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科质量标准化精细化提升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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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科质量标准化精细化提升方案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提升细则:一、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使用、维护1、信息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29-2007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安装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2、待信息科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安装完成后,经信息科联合安监科、一通三防科、机电科、生产指挥中心验收后交与设备安装所在区域的区队部门。由各区队负责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的日常除尘及防爆等检查工作。3、安全监控设备电源、控制线的接线、改变或拆除、及电缆的敷设,必须按下列要求进行:(1)安装或拆除井下分站及断电控制系统时,必须根据分站供电及断电范围要求,由机电部门或施工单位电工接通或拆除井下电源及控制线。(2)井下监控设备之间应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严禁与防爆电话电缆或动力电缆等共用。电缆之间、电缆与其它设备连接时,必须使用与电气性能相符的接线盒。(3)监测电缆的敷设要与动力电缆保持0.3m以上的距离。固定电缆应使用电缆钩悬挂,临时移设电缆用帮扎带或其它柔性材料悬挂,悬挂点的间距不大于3m,且电缆要有适当的驰度。不得用铁丝吊挂。监测电缆不能和风筒行走在同一侧,传感器应吊挂在风筒对侧,监测电缆必须使用电缆盘。二、井下分站、传感器的设置及控制要求1、井下分站应设置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垫支架,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或吊挂在巷道中。因传感器传输距离不能满足要求,分站必须设置在回风巷道或硐室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报矿总工程师程师批准。2、监控装置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在采煤工作面及其回风顺槽,传感器应按图1所示设置。图1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布置示意图T1—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T2—回风顺槽甲烷传感器。T1、T2报警浓度≥0.8%CH4,T1断电浓度≥1.2%CH4,T2断电浓度≥0.8%CH4,T1、T2复电浓度0.8%CH4,断电范围:工作面及回风顺槽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采煤工作面在满足《规程》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时:T1、T2报警浓度≥1.2%CH4,T1、T2断电浓度≥1.2%CH4,T1、T2复电浓度1.2%CH4,断电范围:工作面及回风顺槽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T3—回风顺槽温度传感器,T4—回风顺槽一氧化碳传感器。T3报警温度≥30℃,T4报警浓度≥24ppm。(2)、在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应按图4所示设置。甲烷传感器设置在风筒出风口侧面前后5m的范围内。图2.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布置示意图T1、T2—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T3—掘进回风甲烷传感器。T1、T2、T3报警浓度≥0.8%CH4,T1、T2断电浓度≥1.2%CH4,T3断电浓度≥0.8%CH4,T1、T2、T3复电浓度1.8%CH4,T1、T2、T3断电范围:掘进巷工作面及其回风流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3)、回采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进入串联工作面前3~5m的风流中,应装设甲烷传感器,其报警浓度、断电浓度≥0.4%CH4,复电浓度1.4%CH4。断电范围:被串工作面及其进回风巷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4)、掘进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必须在被串工作面的风机的吸风口前3~5m处增设甲烷传感器,其报警浓度、断电浓度≥0.4%CH4,复电浓度0.4%CH4,断电范围:被串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5)、在回风流中的机电硐室的进风侧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其报警浓度≥0.4%CH4,断电浓度≥0.4%CH4,复电浓度0.4%CH4,断电范围:机电设备硐室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6)、每一个盘区回风巷及总回风巷的测风站,应设置风速传感器、甲烷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一氧化碳传感器,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0.56%CH4。(7)、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必须设置设备开停传感器,主要通风机的风硐应设置压力传感器,主要风门应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被控设备开关的负荷侧应设置馈电状态传感器。(8)、甲烷、温度、一氧化碳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小于200mm。风速传感器应设置在巷道前后10m内无分支风流、无杂物,能准确计算测风断面的地点。三、监测系统设备的移交、回撤1、所有安设监测监控装置的地点,在安装好各种监测设施并运行正常后,经通风、机电、安监、生产指挥中心共同验收合格,移交给所在施工单位负责使用。2、综采队负责从工作面到分站传感器的线路的回收、风电和瓦斯电闭锁装置的日常使用管理与质量标准化工作。3、连采队负责从分站到工作面传感器的线路的敷设、回收、风电和瓦斯电闭锁装置的日常使用管理与质量标准化工作。4、每班必须明确一名现场人员具体负责井下分站至工作面信号电缆的延伸、回撤及传感器的吊挂工作,保证传感器数据的正常传输。传感器的吊挂要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必须避开淋水和安设喷雾的地点,并保证不被移动设备或人员碰撞损坏。5、当采面结束或掘进巷道贯通,需回撤监测监控设备和线缆时,综采队或连采队将监测监控设备和线缆拆除后,交回信息科验收监测监控设备和线缆的完好情况。检查完成后待下一工作面开始时信息科将设备安装到位,联合安监科、一通三防科、机电科、生产指挥中心验收后交与综采队或连采队。6、在回撤过程中不得随意破坏设备和截断电缆,回收电缆应保证长度大于100米,不足100米必须用接线盒进行连接。四、考核管理1、安装在各施工单位工作地点的监测监控设备,各施工单位必须包机到人,包机人员必须做好日常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保证传感器数据的正常传输。在安装、使用、维护监测装置过程中出现电气失爆的,每出现一处罚所属队组罚款100元,罚责任人50元。2、严禁各施工单位私自甩掉风电瓦斯闭锁线,私自改变或拆除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的电源线及控制线,罚所属队组200元,对责任人处以50元罚款。3、对偷盗、故意破坏监控设备及擅自调动传感器数据的行为按照事故进行追查,并严肃处理。4、不按规定敷设监测电缆,每处罚责任人50元。5、掘进工作面延伸监测线之前和延伸后必须向监测值班员汇报,不按照传感器的设置及控制的要求安设或移动,对所属队组罚款100元,对责任人罚款50元。6、不按规定进行安全监测监控设备的维护,每次罚责任人50元。维护人员违章作业或不执行矿有关要求,造成安全监控系统出现安全质量隐患或导致事故的,维护人员必须承担相应经济处罚和事故责任。不能及时处理监测系统出现的故障,每次处以100~500元罚款。7、与甲烷传感器校对,发现问题不及时通知监测人员进行处理的罚所属队组100元/次;罚瓦检员50元/次。8、凡安设风电和瓦斯电闭锁装置的施工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每天检修班由瓦检员或安检员监督试验一次风电闭锁是否可靠,并留有记录。信息科每七天试验一次瓦斯电闭锁完好情况,并进行记录。若不按规定进行风电和瓦斯电闭锁试验或弄虚作假,每次罚100元;若发现风电和瓦斯电闭锁系统不正常时,要查明原因及时处理,不能马上处理的,要及时汇报矿值班人员。9、由于管理不善造成设备损坏或丢失的,按损坏或丢失设备原价值赔偿;因人为因素故意损坏者,要严肃处理,使用单位要写出事故报告和预防措施,并给予单位3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以100元罚款。10、回撤升井的监测监控设备必须登记造册,及时检修保养,无辜损坏设备,按照设备价格处罚,随意断开电缆一处罚款50元;因管理不善,造成设备器材丢失的,要追究管理者的责任。11、连采队需每天对局部通风机主、副风机之间切换一次和风电闭锁实验一次,切换前和切换后需联系信息科值班人员,因局部通风机不能自动切换,风电闭锁不能正常运行,必须查明原因并报信息科。12、局部通风机“三专两闭锁、自动切换、”由通风队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科监管。人员定位系统管理提升细则:一、人员定位管理系统设备的安装、使用、维护1、信息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48-2007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安装人员定位管理系统设备。2、待信息科对人员定位管理系统设备安装完成后,经信息科联合安监科、机电科、生产指挥中心验收后交与设备安装所在区域的区队部门。由各区队负责人员定位管理系统设备的日常除尘及防爆检查工作。3、人员定位信号电缆的敷设要与动力电缆保持0.3m以上的距离。固定电缆应使用电缆钩悬挂,临时移设电缆用帮扎带或其它柔性材料悬挂,悬挂点的间距不大于3m,且电缆要有适当的驰度。不得用铁丝吊挂。4、全矿下井人员必须携带编码器。由井口检身工负责检查佩带情况。灯房负责收发工作,信息科负责检查、管理编码器工作。5、使用编码器时,要严格按产品说明书进行操作,爱护、保养好仪器,保持表面清洁,避免受到较大振动或碰撞,严禁擅自调校和拆开仪器,信息科负责对编码器每周进行一次检查,做好检查记录,负责对编码器检查维护和登记造册。二、考核:1、标识卡统一固定在腰带上,员工入井必须配戴有标识卡井,检身工在人员入井时应对每一位矿工进行仔细检查,不配戴标识卡矿帽者不允许入井。不听劝阻强行入井的,检身工报安全监察科,给违反者本人处罚50元。在井下发现未配戴标识卡的给当事人罚款100元。2、弄虚作假没有入井却把标识卡带入井下的,一经发现,给携带者罚款100元,本人罚款100元,3、标识卡丢失或损坏应及时上报信息科,并进行补卡,丢失的标识卡或损坏的标识卡按原价赔偿(200元)。4、安设在各区队的人员定位管理系统设备发现一处失爆,处罚设备所在区队200元,责任人200元;因人为因素造成设备损坏,查明原因后,对设备所在区队罚款200元,责任人罚款200元;设备有积尘或积水经检查发现后处理当班责任人100元。通讯联络系统管理提升细则:一、信息科根据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井下通信联络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安装通讯联络设备二、待信息科将通讯联络系统安装完成后,经信息科联合安监科、机电科、生产指挥中心验收后交与设备安装所在区域的区队部门。由各区队负责通信联络系统设备的日常除尘及防爆等检查工作。三、管理细则:1、井下通讯联络系统由信息科负责统一管理。大巷主通讯电缆和接线盒由信息科负责管理和维护;从主通讯接线盒到防爆电话的通讯电缆及防爆电话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2、井下防爆电话安装的地点:矿井主、副井井底、变电所、水泵房、带式输送机集中巷控制硐室等主要机电设备硐室和采掘工作面等必须安装防爆防爆电话,语音广播音响、无线基站,并能与生产指挥中心直接联系。3、井下各单位需安装通讯设备时,必须提前3天向信息科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信息科的指导下敷设线路安装防爆电话,严禁擅自安装。抢险救灾时期,必须随时安排,随时能接入。4、井下各单位使用的通讯电缆、防爆电话、语音广播音响、无线基站及防爆电话号码表由各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综采队负责通讯设备的回撤工作;掘进队负责通讯设备的延伸工作。固定场所的通讯设备由设备所在区队负责管理维护。5、巷道内的通讯电缆应与动力电缆分挂在巷道的两侧,如果受条件限制吊挂在巷道同一侧时,通讯电缆应敷设在动力电缆上方0.3米以上的地方。通讯电缆未按要求敷设,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处。6、使用单位每班在接班时必须对防爆电话、语音广播音响、无线基站的使用情况和防爆电话号码表的完好状况进行检查,保证通讯畅通。如防爆电话出现故障要在下一班及时进行更换;如责任范围内通讯线路出现故障,当班要安排电工及时进行处理;如查不出原因,要及时向生产指挥中心汇报,由信息科安排人员进行处理。7、各使用单位必须管理维护好自己的通讯电缆,严禁损坏、随意截断成短节或挪做他用,否则,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罚款100—500元,对责任人罚款50—200元。8、在巷道开口或巷道修护等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要注意对通讯电缆的防护,如损坏主通讯电缆造成主通讯中断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20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500元。9、井下防爆电话使用后要及时挂好,不得使用调度防爆电话进行聊天等与工作无关的通讯联络。否则,罚款100元∕次。10、各使用单位如需拆除防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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