肯定有重大原因。经过审查,化解小组发现了三个重要疑点:第一个疑点:村委会汇报与一审判决书上村委会辩解的理由截然不同。村委会汇报,工程造价未经审计最终确认,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应当由法院指派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审计;同时,村委会还汇报,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也需要有资质的机构出具鉴定结论。但我们看到,一审判决书上仅写“被告村委会以工程属政府投资,只有政府拆迁办给了工程款,才能支付原告工程款。”差别之大,令人生疑。第二个疑点:一审判决书的“经审理查明”和“本院认为”未就本案关键事实即工程造价审计和工程质量审计,指派专门机构审计或鉴定。被告村委会认为不妥,一审判决有失公平公正,故提出上诉。上诉事由列举三点:一是原告伪造公章加盖在“工程竣工验收表”上;二是工程造价审计未经审计部门确认,不能作为定案根据;三是工程款为政府拆迁补偿,补偿款未到位,工程款难支付。一审法院因何不予委托工程造价审计,令人生疑。5第三个疑点:一审判决书称“本案经调解曾达成协议,因被告反悔,致调解无效。”却未说明“反悔”原因。村委会对此作出说明:因为村委会发现工程造价存在造假虚报问题,工程质量存在不合格问题,所以调解无效。如此重要的变故事实,一审法院因何不予查明,而要强行判决,令人生疑。三个疑点说明,此工程纠纷案并不简单。化解小组必须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切忌偏听偏信。最后,村委会亮明了观点:如果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定工程质量是合格的,审计工程造价是真实的,那么村委会同意支付工程款;如果未经鉴定、审计,只凭借个别主审法官滥用审判权做出的判决,就让村委会支付工程款,村民代表不同意,村民不答应,村委会无法说服村民。据此,村委会表明了态度:二审法院如果一意孤行,维持一审判决,上千的宁远村民就会到二审法院讨说法。讨不出说法,绝不罢休。其重要原因还在于,本案涉及的工程只是五个标段的一个,如果此案冤败,其他四案同样结果,无法向村民交代啊!希望上级领导为民做主,请法院公平公正审判。综上,我们得出初步看法:村委会的要求是合情合理合法的,村两委干部是讲道理、尊重法律的。看来,只要方法得当,化解此案是很有可能的。五、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是本案的关键。近些年,张家口市维稳办协调督办了不少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我们体会到,维稳部门指导化解重大疑难案件或群体性苗头事件,应当紧紧围绕“一个中6心、三个基本点”,即:以化解重大矛盾为中心;坚持公平公正理念,指导求证准客观事实原则;坚持责权利相统一,明确谁的事谁办的原则;坚持协调指导相结合,出好主意想好办法的原则。具体在本案中,化解小组就是这样做的:我们始终本着以化解为中心,逐一展开其他三项原则。只要把千人上访法院的苗头隐患消除掉,我们就圆满完成了任务,维护了稳定,防止了司法悲剧。我们从坚持以公平公正之心出发,去努力指导求证双方争议的准客观事实。我们跟村两委的同志交流,如果收集不到有力的证据,找不出准客观事实,想拦住法院的判决,那是不太可能的。因为法院判决一旦生效,就会有执行等相关程序启动,除非有新的事实和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且经法院的再审程序,再次判决后,方有可能终止执行。所以,你们要把冤气、怒气,化作求证准客观事实的勇气、胆气,找到事实和证据,唯其如此,才有可能出气、解气,才有可能凸显公平公正。村两委干部点头称是,同时露出信服的眼神。我们从坚持责权利相统一出发,明确告知村两委干部,村委会既是建设方也是发包方,对于工程质量与否、工程造价多少与否,解决矛盾纠纷与否,村委会具有相应职责。特别指出的是,村委会就是本案的责任主体,必须承担起你应当承担的责任,必须办理你应当办理的事情,不等不靠不推,想办法把真相搞清楚,用准客观事实和证据展示出来。不能等,久拖不绝不行;不能靠,靠上级压着办不行,有行政干7扰司法之嫌,有违司法基本原则;不能推,村民自治组织的事,推给政府不行,谁的事谁办,责权利相统一。村两委干部深以为然,露出求助的眼神。我们从协调指导相结合出发,先问了村两委干部两个问题:第一,你们知道不知道村委会具有调查权?村干部一齐摇头。第二,你们学习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没有?村干部再摇头。见此情景,我们坦诚告诉村干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规范村务的基本法律。该法某条某款明确规定,村委会可就村内重大事项组织调查,调查的事实和证据,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具有法定效力。村干部们听后愧然,方知还有此种权力,其求助的眼神,化作求助的语言。他们纷纷表示:请上级给我们指导,我们一定按领导的指示办。看着火候已到,化解小组给村两委干部提出了如下五条指导意见:1、村委会立即成立“宁远村农渠改造工程纠纷调查组”,明确组长由村内正直正派的同志担任,其成员包括村两委成员、部分村民代表以及聘请人员。2、村委会聘请律师作为调查组成员,参与指导调查,把新的事实转换成有用的证据。同时,村委会聘请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先鉴定质量是否合格,聘请工程造价审计机构再重新审计造价是否真实。鉴定过程一定要客观、公正,在农渠剖面取证时,镇政府、村委会要派一名领导同志与村民代表全程跟踪,全程摄像、拍照。3、把以上意见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使村委会8的决定变成村民的统一意志。让村民看到村委会出面解决问题的决心和正确途径,自觉维护社会稳定。4、村两委干部要告知村民,上访不解决问题,只有找出准客观事实,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要告诉村民,调查的目的并不是不想支付工程款,而是有理有据、公公道道、合情合理合法地支付。要告诉村民,上级部门在关注此案,但解决判决不公问题,要靠我们自己调查取证,要用事实说话。告诉村民,要服从调查结果,如果调查结果是质量合格、造价合理,那么立即支付工程款;如果调查结果是质量不合格、造价虚假,那么立即提交给中级法院,督促其做出公正判决。5、明确告知村两委干部,必须履行维稳第一责任和具体责任,绝不能出现大规模上访法院事件。指导意见提出后,村两委干部极为赞同,眼神也为之发亮了。他们当场表示:一定要不折不扣地落实好五条指导意见,搞好各项调查工作,全力做好村民思想工作,找事实、摆证据、求公正,保证不出现大规模上访法院事件。此后的事实证明,宁远村近千人上访法院群体性苗头事件,就是在提出并落实了以上五条指导意见后成功化解。回顾本案,我们看到,宁远村农渠改造工程分成五个标段施工,从2007年11月1日开始施工到当月完工,至今已历五年,各标段工程款纠纷一直没有解决。四年后的2011年8月16日,原告四标段提起第一个诉讼,至2011年12月1日基层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历时四个月还是没有解决,被告村委会于当月上诉期内上诉到中级法院,请求二审此9案。2012年6月14日,中级法院二审,在并未进行工程质量鉴定、工程造价审计的情况下,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收到生效判决后,宁远村两委干部有“五条指导意见”在前,此次冷静面对,不仅看出了此二审判决存在伪造之嫌,还看出了判决背后的某种强劲力量,方才真正理解了“五条指导意见”的重要作用。2012年8月6日,张家口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向村委会调查组提交了《宁远村农渠改造工程司法鉴定意见书》(张科司建〔2012〕字第024号)。此意见书证明:五个标段的工程质量均不合格。与此同时,调查组还收集到,由于施工不合格的农渠而导致水淹农田的重要证据。六、督导关注督导就是督促与指导。督导形式有二:一种为书面督导;一种为派员督导。在张家口市,书面督导为三级《维稳令》,市委书记、市长签发一级,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兼维稳领导小组组长签发二级,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兼市维稳办主任签发三级,令之所至,必须如期办理。派员督导既有处级督导组,也有包案化解组。督导重点有三:一是督促维稳责任主体落实维稳责任,确保一方稳定;二是督导维稳主体限期化解重大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