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政策与法规第一节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概述第二节农业土地制度与农业承包第三节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本章的主要内容:介绍我国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分析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主要权利和义务,以及发展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内容。应当重点了解农业生产经营的内涵与选择因素,土地经营与农业承包两个方面的内容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与完善等。第一节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概述农业生产经营是农业劳动者与农业生产资料结合而进行的社会生产活动。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是指农业生产经营的形式,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责、权、利关系及其相互作用的制度。农业经营体制和农业生产资料所有制之间的关系:农业生产资料所有制是指农业生产资料为谁所有的经营制度,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是实现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具体组织形式,是由生产力水平决定的。标准:是否促进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主要类型1、集中经营体制:采取大规模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形式,集中许多劳动力、农业生产资料,统一指挥和管理的经营类型。优点:容易形成较大的生产经营规模(规模经济),有利于采取先进技术,节约劳动力,形成信贷、供销优势。缺点:不适应种植业生产特点。一般适合与养殖业,或者在劳动大量转移到非农产业,生产企业资金多、技术力量强、管理水平高的领域采用。2、分散经营型:农业生产经营采取众多小规模的劳动组织,劳动力与农业生产资料个别分散结合的农业生产经营类型。优点:较适合农业生产的特点,便于管理和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主动性,节约成本,提高效益。缺点:分散经营以家庭为主要经营单位,分散经营以家庭为主要经营单位,规模狭小。不利于筹集资金和采用先进技术。不利于大规模基础设施建设。3、统分结合型:以小规模的个别劳动组织为基础,在生产的某些环节和方面采取个别劳动者的联合经营,建立集中联合经营组织。优点:既可以保持集中经营的优势,又可以发挥分散经营具有适合农业生产特点的长处,能够因地制宜,灵活适应各种生产经营活动和各层次的农业生产力。4、农业产业化经营型:在农业生产专业化、农产品商品化、服务社会化条件下形成的多层次、多形式的统分结合经营体制。是统分结合型的高级形式。基本内容:农业产业化经营其实质就是用管理现代工业的办法来组织现代农业的生产和经营。以国内市场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中心,围绕区域性支柱产业,优化组合多种生产要素,实行区域化布局,一体化经营,社会化服务,企业化管理。农业产业化经营体制适合在农业商品化、市场化程度较高的经济发达地区实施。影响农业生产经营体制选择的因素一个国家或部门在选择农业生产经营体制过程中,考虑的主要标准是能够促进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影响因素:1、农业生产资料所有制:农业生产资料为谁所有的经营制度,即由谁支配生产资料,对生产经营体制的选择有一定的影响2、农业生产的性质与特点:⑴农业生产对自然地理条件有较强的依赖性,同时生产有鲜明的季节性特征。⑵农业生产一方面受社会规律的制约,另一方面也受自然规律的制约。根据农业劳动对象的特点,宜统则统,宜分则分或统分结合,采取多种经营形式。3、农业劳动协作的特点:农业劳动协作包括简单劳动协作与复杂劳动协作。简单劳动协作:同一劳动过程中同时使用多个劳动力的协作。复杂劳动协作是指在严格分工基础上的协作,一个人只从事一种劳动。农业生产的季节性,不可能指定一个人从事一种劳动。农业劳动协作的特点决定了农业劳动组织形式适合采用分散、兼业经营的组织形式。4、农业机械化水平:农业生产的特点,农业机械难以集中,而且机器要适合流动作业;同时,农业生产季节性特征,农业机械使用率相对较低,使用成本较高。应采用集体经营组织购置,而服务于家庭经营,农业生产经营体制以统分结合体制为宜。5、农业技术:农业技术的应用对农业经营形式的选择具有重要作用。农业技术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农业生产的某些特点,可以引起生产经营方式的转变。我国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演变我国农村生产经营体制,经历历史性的演变和深化改革,将农村人民公社的政社合一和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管理),队(生产队)为基础的经营体制,变革为国家稳定农村以家庭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即集体统一经营和家庭分散经营。家庭联产承包的优势:1、坚持了土地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统一经营,又有土地承包等生产经营的自主权。可以容纳不同水平的生产力,又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旺盛的生命力。2、农业生产经营体制主要反映在土地经营和农业承包两个方面。第二节农业土地制度与农业承包一、农业土地制度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农业法》、《土地管理法》都明确规定,我国实行土地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即实行社会主义共有的全民所有制及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两种形式。土地国家所有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全民所有制的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①除法律规定的属于集体所有之外的全部矿藏、水源、森林、土地、草地等土地类型。②国有农业企业和事业单位。③国家机关、部队、学校和非农业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土地。④拨给农村集体和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⑤法律规定属于农业集体所有以外的一切农业土地。土地集体所有制是指依照法律,土地属于劳动群众集体经济所有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①属于农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②属于村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③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我国土地使用权(1)国有土地使用: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和实行有偿使用。(2)集体土地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集体或个人承包经营。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进行买卖。集体所有权、经营权(发包、出让权)和管理权集中于一体。(3)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其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但所有权不变。.我国土地使用方式我国土地的主要使用方式有: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与流转方式、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具体处理方式和国有农用土地的使用等三种形式。农村所有土地使用流转方式:(1)延长土地承包期,鼓励农民增加投入,培养地力: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70年。延长土地承包期,使农民感到稳定,愿对土地采取长期投入行为,增加产量,发展生产。⑵放活使用权,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主要有8种:①转包:农户在承包期期内,自找对象,自定转包期限,将土地转包,新承包户负责缴纳土地的税费、提留及完成粮食合同订购任务。也可以由村经济组织进行转包。②转让:即农户在承包期内,自找对象,自定转让期,自议互惠互利条件,将土地转让给其他农户,耕种户给原承包户一定的转让费,并负责缴纳耕作土地的税费、提留及完成粮食合同订购任务。它与转包的根本任务在于有偿。③互换:为了方便耕种、管理或发展某项专业化生产,集体或农民通过自愿协商的办法,将自己经营的地块与他人经营的地块互相交换使用权,交换时间和交换条件由双方协商确定,但土地所有权不变。④入股:集体或农民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讲分散经营的土地集中起来,兴办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连片开发,搞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所得利益按股分红。⑤出租:集体或承包农户将土地使用权租赁给外商或农业企业家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经营者除付给集体或农户一定的地租外,还要负担所耕地的税费和粮食订购。⑥兼并:在实施农业产业化进程中,有经济实力的龙头企业兼并农户,实行农业一体经营。按龙头企业的要求丁香生产加工原料,成为一体化组织中一个独立核算的“车间”⑦收回重新发包:对无人耕种抛荒一年以上的土地,土地发包单位有权终止原土地承包合同,收回之后重新发包给其他农户,甚至外地农户承包经营。⑧拍卖“四荒地”:对无人承包,或承包之后仍荒废的“四荒地”(荒山、荒坡、荒沟、荒滩),集体可以将其地表及地表附属物(不包括矿藏)的使用权拍卖给有能力的单位或个人经营,使用期可考虑在50—100年。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流转应注意的问题:1、必须自愿互利,不能强迫命令:除了荒耕丢荒者需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收回重新发包外,其余的流转应经流转双方自愿协商,不能强迫命令农民实行某一种流转方式,只能积极引导。2、必须因地制宜,不能一刀切:因地制宜、因人制宜、因事制宜。只要不改变土地的所有权和用途,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流转形式都应当充分采用。3、必须有利于农业的发展,不能弃耕丢荒:实施土地流转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提高土地的利用率、生产率和商品率,解决不够种和种不了的矛盾。对于丢荒者需要采取行政措施硬性流转。4、必须保证土地集体所有,不能改变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不代表土地私有,土地流转只是使用权的流转,而不是所有权的流转。土地仍属于原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承包者不得以土地抵偿债务。5、必须保证农业用地,不能改变土地的用途:属于农业用地的流转,流转后必须从事农业生产,不能随意用它来建房或从事其他产业。改变用途要征得土地所有者的同意外,还必须依法得到政府国土部门的批准。6、必须保护实际耕作者的利益,不能把耕地转让费订得太高:土地有偿转让,有利于土地向缺田农户转让,但转让费不能过高。要制定转让费用最高限价,保护实际耕作者的权益。7、必须优先考虑困难户的温饱和多数农户的致富,不能离实际搞规模经济:优先考虑缺田又无其他生活出路的困难户的生活问题,然后再考虑如何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在人多地少,应着重推动区域规模经营,即一村一品、一镇一业的区域化生产。8、必须完善流转合同,不能放任自流: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其流转形式、经济补偿等问题经双方协商好之后,应签订书面合同。要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具体处理方式无偿划拨使用,已证明是不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必须变无偿使用为有偿使用,实质就是实行土地租赁制。为了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做如下改革:1、土地使用权出让: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县级人民政府代表国家依法行驶出让权。2、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3、土地使用权出租: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土地上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4、土地使用权抵押: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抵押人到期末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人有权依法律处分抵押财产。5、土地使用权终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提前收回及土地消失等原因而终止。土地使用权及其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6、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土地的所有权。一般不能转让、出租和抵押。国有农用土地的使用:国家是国有农用土地的统一的、惟一的所有者,但国家并不直接经营和使用国有农用土地,将它划拨给国有农、林、牧、渔场及教育、科研单位长期无偿使用。国有农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关法律规定内容:职工家庭农场是指国营农场的职工以家庭劳动力为主承包国家的土地、草原、水面,在统一计划指导下从事农业生产的一种方式。它包括两个经营层次:总场为统一经营层次,职工家庭农场为分散经营层次。不难看出,职工家庭农场实质上还是一种承包制。1、国有农场的土地、山林、草原、水面等自然资源均属国有。职工家庭农场只有经营使用权、管理权,不准变卖、出租、盖房或其他非农用途。但经农场同意,可以转包。2、职工家庭农场的土地、山林、草原、水面等经营使用期要长期稳定,一般在15年以上。3、提倡和鼓励职工自筹资金开发经营国有农场的荒山、荒地、水面,或以资金入股、劳力入股等方式联合经营。4、职工家庭农场可在农场统一规划下,自建房屋并划给少量完整地,发展庭院经济。5、职工家庭农场应合理利用自然